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鲁1327刑初376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聪聪,女,1988年9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沂南县,汉族,中专文化,住沂南县康宁居北区。
2014年5月至2017年9月任沂南县公安局指挥中心辅助警,2017年9月至2019年3月任沂南县公安局法制大队辅助警。
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莒南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聪聪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案,由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3日指定我院管辖,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莒南检二部刑诉[2020]371号起诉书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被告人杨聪聪提出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申请不公开开庭。
经审查,被告人杨聪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2020年9月25日,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业彬、薛喜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聪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年初,被告人杨聪聪在沂南县公安局指挥中心任辅助警期间,与时任沂南县公安局局长刘某(另案处理)发展为情人关系。
2017年6月21日,临沂顺发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2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高某2之子高某1(已判刑)通过时任沂南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二中队队长李尚亮(已判刑)找到被告人杨聪聪,请托杨聪聪为高某2办理取保候审,杨聪聪称需要找沂南县公安局主要领导(刘某)办理,同日下午,杨聪聪向高某1索要人民币50万元,后杨聪聪通过给刘某发短信、打电话的方式表达为高某2办理取保候审的意思,但隐瞒其向高某1索要钱财的情况,亦未将钱送给刘某;
6月24日晚,刘某因杨聪聪等人“打招呼”及高某2身体等原因,违反公安机关程序规定,安排他人为高某2办理取保候审,高某2于6月25日凌晨1时许被释放;
6月29日,高某1因涉嫌行贿罪被沂南县人民检察院立案调查,杨聪聪向高某1索要50万元一事案发,同日刘某得知此事要求杨聪聪退款,杨聪聪将50万元退还给高某2,并按照刘某的指示让高某2将收到条日期提前至6月27日。
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杨聪聪被莒南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后高某2上缴高某1向杨聪聪行贿的5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聪聪作为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及认罪态度好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聪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刘某、高某1、高某2、王某、魏某、贺某等人的证言,高某2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证明书、高某1判决书、涉案资金交款凭证、收到条、任职证明、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以及被告人杨聪聪的供述等。
被告人杨聪聪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7年年初,被告人杨聪聪在沂南县公安局指挥中心任辅助警期间,与时任沂南县公安局局长刘某(另案处理)发展为情人关系。
2017年6月21日,临沂顺发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2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高某2之子高某1通过时任沂南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二中队队长李尚亮(已判刑)找到被告人杨聪聪,请托杨聪聪为高某2办理取保候审,杨聪聪称需要找沂南县公安局主要领导办理,同日下午,杨聪聪向高某1索要人民币50万元,后杨聪聪通过给刘某发短信、打电话的方式表达为高某2办理取保候审的意思,但隐瞒其向高某1索要钱财的情况,亦未将钱送给刘某;
6月24日晚,刘某因杨聪聪等人“打招呼”及高某2身体等原因,违反公安机关程序规定,安排他人为高某2办理取保候审,高某2于6月25日凌晨1时许被释放;
6月29日,高某1因涉嫌行贿罪被沂南县人民检察院立案调查,杨聪聪向高某1索要50万元一事案发,同日刘某得知此事要求杨聪聪退款,杨聪聪将50万元退还给高某2,并按照刘某的指示让高某2将收到条日期提前至6月27日。
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杨聪聪被莒南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后高某2上缴高某1向杨聪聪行贿的50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聪聪预交罚金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
(1)刘某(男,54岁,住临沂市兰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的证言:
我是2016年7月到沂南县公安局工作以后才认识的杨聪聪,2017年发展为情人关系。
