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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你避开申请强制执行的5个大“坑”

来源:陕西政法新闻 作者: 时间:2020/6/22 0:00:00

  编者按:1月7日起,陕西政法新闻与陕西睿言律师事务所联合推出《睿言有约》栏目,定期发布普法案例、分享法律知识,供大家一起探讨交流。
  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债务人迟迟不肯在规定期限内还款,或者故意消极或逃避履行,这时候权利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想要实现良好的强制执行效果,千万别踩以下5大“坑”!
  1、超过法定期限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首次向法院申请执行和撤回、撤销执行申请后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是二年,申请执行人必须严格遵守该期限规定,在被执行人无主动履行意愿的情况下,为保障自身权益受国家强制力保护,应在期限届满前向法院申请执行,不能“躺在权利上睡觉”,贻误申请执行时机,导致裁判文书“过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2、申请强制执行前未保全财产
  被执行人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通常决定了执行的“成与败、快与慢”。为保证打赢官司后能够执行到位,可在诉前或诉中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对对方财产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尽量降低“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风险,所以,符合条件的,千万别忘记诉前或诉中申请财产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3、错、漏提交强制执行请求事项
  强制执行申请书是执行案件的“第一扇窗户”,法院虽然执行的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仍然是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范围内依据申请人实际请求事项进行执行,申请执行请求涉及的给付内容一般包括欠款、违约金、利息等,其中裁判文书提供计算方式但未明确具体金额的需另行计算,提交执行申请时,应尽量避免错、漏填写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4、消极懈怠提供财产线索或消极配合执行
  申请执行不是向法院提交完申请执行书就万事大吉,虽然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但有效的、“潜在”的执行线索往往决定执行的顺利程度。
  申请执行人利用对对方人熟、情况熟的优势,积极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并在执行过程中高度配合靶向执行,一定程度上是债权实现的有效途径。申请执行时,应尽量避免因信息不对称遗漏财产线索,导致债权迟延实现、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的不利后果发生。
  5、没有积极与执行法官建立良好沟通
  债权的快速实现离不开与执行法官的高效沟通,然而,执行法官不是在办案就是在办案的路上,有要紧事找法官,法官“失联”了怎么办?
  其实,多个省份移动微法院的推广运用,已经在时间和空间上打破了沟通障碍,包括执行立案、案件信息、流程进度、证据递交、线索举报、法官联系等诸多基础性联络工作,都能通过移动微法院来完成,所以,不要忽略移动微法院的强大功能,充分运用,才能让执行更通畅。

  编辑:王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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