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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农民因举报污染被判敲诈勒索,改判无罪后错案承办人仅被“批评教育”!

来源:法眼焦点 作者: 时间:2020/7/13 0:00:00

  2023年1月30日,被改判无罪两年半后,河南农民李旭收到了省高院的《驳回申诉通知书》:他提起的国家赔偿,被驳回了。

驳回申诉通知书。
  “我们的案子是彻头彻尾的冤案,依法申请国家赔偿是我们的权利;为彻底消除影响,我们3人都要求唐河县法院负责人登门向我们公开道歉。”因举报企业污染获赔,被控敲诈勒索的河南三农民,于2021年9月22日向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法院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申请赔偿5348万余元。
  20年前,河南省唐河县城郊乡建了一家南阳亿瑞陶瓷有限公司,其实,这就是一家生产陶瓷的厂子。当地村民反映,耕地时总能闻到空气中有刺鼻的怪味,农作物也大幅度减产。
2012年,当地政府通过招商引资,从南方引进了一家陶瓷生产企业,厂房就建在他们村子周围。
  2013年陶瓷厂开始生产后,村民下地干活时,明显能闻到刺鼻的怪味。当年春天,麦苗上落满了白色粉尘,像下了一层小雪粒。接着,大片麦苗开始枯黄,当年的麦子出现了减产甚至部分绝收。
  不仅如此,原来的饮用水很甜,陶瓷厂生产后,水就变咸了,直接不能喝了。
2014年3月,唐河县环境监测站出具《检测情况汇报》证实:陶瓷厂废气中颗粒物浓度远超过仪器工作范围,属严重超标。

《检测情况汇报》证实,陶瓷厂废气中严重超标。
  6月,唐河县环境保护局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经调查,陶瓷厂存在违法生产、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
  此后,陶瓷厂的污染问题却一直没有得到解决。为此,李旭等人不断向相关部门举报。
李旭,1973年12月生人,是唐河县城郊乡谢岗村农民,家里的小麦地仅距离工厂围墙仅仅10米左右。每次到地里干活,那刺鼻的气味迎面扑来,灰蒙蒙的空气中夹杂着白色的粉尘,地里已经铺上一层,犹如铺上了一层白雪,不过这白雪有毒。
  污染加剧带来了李旭等农民所种植的小麦的大幅度减产,这就是相当于砸了这些农民吃饭的锅呀,辛辛苦苦的农民一年到头靠的就是这一亩三分地。
  一次举报后,陶瓷厂因“外排烟尘超标”被环保部门罚款152万元。同时,环保部门对陶瓷厂提出了7条整改措施。
  不久,李旭等人接到当地政府的电话,对方希望就村民投诉“16.8亩耕地及种植的经济作物造成污染”事宜进行补偿。
  2015年4月,李旭、李冬志、李基先三名村民前往唐河县工业区管委会,在场的还有陶瓷厂负责人。双方在管委会工作人员同时在场的情况下,签订了协议:由陶瓷厂向三名村民支付共12万元赔偿款,并要求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追究及再向相关部门反映申诉甲方污染问题”。
  李旭说,当时,三名村民代表要求企业将“不得继续污染”写入协议,但企业坚持不肯写入。
不到一个月后,李旭等人发现陶瓷厂仍在继续排放污染,问题不仅没有整改,反而有加重的趋势。他们又向唐河县、南阳市环保局反映。其间,唐河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及村委会相关负责人又建议陶瓷厂追加赔偿,让李旭他们不要再告了。
  2015年6月9日,李旭与李冬志再次与陶瓷厂签订协议,双方协商由陶瓷企业追加污染补偿8万元,分两期付清。第一期于协议签订当天付5万元,余款在两个月内付清。李旭等人保证从此以后不再以任何理由向相关部门上访企业的环保问题。
  2015年8月6日,陶瓷厂负责人通知李旭等人到企业办公室取剩下的3万元赔偿款。令李旭三人万万意想不到的是,他们刚一走进企业办公室,就被民警拘传了。
  当天,因涉嫌敲诈勒索,李旭等3人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此后被逮捕。
  2015年11月6日,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李旭等3人犯敲诈勒索罪,向唐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李旭、李冬志被判决犯有敲诈勒索罪,获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旭等3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被害企业生产污染为由,采取向政府部门不断反映、控告的手段,要挟被害企业,迫使其主动与其协商支付财物,共索要被害企业财物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2016年6月2日,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旭、李冬志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各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李基先犯敲诈勒索罪,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宣判当天,李旭等人被从看守所释放,实际被羁押了302天。
  相关人员告诉李旭等人,最好不要上诉,如果上诉,中院就会改判缓刑为实刑。
  李旭说:“我们当时不懂法,受误导后就没有上诉。”
  获得自由后,通过自学和咨询专业人士,李旭了解了大量法律知识和相关案例,他认为自己的行为根本构不上敲诈勒索,是被冤枉的,自此走上了申诉之路。
  2017年7月14日,唐河县法院决定再审此案。
  再审庭审时,李旭辩称,赔偿款是由唐河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领导和村支书协调后,陶瓷公司主动给他们的,是合法的,不存在威胁、要挟行为,故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唐河县法院再审认为,李旭等三被告人虽未直接向被害企业威胁和要挟,但通过反复向政府部门上访的方式,由政府部门向被害企业施压,使得企业由于恐惧和害怕而给付财物,以此换得各被告人不再以此为由上访的结果,并不影响敲诈勒索罪的构成。
  2017年10月26日,唐河县法院再审裁定:维持该院2016年6月作出的判决。
  李旭等人不服,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南阳市中院审理认为,李旭等3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被害企业生产污染为由,采取向政府部门不断反映、控告的手段,共索要被害企业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2017年12月25日,南阳市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旭等人不服,继续申诉。
  2019年12月13日,河南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为由,指令南阳市中院对该案进行再审。
  南阳市中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李旭等3人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20年7月20日,南阳市中院裁定:撤销该院及唐河县法院之前的裁定(判决),发回唐河县法院重新审判。
  案件发回重审后,李旭等人申请唐河县法院集体回避。为保证案件公正审理,2020年11月5日,南阳市中院指定方城县法院审理此案。

