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彩礼返还数额应当结合双方实际生活时间、是否生育子女、收取彩礼数额以及当地类案统一的裁判尺度等因素综合考虑。
本案双方婚后,男方因生计于2019年外出打工,女方带孩子在婆家生活,直至2021年女方起诉离婚。因此,双方婚姻存续8年时间,实际共同生活也超过5年,且生育一女,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主张不应支持。
一审判决返还48000元彩礼与当地类案的裁判尺度不符,但是,女方父亲、女方同意返还彩礼16000元,系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男方的权益,予以支持。
【诉讼请求】
男方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女方父亲返还男方彩礼70000元;
2.女方承担夫妻共同债务10000元。
【一审查明】
男方与女方于2014年2月在他人介绍下相识,同年办理了结婚登记。女方父亲在上述两人结婚过程中收取男方彩礼148000元。
婚后男方与女方关系不睦,多次发生矛盾,女方两次向一审法院起诉离婚,一审法院于2022年6月20日判决两人离婚。
2022年10月,男方因女方父亲未退还彩礼及女方承担夫妻共同债务,而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男方与女方婚后关系不合,夫妻感情破裂,已经一审法院判决离婚。男方要求其退还彩礼的请求符合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不应全额返还,而应根据结婚时间、彩礼总额等因素酌情返还,故对男方要求女方父亲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支持48000元;男方要求女方承担共同债务10000元,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女方在庭审过程中自认用于日常生活支出的共同债务有3000元,故一审法院支持女方应承担共同债务1500元。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
一、女方父亲返还男方彩礼48000元;
二、女方承担夫妻共同债务1500元。
【上诉意见】
女方、女方父亲上诉事实及理由:
一、一审判决返还彩礼数额过高。女方父亲认可一审认定的彩礼实收数额148000元。因双方结婚时间较长,仅对48000元的彩礼同意部分返还。女方结婚时,陪嫁物有电动车1辆(价值3500元),液晶电视机1台(价值3500元),现金5000元及其他小件物品,共计12000元,应当在返还的彩礼中扣除。此外,双方婚后生育了孩子,在双方的离婚纠纷案件中,法院判决女方承担孩子抚养费每月500元。基于此,彩礼返还时应当再扣除2万元,实际返还彩礼数额应当为16000元。
二、一审判决女方承担夫妻共同债务3000元明显错误。男方主张的支付宝上的债务没有证据支持,若债务已经归还,应不存在夫妻共同债务。若未归还,需证明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女方一审时承认收到了3000元,但并不意味着截至法院判决离婚时,3000元的债务仍然未归还。
三、一审将本案定性为离婚后财产纠纷有失妥当。返还彩礼纠纷的案由应为婚约财产纠纷,尚未处理的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由应当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纠纷,不应当并案审理。
男方辩称:
1.关于返还彩礼数额的问题。一审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及当地司法实践,判决返还的彩礼数额并无不当。女方虽生育了孩子,但在生完孩子不到一年时间就离家出走,没有履行孩子的抚养义务,不应当将生育孩子作为减少返还彩礼数额的理由。女方、女方父亲主张用陪嫁物品及陪嫁现金共计12000元折抵退还的彩礼理由不能成立。陪嫁物品的价值没有证据证明,陪嫁物品一直在使用,按照购买价折算没有法律依据,男方同意返还陪嫁物原物。
2.关于夫妻共同债务3000元的问题,一审中,女方对男方提供的夫妻共同债务方面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对支付宝贷款3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可,故一审法院判决女方承担1500元债务并无不当。
3.关于本案案由的问题,一审法院为节约司法资源、减少诉累,将彩礼返还和债务承担一并处理并无不当。
【二审判决】
二审中,女方提交证据:银行取款单1张,证明女方、男方有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分割。男方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取款单上的钱已经用于男方及孩子生活。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指向女方二审新增加的诉请,不属二审审理范围,不予审查。
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女方结婚时,女方父亲陪嫁了康佳牌电视机1台、永久牌电动车1辆,现在男方家中。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彩礼返还的数额问题。2.陪嫁物的返还问题;3.夫妻共同财产、债务的认定及分割问题。
关于彩礼返还的数额问题。彩礼返还数额应当结合双方实际生活时间、是否生育子女、收取彩礼数额以及当地类案统一的裁判尺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双方婚后,男方因生计于2019年外出打工,女方带孩子在婆家生活,直至2021年女方起诉离婚。因此,双方婚姻存续8年时间,实际共同生活也超过5年,且生育一女,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主张不应支持。一审判决返还48000元彩礼与当地类案的裁判尺度不符。但是,女方父亲、女方同意返还彩礼16000元,系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男方的权益,予以支持。
关于陪嫁物的返还问题。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对陪嫁物康佳牌电视机1台、永久牌电动车1辆并无异议,以上物品均系女方婚前个人财产且男方同意返还,应予以支持。上述物品于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所以,女方、女方父亲主张按照购买价折价返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债务的认定及分割问题。1.二审中,女方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存款20578.14元,因其在一审中并未主张该事实,属于二审新增加的诉讼请求,不属二审审理范围,本院不予审理。2.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女方一审自认男方下欠支付宝债务属实,且承认自己使用了三千至四千元,其余债务不清楚,故一审判决女方承担夫妻共同债务1500元并无不当。
彩礼返还与夫妻共同债务虽为不同的法律关系,但为节约司法资源、减少当事人诉累,一审法院将上述纠纷并案处理并无不当,亦未损害当事人利益。
综上,女方、女方父亲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但处理结果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泾川县人民法院(2022)甘0821民初2185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
变更泾川县人民法院(2022)甘0821民初2185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为:“女方父亲返还男方彩礼16000元;男方返还女方陪嫁物康佳牌电视机1台、永久牌电动车1辆。以上判决内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编辑:诸葛丰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