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到家里曾遭入室盗窃
男子在家门口装了8个摄像头
给足了自家安全感
但没想到
竟惹“火”上了身
到底怎么回事?
摄像头惹来的官司
广东广州,老赵和小李是同一住宅楼上下相邻的邻居。老赵住一楼,他在小院周围安装了8个监控设备探头。其中,6个探头的拍摄角度向下,拍摄的是自家房屋大门、窗户等四周情况。另外2个探头安装在房屋对出的小区围墙上,拍摄范围正好对着小李所住二楼的阳台窗户。此外,小区各楼宇间均有由公安机关安装的监控摄像头。
对此,小李认为自己的生活隐私受到侵害,经居委会、城管多次协商未果,便将老赵起诉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要求老赵拆除相关的监控设备。
被告老赵辩称,他的房屋地处小区西边最角落、最深处,曾遭遇入室盗窃,存在安全隐患,安装摄像头是为了保护自身和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他安装的监控摄像头是固定的,无法旋转,并未侵犯原告小李的隐私,所以不同意拆除。
法院:存在侵权风险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被告老赵应拆除其在房屋对出小区围墙上安装的两个监控摄像头。
安装摄像头,能够起到防范安全风险、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正向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侵犯公民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风险。一旦涉及侵权,行为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被告老赵的房屋位于小区角落,一般居民正常出行确不需要经过该处,他基于安全考虑,在房屋周围设置监控摄像头,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有两个摄像头安装在小区围墙上,虽然没有直接拍摄到原告小李的房屋内部,但对原告小李健康安宁的生活造成一定影响,应予拆除。
关于公民个人是否可以在家门口安装监控设备的问题,法律虽未明文禁止,但需要特别注意,住户在自行安装监控设备时,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拍摄角度不得涉及其他住户的私密空间,否则可能会影响邻里的信任和睦,甚至引发侵权纠纷。 同时,公民个人也需增强隐私权及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若发现侵权行为,可与行为人进行协商,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编辑:杨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