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搭乘“顺风车”属常见现象既节约费用,又方便出行但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同乘人员伤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责任应该如何承担呢请看以下案例: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3日深夜,周某某驾驶其所有的三轮摩托车,在路途中遇到了任某某,在征求任某某同意的情况下,无偿帮助任某某送达目的地。在行驶过程中,郑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周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周某某及三轮摩托车乘车人任某某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郑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周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任某某无事故责任。任某某受伤后在枣庄市峄城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9天,支出医疗费4万余元。经鉴定,任某某构成十级伤残。另查明,郑某系重型半挂牵引车的驾驶员,该车的登记车主是某物流公司,在阳光财保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
法院审理
本案属于两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认定郑某承担70%的事故责任,周某某承担30%的事故责任,任某某不承担责任。判决郑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向任某某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某物流公司和周某某按责任比例赔偿。本案中,任某某无偿搭乘周某某的车辆,属于好意同乘,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周某某承担次要责任,不应认定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应当减轻周某某的赔偿责任,减除的比例以50%为限。
法官说法
依据法律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时,周某某驾驶非营运车辆无偿搭乘任某某,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好意同乘”情形。所谓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搭便车”“搭顺风车”,具有无偿性和非法律约束性。本案中,周某某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遂判决酌情减轻周某某50%的赔偿责任,该减轻部分的责任由任某某自行承担。本案判决有力支持好意同乘行为,符合民法典设立好意同乘规则的初衷和目的,有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形成互帮互助的良好风气。同时,法官也提醒大家,无论是驾驶员还是搭乘人,都要提高交通安全意识,严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转载:山东高法
编辑:李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