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有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非法侵入住宅罪源于《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3入公民的住宅”,意为住宅安宁不受侵犯。住宅安宁不受侵犯的保障重点不在于住宅的物理性建筑结构亦或住宅所有权等财产性权利,而在于住宅权背后的实质利益,即居住者的生活平稳与安宁。即使不适法地占有住宅,事实上也存在着需要保护的生活自由。不能因为不适法的居住而否认居住者享有居住安宁的权利。不合法的居住状态只能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因此,住宅所有权人非法侵入处于他人不适法占有状态下的住宅,同样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最直接能感受到和最有权利去评价住宅的平稳与安宁是否受到侵害的主体不是居住在住宅之外的人,而是身居其内的居住者。住宅权人的许可与否是判断居住安宁是否受到侵犯的较为直观的外在要素,并且与社会一般观念、进入目的、进入样态、住宅结构及进入时间等实质要素一起构成了住宅安宁是否受到侵犯的判断标准。
因此,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应当以严重妨害了他人的住宅平稳或者安宁为前提,通常是引发了一定的实质性危害后果的行为才以非法侵入住宅罪来定罪处罚。
看一个案例:
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被害人马某及其夫李某购买了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某小区的房屋,并居住其中。2007年,因某法院的错误判决,该房屋被法院通过强制执行程序予以拍卖,经2次转手,于2016年被本案被告人牛某通过合法途径购买,并进行了房屋所有权登记。马某、李某二人始终居住于该房屋当中,并持续对其民事案件进行申诉。2015年该民事案经审判监督程序发回重申,马某、李某胜诉,但法院裁定该房屋已无返还原物的可能。
牛某取得房屋所有权之后,多次要求马某及李某腾退房屋,未果,遂于2017年8月6日纠集多人强行进入该房屋,并将该房屋门锁更换,致使马某、李某无法居住,后又擅自将二人的家具、家电等生活用品搬出。被告人牛某于2019年6月3日被抓获。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于2020年6月11日作出(2020)京0101刑初12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牛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院认为
被告人牛某明知其所侵入的住宅系被害人马某及李某用于日常生活的场所,而强行进入该房屋,并将该房屋门锁更换,致使马某、李某无法居住,其行为影响了他人的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牛某虽系该房屋合法所有权人,但非法侵入住宅罪所保护的法益为居住者生活的平稳与安宁,被害人马某、李某虽然对该房屋存在不适法占有的情形,但其二人的居住安宁权仍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人牛某在与被害人马某、李某就房屋所有权多次协商无果后,并未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而是在明知二人长期居住、生活于此,在未获得二人许可,且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强行进入房屋,并将房屋门锁更换,致使马某、李某无法居住,后又擅自将屋内生活用品搬出,被告人牛某的行为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对其定罪处罚。
编辑:李广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