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一起意外,位于长沙市岳麓区青青家园 12 栋的全体业主一同变成了被告。
出意外的是物业工作人员王某(化姓),在清理该小区 12 栋楼顶积水时不慎坠亡。王某家属认为,王某提供服务的该楼栋的业主应该对此负责,一口气将全栋 25 名业主诉至长沙市岳麓区法院。
日前,岳麓区法院审理了该案。
物业员工坠亡家属向业主索赔 81 万
2008 年,长沙市裕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 裕民公司 ")进入青青家园小区进行物业服务。2016 年 8 月 25 日,该小区开发商长沙长青湘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裕民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由裕民公司对青青家园小区 4、5、9、10、11、12 栋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期限为:2016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该《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已于 2018 年 4 月在长沙市岳麓区住建局进行备案。
王某之前系裕民公司的员工,主要负责青青家园小区 12 栋的物业管理并收取电费、物业费。"2018 年 8 月 4 日下午 , 因下雨导致 12 栋楼顶积水 , 该栋住户找到王某 , 让其清理楼顶积水 , 王某遂上楼去清理积水 , 但在清理时坠亡。" 王某的家属称,之后长沙市岳麓公安分局天顶派出所进行调查走访和现场勘查 , 认定王某确系在 12 栋楼顶清理积水时坠亡 , 非刑事案件 , 建议通过民事途径予以解决。
王某的家属认为,自 2016 年 7 月 19 日开始青青家园 12 栋由王某进行管理。王某接受的是青青家园小区 12 栋全体业主的委托,对 12 栋进行物业管理,因此 12 栋的全体业主应该对王某的意外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2019 年 1 月 16 日,王某的家属曾经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开庭审理之后撤诉,法院裁定准许撤诉。
然而双方之间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无奈之下王某家属再一次提起诉讼,起诉青青家园 12 栋 25 名业主,要求被告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 81 万余元。
法院:坠亡员工与业主之间没有劳务关系
12 栋总共有 25 户业主,对于王某家属的要求,众人无法接受。" 我们没有与王某发生直接的劳务关系,没有业主单独找王某对小区进行服务,服务主体是物业公司,是裕民公司。" 他们认为,王某只是物业公司请的工作人员,正因如此他们才将物业费交给王某,王某出事了却要业主承担责任,这不合理。
" 而且王某自身具有过错。事故当天在下雨,派出所出具的报告说王某是去给我们清理积水,楼顶有青苔很滑,在有积水的情况下是很危险的。王某作为专业人员应当具有安全意识,但王某当时穿着拖鞋就上去了,没有任何保护措施。"
为证明自己的说法,被告还提交了 2015 年 6 月 28 日及 2016 年 9 月 24 日的物业费、水电费收据,该收据上均盖有长沙裕民物业服务公司青青家园(3)管理处的公章。
岳麓区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本案各被告不存在劳务关系,2016 年 8 月 25 日,裕民公司与该小区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为 2016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且该合同已于 2018 年 4 月经岳麓区住建局进行了备案登记。故对青青家园 12 栋进行物业管理的系裕民公司,且该公司尚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内,而非原告所称该小区无物业公司进行管理。
虽然王某负责该 12 栋房屋的物业费、水电费等的收取,但根据二十五名被告提交的物业费、水电费的收据,2016 年 9 月 24 日的收据上仍盖有长沙裕民物业服务公司青青家园(3)管理处印章,与备案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相互印证。
王某原系裕民物业公司的员工,一直在该楼栋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工作。收取水电费、物业费也是以长沙裕民物业服务公司青青家园(3)管理处收取,故本案二十五被告也有充分理由相信王某系履行职务行为。原告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青青家园小区 12 栋全体业主与王某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综上,原告诉请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编辑:刘冬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