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沐足店被诉女技师衣着暴露,对其“猥亵”,要求退一赔三,法院判决...

来源:广佛头条 作者: 时间:2020/7/12 0:00:00

女技师“着装暴露”,还触碰其隐私部位对其猥亵,造成精神严重困扰,男子将沐足店告上了法庭!近日一份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判决书,引发了网友的“围观”。

男子沐足竟称被技师“猥亵”

据该判决书记载,案件于2022年9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该李姓男子亲身到庭参加诉讼。

李某表示,2022年8月2日晚上8时左右,他和两个朋友来到到位于佛山市三水区的一处沐足店洗脚,随后3名着装暴露、年轻漂亮的女技师进入房间。沐足时,李某问技师为何穿得这么少,技师回答说“都是这样的”。

在接下来的按摩过程中,李姓男子发现技师的按摩动作严重超出按摩的合理范围,他表示不能接受,并立刻要求停止了服务,让朋友也不要按摩了。随后,李某在前台微信支付了1300元。

李某认为,沐足店的服务项目名为洗脚按摩,实际为超出洗脚按摩服务范围的非法服务,存在欺诈,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应给予3倍赔偿。沐足技师在按摩过程中主动触碰他的隐私部位,应视为对他的猥亵行为,对其精神造成严重困扰,应给予适当精神赔偿。

“我们3人是无不良嗜好的青年,本来是去进行正规按摩的,却被沐足店教唆接受其它不正规的服务,这种行为如不加以惩罚,沐足店会更肆无忌惮的勾引其他客人去接受不正规的服务,会导致更多人染上不良习惯,产生更多的家庭矛盾和社会矛盾。”李某表示。

为此,李某请求法院判令沐足店返还服务费1300元,赔偿其3倍赔偿金额3900元,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5000元(后在法庭上变更为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沐足店的员工则表示,事发当晚沐足店并先后安排了5个技师为他们3人服务,而所有客人都是明码消费。李某称他们诱导消费、超出按摩范围等,并非事实。


法院驳回李某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书显示,三水法院方面认定的事实为:2022年8月2日晚8时多,原告李某与案外人曾某、宋某三人到被告处沐足、按摩,并消费香烟,共花费1300元。当晚11时5分,李某微信转账付给被告服务费用1300元,被告沐足店向原告李某出具收据一份,确认收款1300元。此外,沐足店的经营范围包含:一般项目为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许可项目为足浴服务、洗浴服务、住宿服务、歌舞娱乐活动、食品销售。

值得注意的是,三水法院经广东省法院综合业务系统查询后发现,截至2022年9月22日,包括三水法院在内,李某还在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江门鹤山市人民法院等法院,原告先后提起与本案类似民事诉讼共7起。

三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到被告沐足店沐足、按摩消费,双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李先生主张沐足店提供了非法服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根据李某提交的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不足以证明沐足店存在提供了非法服务的相关事实,李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同时,李某既未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对沐足店的服务提出异议,也未在服务结束后即时向相关执法机关或管理部门投诉举报,不能推定沐足店向其提供了非法服务。因此,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三水法院驳回原告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民事起诉状(网络摘录)

原告:XX

被告:XX

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判令沐足店返还服务费1300元,赔偿3倍赔偿金额3900元,赔偿精神损失费1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两个朋友于2022年8月2日晚上8时左右到位于佛山市三水区××镇××路××号的被告处洗脚。被服务员带至房间一会儿后,3个着装暴露、年轻漂亮的小姑娘技师敲门为我们洗脚。原告问技师为何穿得这么少,技师回答说都是这样的。在接下来的按摩过程中,原告发现技师的按摩动作严重超出按摩的合理范围,原告不能接受,原告便立刻要求停止了服务,并让朋友也不要按摩了。买单时,原告在前台微信支付了1300元。原告索要发票,被告知无法开具发票。被告的服务项目名为洗脚按摩,实际为超出洗脚按摩服务范围的非法服务,被告以洗脚为名实际做非法服务,存在欺诈,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应给予3倍赔偿。被告的技师在按摩过程中主动触碰原告的隐私部位,视为对原告的猥亵行为,对原告的精神造成严重困扰,应给予适当精神赔偿。

  原告等三人是无不良嗜好的青年,本来是去进行正规按摩的,被被告教唆接受其它不正规的服务。被告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如不加以惩罚,被告会更肆无忌惮的勾引其它客人去接受不正规的服务,会导致更多人染上不良习惯,产生更多的家庭矛盾跟社会矛盾。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编辑:刘冬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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