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山西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晋银保监罚决字〔2022〕9号)显示,李江雷对山西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未经任职资格核准实际履行职责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山西银保监局对李江雷警告。
根据《山西银监局关于核准李江雷等四人任职资格的批复》(晋银监复〔2017〕114号),2017年6月16日,山西银监局核准李江雷山西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任职资格。
根据《山西银保监局关于核准赵宇任职资格的批复》(晋银保监复〔2022〕17号),2022年1月25日,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核准赵宇山西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任职资格。
资料显示,李江雷于2022年2月22日退出山西金融租赁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负责人由李江雷变更为赵宇。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编辑:杨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