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平,曾任任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兰坪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处级)、泸水县公安局局长、泸水政法委书记、兰坪县县长、泸水县委书记。
为谋利,与涉黑势力称兄道弟
“也许从小家里就比较困难的缘故,金钱的重要性从小就深深地埋在我心里。我错误地认为,有了钱就能有好的生活和事业。”李永平的“软肋”很快成了不法商人的可乘之机。随着李永平走上一个又一个重要岗位,嘘寒问暖的人越来越多,礼品礼金甚至贿赂接踵而来,李永平明知不法商人另有所图,却以朋友间的“礼尚往来”宽慰自己、自欺欺人,和他们称兄道弟、勾肩搭背。渐渐地,高档烟酒和茶叶堆满了房间,李永平在阿谀奉承、自我麻痹中迷失了自己,成了温水里的“青蛙”。
极大地满足了物质生活的同时,李永平开始利用不法商人跑官买官。为升官,李永平出手很大方,分两次向云南省怒江僳僳族自治州州党委书记段跃庆行贿200万元,而这对他来说只是一个数字,因为总有人愿意买单。所谓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在没有任何承诺的情况下,杨某1、杨某2因李永平一句话就出资百万元,看重的就是李永平“讲义气”且仕途前景好,付出可以获得丰厚的“回报”。
“如果在他们承揽工程中,不帮忙打招呼,不帮他们解决点什么就是不讲义气,就对不起他们。”李永平是这样想的,也是这样做的,所以杨某1和杨某2的“付出”很快得到了更大的回报。2011年9月,李永平在未经集体研究情况下,个人擅自决定将兰坪县人民政府所占丰坪发电厂12.88%股份作为扶持企业发展资金,无偿划拨给杨某2实际控制的金鹏公司,造成国家经济损失299.33万元人民币。
李永平还漠视群众利益,利用职务便利为杨某2、杨某1、杨某3为首的3个涉黑团伙在公司经营、工程项目、个人及亲属职务晋升、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为3个涉黑团伙的坐大成势创造了条件。最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当以杨某2和杨某3为首的两个涉黑团伙发生利益冲突时,作为“一县之长”的李永平,竟然应杨某2要求出面为其站台撑腰,迫使杨某3让步。
就这样,李永平把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在一次次的官商勾结、相互“帮助”中,用权力、利益与不法商人紧紧捆绑在一起,“朋友圈”变成了利益链。特别是李永平为了升官发财,交友已经到了是非不分、黑白不辨的地步,全然不顾自己曾经长期是政法干警、地方主官的身份,严重损害了党委政府的形象,侵害了群众的利益。李永平所没有意识到的是,就在他甘为涉黑团伙站台奔走,彻底沦为涉黑势力“保护伞”的同时,他已经完全走到了党和人民的对立面,注定了他将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
伪忠诚,知法犯法终自毁
李永平长期在政法部门工作,曾担任过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公安局长、政法委书记等要职,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对违纪违法行为带来的严重后果心知肚明。但是,李永平知法却不守法,执法却不畏法。作为打击犯罪的公安干警,李永平以看样品为由,将“卡苦”“大烟”等毒品收藏家中长达十余年;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的党委(党组)书记,李永平数次行贿、受贿金额都超过百万元,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的损失也达数百万元。可见,李永平违纪违法已经到了肆无忌惮的地步。
不仅如此,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还发现李永平具有很强的反侦察意识。两次向段跃庆行贿,他均授意由他人代为送往段跃庆住所。从杨求金处索得存有300万元的银行卡后,交由情妇使用时特别交代“不能转账,只能用ATM机少量多次取现”。在审查调查的过程中,李永平怀有侥幸心理,多次避重就轻不交待重要违法犯罪事实,与行受贿关系人订立攻守同盟,甚至教唆相关人员串供、翻供,供述虚假事实欺瞒组织、对抗组织。如:安排杨某某等伪造与杨求金之间80万元人民币的借条,指使杨求金供述是其个人向段跃庆行贿100万元人民币的虚假事实,教唆杨来周对向其行贿10万元人民币的问题进行翻供,等等。
李永平自以为用这些办法就能瞒天过海,逃避法律的惩处。实际上,正是由于李永平知法懂法但同时又对纪法缺乏敬畏之心,使得他错误地认为有对抗组织的“胜算”,进而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最终,李永平一次又一次错失了组织挽救自己的机会,没有为自己争取到组织的从宽从轻处理。
李永平
2000年12月至2003年9月,任怒江州泸水县公安局局长;
2003年9至2006年6月,任怒江州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泸水县公安局局长(正处);
2006年6月至2007年9月,任怒江州泸水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正处);
2007年9月至2008年1月,任怒江州兰坪县委副书记、代理县长;
2008年1月至2012年1月,任怒江州兰坪县委副书记、县长;
2012年1月至2016年12月,任怒江州泸水县委书记;
段跃庆
2007.05——2013.02,云南省怒江僳僳族自治州州党委书记。
编辑:张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