极目新闻记者 孙婷婷
通讯员 何吕
武汉江夏的王先生为追求一女子,期间为其花费1万多元买各种东西,两人相处近两个月,王先生就联系不上该女子了。王先生一纸诉状将涉事女子徐女士告上了武汉市江夏区法院乌龙泉法庭,要求对方返还约会期间的花销。经审理,法院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但认为徐女士作为胜诉方,其行为不符合诚信价值观,判决案件受理费由两人共同承担,其中徐女士需支付1元诉讼受理费。
武汉市江夏区法院
2022年4月,王先生和徐女士经人介绍相识,此后,两人多次约会,期间,王先生为徐女士购买衣服、包、电扇、鞋子等物品。2022年5月20日,王先生通过微信向徐女士转账1314元、发红包520元。2022年6月,王先生联系不上徐女士,王先生寻人未果,王先生怀疑被骗了钱,认为徐女士骗婚。
今年3月,王先生一纸诉状将徐女士告上了武汉市江夏区法院乌龙泉法庭,要求徐女士返还约会期间花费,包括购物、吃饭等等,共计13500元。法庭上,徐女士认为,王先生是自愿给她买衣服、包之类的物品,花了7000多元,也认可王先生给她的1314元和520元的转账。徐女士表示,自己不愿意和王先生继续交往了,愿意将王先生为她买的部分物品返还给王先生。王先生拒绝此建议。
经审理,一审承办法官认为,王先生与徐女士相识后,为建立、维持恋爱关系,在约会期间为女方购买物品,并且在“5·20”这个具有特别含义的日子给女方转款,表示爱意的1314元和520元,是恋爱期间王先生的自愿赠与行为。一旦赠与的款项从王先生账户转入徐女士账户或赠与的物品交付至徐女士,其财产权利就完成转移。非有法定事由,不可撤销赠与。
另外,王先生未举证证明其曾向徐女士作出了要结婚意思表示,亦没有举证证明徐女士对此表示同意或承诺,更未举证证明涉案款项的支付或消费发生于其作出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之后,因此,王先生的赠与并非附义务的赠与,故不可撤销。王先生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清楚其行为的意义及法律后果,其转给徐女士的款项或为徐女士支付消费款系自愿赠与,并不构成不当得利,故王先生主张徐女士返还所有款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今年3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王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支付记录
承办法官认为本案纠纷是王先生与徐女士未妥善处理感情关系引起的,为了加深了解,男方博取女方欢心,建立、维系感情,表达情意,往往会购买礼物或者转发表达爱意的特殊金额的红包等,但都应结合自身经济水平理性消费,而不是为了面子盲从消费,最后因承受不了高额账单产生矛盾。在双方未形成稳定的恋爱关系,亦未形成缔结婚姻约定的情况下,徐女士在短短两个月接受王先生赠与的物品及款项近万元,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赋予的当代女性应当“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价值追求,虽能够满足一时的物质需求,却有可能影响今后在诚信等方面的社会评价,故并不可取。故决定案件受理费由王先生与徐女士共同负担,徐女士虽作为“胜诉方”,仍需负担1元的案件受理费。
判决生效后,王先生不服判决上诉。今年8月,经二审法院审理,维持了原判。
今年9月12日,徐女士支付了1元诉讼费。
(全文系化姓,图片由通讯员提供)
编辑:邱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