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2021年6月21日,方城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李旭等3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犯罪,决定对3人不起诉。
  2021年11月22日,三人收到了唐河县法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包括每人侵犯人身自由赔偿113049.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0元,每人获国家赔偿约14.8万元。

李旭(右)和李冬志向唐河县法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
  对这一赔偿结果,李旭认为“赔偿金额过低”,三人向河南省高院提起申诉,索赔5348万元。
除了要求国家赔偿,三人还要求当地法院在国家和省市级媒体公开向他们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要求法院负责人亲自登门公开道歉,为错误判刑消除负面影响。
  李旭说:“人的名誉、尊严无价,金钱不换。我被羁押后,血压异常升高,至今双眼视物不清,视物变形,左眼视力严重下降。小儿子经常被同学、伙伴讥讽嘲笑,性格因此内向、沉默寡言,现在见到邻居也总是低着头。我被刑拘当天,母亲吓得大小便失禁。直到现在,只要提到当年的情景,母亲仍会不由自主地往厕所跑。”
  李旭说,赔偿项目、数额是咨询律师后提出的,其中包含了看病后续治疗费、家属名誉尊严侵权损失等。
  李旭等人还向相关部门反映,希望政法监督部门依法启动错案追究机制,依法对错案责任人监督追究刑事责任。
  他们认为,村民依法反映环境污染及环保部门不作为问题,当地政府主动联系他们,协调涉事企业对污染村民耕地、破坏种植作物的补偿问题,一切都是依法依规,却被人为制造成一桩“敲诈勒索罪”,办案机关的动机,无非是想“捂住我们的嘴巴,让我们不再举报污染企业和环保部门”。

唐河县公安局的《信访告知书》称,对李旭的反映很重视
  2022年7月26日,李旭收到了唐河县公安局的《信访告知书》:针对他要求追究错案责任人刑事责任的诉求,唐河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县委政法委多次研究,现已将此案交给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主办,公安局、法院协办。
  两个月前,李旭收到了相关部门的口头回复:“已对案件承办人作出批评教育。”

  编辑:赵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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