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检察官正在审查韦某受贿案的犯罪事实和相关证据
“因受贿被判刑入狱已一年多了,在狱中,失去自由的我经常想,假如能有重新选择的机会,不管干什么,只要是自由的,我都会百倍珍惜,因为那绝对比坐牢好上一万倍。现在我才知道什么叫痛不欲生、什么叫追悔莫及。我没有珍惜好自己的前途,没有把党和人民赋予我的权力用好,使权力变成了我犯罪的工具,真是一失足成千古恨。如今我所能做的,就是面对现实,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重新做个对社会有用的人。”8月中旬,笔者在海口监狱采访因犯受贿罪服刑的海南省白沙县交通局原局长韦某时,他如是说道。
拖欠工资牵出工程受贿案
2019年底,群众向有关部门举报白沙县交通局在发包白沙县力吉——牙琼路段道路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不作为和失职渎职行为,导致该工程停工、拖欠工人工资及劳资纠纷问题发生。很快,白沙县监察委对此展开调查。
得知事发后,时任白沙县交通局局长的韦某犹豫徘徊了几个月,“是坐等被抓还是投案自首?”最终,他选择了后者。2020年5月,韦某主动向白沙县委、县纪委监委主要领导汇报了其违纪违法问题,并按照县纪委监委要求写了自首材料。6月2日,白沙县监察委经调查并结合县委巡视情况发现,韦某在力吉——牙琼道路改建等工程项目中不正确履行职责,不如实报告家庭财产情况,接受管理对象送的香烟、红酒、红茶等礼品,与工程项目老板之间有不正常经济往来,涉嫌违反工作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
同年6月9日,白沙县监察委对韦某立案调查。6月15日,韦某主动到县纪委监委投案,递交自首材料并陆续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经海南省监察委决定,8月8日韦某被留置。办案人员对韦某交代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固定行贿人证言。
承包力吉——-牙琼路段工程的包工头王某说,他没有任何资质,是经转手得到该建设项目的。因为该项目转过多手,到他这里时已没有了运作资金,这才导致工程停工、工人工资无法发放,纠纷不断。办案人员从王某提供的施工合同中发现,合同中明确约定该工程不允许转包,且规定到2019年2月2日完工。然而,该工程已被转手3次,当王某承建时,因资金问题,直到2019年底工程还没有完工。
敛财之初他也担心害怕过
经查,韦某所涉之事不止于此。自2007年至2013年,他利用职权在工程承揽、资金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李某等18人所送财物共计近600万元。
2007年4月,韦某担任白沙县元门乡党委书记,后来,又到白沙县科学信息和农业技术局任局长。那时,他手中的权力炙手可热,成了各路商人围猎的目标。
韦某任职后不久,结识了工程队的林某,二人关系很快近起来。后来,元门乡政府的零星工程、县科学信息和农业技术局的一些工程项目,韦某都交给林某来做,并在资金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林某先后6次送给韦某现金11.3万元。韦某收钱后有点担心害怕,但过了一段时间见一切风平浪静,他便觉得没什么事,胆子就大了。在长时间的交往中,韦某认为林某精明能干,是靠得住的。2009年5月,韦某让林某申请一张建设银行卡供他使用,后来,他将该卡用于存放部分受贿款。
2009年至2011年,韦某在为吴某勇承揽元门乡政府大院工程项目、元门乡政府零星工程、资金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分6次收受吴某勇送的共计27万元好处费。
由此,韦某悟出一个“真理”:只要老板商人有求于自己,自己能为他们办事,对方必定感恩戴德,自己也会财源不断。
2012年至2013年,白沙县科学信息和农业技术局在某公司采购农资物品。身为该局局长的韦某为这家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春在申请资金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为感谢韦某的帮助,许某春送给韦某共计17万元好处费。
2015年3月,韦某利用职务便利,在白沙县实施“膜法”农村饮水安康工程项目中,为该工程现场负责人吕某在申请资金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收下吕某送的6.2万元好处费。
从韦某登上仕途之路算起,在白沙县元门乡和县科学信息和农业技术局任职的6年间,他先后收受好处费61.5万元。
收侄儿好处费产生广告效应
若说韦某在元门乡党委书记、科学信息和农业技术局局长的任上收受贿赂是半推半就,那自2016年2月出任白沙县交通局党委书记、局长后,他以权敛财的胆子则越来越大。
刚当上交通局局长的韦某就把白沙县第二批“威马逊”农村水毁治理工程交给了他的侄儿和杨某施工。其侄儿为表谢意,送给韦某6万元好处费,而韦某毫不推辞照单全收。韦某收取侄儿的好处费似乎起到了广告效应,在接下来的项目中,建筑公司、包工头投其所好,为韦某送上房产、停车位、现金。
2016年2月,某工程队老板余某托关系找到韦某,请求韦某给他一些工程项目。临走时,余某说:“韦局长您就一百个放心,我这个人既懂得做工程,更懂得做人。”后来,韦某将自然村通硬化路工程、农村公路水毁修复工程等12个项目交给余某施工。余某为表示感谢,办理了一张银行卡交给韦某,先后往卡里打了89.03万元。
2016年10月至2019年12月,韦某帮助李某承揽了桥梁建设、危桥改造、交通扶贫工程等多个项目,收取李某43万余元。尽管如此,韦某还是觉得李某送的好处费少了。在韦某的要求下,李某以自己的名义为韦某在海口、三亚购买了2套房产。
2015年12月至2019年9月,韦某接受肖某请托,帮助肖某承揽了整村推进道路项目工程、交通扶贫道路工程、生命安全防护工程等多个工程项目,11次收受肖某送的共计110万元好处费。
就这样,韦某在白沙县交通局任职的4年间,先后14次收受工程队老板送的好处费共计530余万元。
拿受贿款投资获利
办公室、马路边、车里、家中,甚至售楼处都是韦某收受贿赂的场所。不过,在收受大额好处费时,他通常都选择在海口的几家五星级酒店里。
在利用手中职权帮助他人承揽工程项目收取好处费的同时,韦某还学会了让钱生钱的“理财”方法,他将收到的好处费再投资,一边当官一边做着生意场上的老板。
2013年,与李某相识后,韦某投资120万元入股李某经营的酒店,截至2019年,得到酒店分红合计102.66万元。之后,他将酒店分红28.79万元当作追加投资,又投入到该酒店。
除了投资酒店获得收益,韦某在李某的介绍下,拿出105.6万元投资白沙某橡胶开发公司,韦某成了该公司股东。当然,李某的付出也得到了韦某在多个工程项目上给予关照的回报。
2020年10月27日,该案被移送审查起诉。11月25日,检察机关对韦某受贿案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查明:2007年至2020年,韦某在担任白沙县元门乡党委书记,科学信息和农业技术局党组书记、局长,交通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揽、资金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李某等18人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价值592.59万余元。
2021年12月31日,白沙县法院经开庭审理,以受贿罪一审判处韦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查封其在海口、三亚的2套房产和一个车位,并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一审判决后,韦某认为其有自首情节、一审量刑过重,提起上诉。
2021年7月20日,海南省第二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韦某受贿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韦某虽然构成自首,但综合其犯罪的主观恶性、次数和犯罪数额以及发案后交代问题的彻底性,仍不足以对其减轻处罚;原审判决已经依法体现了从轻,量刑并无不当,最终,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