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例。2022年8月,黄某(女)以刘某(男)缺乏信任、动手打人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刘某随即称自己和妻子公司有劳务纠纷。刘某主张,黄某婚后开办了一家广告公司,六年来,公司为其缴纳了社保,但从未支付报酬,请求判令公司支付六年来的各项劳动待遇合计约160万元。法院审理认为,黄某是广告公司的唯一股东,而刘某、黄某系夫妻,刘某“工作”并不符合接受单位用工管理和任务支配等用工特征。社保关系也仅是认定劳动关系的参考因素,不能仅因存在社保而当然认定劳动关系。刘某在公司提供“劳动”的行为,实际系刘某为实现夫妻共同利益的夫妻经营行为,并非劳动法范畴的用工行为。故法院驳回了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编辑:诸葛丰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