2017年五一小长假前后,沂南县公安局陆续接到举报反映沂南县顺发食品厂生产灌水猪肉,在掌握了大量事实证据的情况下,将此案列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立案侦查。
6月22日下午,顺发食品厂老板高某2被刑事拘留。
其子高某1为了给高某2办理取保候审,就找到杨聪聪,给杨聪聪送了50万元现金,还给当时负责该案的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长蔡振兴送了20万元现金,这些事之前我都不知道。
2017年6月24日,我们给高某2办理了取保候审,给高某2办理取保候审一是因为他身体不好,确实符合取保条件;
再一个当时高某2家里除了找杨聪聪,还找了不少人打招呼。
给高某2办理取保候审前,杨聪聪和我联系过几次。
2017年6月24日上午,杨聪聪给我打电话,说高某2的儿子高某1是她的同学,高某2被拘留了,想给高某2办理取保候审,我说知道了,让她少掺和案件。
到了中午,杨聪聪又给我发短信“高某2是我同学的父亲,能不能给办理取保候审”,我给杨聪聪发短信说知道了,回头看看再说。
当天杨聪聪又给我发了几次短信,意思就是“事情办的怎么样了”之类的,我给她回短信说这个案子正在研究,看看情况再说。
高某2被取保候审后,6月28日上午我调度这个案子时发现案件中的很多证据,包括相关电脑、监控、公司账目在内都灭失了,我感觉这个案子办理中内部出现了问题。
我把蔡振兴叫到我办公室,问他在这个案子中是否存在相关的交易,蔡振兴告诉我高某16月26日送给他20万元,他又把这些钱退给高某1了。
我们感觉高某1构成犯罪了,就将其移交给沂南县检察院。
在高某1案交沂南县检察院之前,我不知道杨聪聪向高某1要50万元的事情。
2017年6月29日上午11点左右,高某1被移交检察院不久,检察长魏某打电话和我说杨聪聪还向高某1要了50万元。
挂了电话后,我紧接着给杨聪聪打电话,问她是否向高某1要了50万元,一开始杨聪聪不承认,过了不长时间我又打了一个电话,杨聪聪才承认,她说想找我给高某2办取保候审,我把她给骂了一顿后让她到我办公室,在我办公室里我又骂了她一顿,然后让她抓紧把钱给高某2送回去,杨聪聪说她和高某2不熟,我撕了一张办公桌上日历便签纸,把高某2联系方式写上递给杨聪聪,并嘱咐她退钱时让高某2写个收到条,还要把退钱的时间提前,不要写真实时间。
过了不到半个小时,杨聪聪给我打电话,说她到了沂南县大庄镇了,又问我收到条应该怎么写,我就大体说了一遍,又嘱咐她把退钱时间往前提前。
在高某2的顺发公司内,杨聪聪将这50万元退给了高某2。
之所以把退钱时间提前,一是考虑影响的事,按照真实时间落款杨聪聪就构成受贿了,会对沂南县公安局产生不良影响。
此外,我当时和杨聪聪还是情人关系,我担心因为这个事查下去再暴露我们关系,既影响了她,更影响了我。
自我知道杨聪聪要了这50万元后我开始疏远她,我担心我们的这种关系被别人知道,多次和她说不要对外说起我们两人之间的这种关系,也不要说她找了我要求给高某2办理取保候审的事情。
(2)赵佃伟(男,43岁,住临沂市兰山区××花园小区××座××单元××室)的证言:
2016年10月至2019年4月,我任沂南县公安局驾驶员,2019年4月至2020年7月,任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驾驶员,负责给刘某开车。
2018年初,我开车载着刘某和其家属一起到泰山游玩,住在泰山脚下一个宾馆,刘某到我房间说他经常用156××××****这个联通手机号和杨聪聪发短信、微信、打电话聊天,聊天内容乱七八糟且很暧昧,这个事要是让他家属或别人知道就不好了,他让我先用着这个手机号,并且嘱咐我以后有人问起来,就说这个号码的所有聊天内容都是杨聪聪和我聊的,这个卡一直是我使用的,一定不要说是杨聪聪和他聊的。
刘某就把手机卡给了我。
之后,刘某又安排我专门找过几次杨聪聪,让我嘱咐杨聪聪不管是谁问起来,一定不要承认刘某和杨聪聪曾通过手机短信、微信、电话聊乱七八糟、暧昧的内容,如果有人问起来,就说这些聊天都是杨聪聪和我聊的。
(3)高某1(男,34岁,住)的证言:
2017年6月20日,沂南县公安局以临沂顺发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为由,对公司进行查处,我父亲高某2作为公司的总经理和法人代表被立案调查。
2017年6月22日下午,我父亲被宣布正式拘留。
我父亲2015年因肺癌做过手术,被刑事拘留后我比较担心,我表哥王某找到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李尚亮给我父亲办取保候审,李尚亮说杨聪聪和公安局长刘某是情人关系,这个案子得托她办。
2017年6月23日上午,我和李尚亮、王某、杨聪聪在饭店吃饭,我把情况说了一下,希望李尚亮和杨聪聪帮忙解决。
杨聪聪说这个事得找老大。
当天下午三点左右,杨聪聪打电话让我准备50万给她,下午六点左右,我去中午吃饭的地方把50万元人民币给了杨聪聪。
我还把和杨聪聪的通话内容录了音。
6月24日上午,杨聪聪带着她儿子,还有一个男的以及王某到原库沟乡一个饭店吃饭,我问我父亲的事情,她说跟刘某局长说了,已经安排了,还拿出手机让我看了下她和刘某的短信记录。
6月25日凌晨,我父亲就被取保候审放出来了。
2017年6月28日下午,沂南县公安局纪委找我了解送给蔡振兴20万元、李尚亮5万元的事。
6月29日上午,在沂南县检察院反贪局,检察院的领导询问了我向蔡振兴、李尚亮以及杨聪聪送钱的事情。
6月29日晚上,我被送去看守所。
7月5日下午,办理了取保候审。
从看守所出来后,我父亲说6月29日杨聪聪到我父亲公司办公室把50万元退回来了,让我父亲给她写了张收到条,但落款日期提前了。
(4)高某2(男,58岁,住临沂顺发食品有限公司)的证言:
2017年6月20日上午,沂南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出动大量警车和几十名警察,突然对我公司包围检查,带走了公司几名员工。
下午,沂南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又将我公司的所有办公电脑全部搬走,公司银行帐号及19座冷库全部被查封。
6月22日上午我被刑事拘留,6月25日凌晨被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后,高某1说通过关系找到杨聪聪,杨聪聪说她能联系沂南县公安局局长刘某给办理取保候审,杨聪聪要了50万元现金。
2020年6月29日上午10点左右,杨聪聪给我打电话找我有点事,我在临沂顺发食品有限公司等她,杨聪聪到我办公室把50万元送回来,让我写了一个收到条,在写收到条之前杨聪聪打电话问过其他人如何写这个收到条,我就按她的要求写了一张收到条,日期按照杨聪聪的要求往前提到了6月27日。
(5)蔡振兴(男,52岁,住沂南县康宁居北区××号楼××单元××楼东户)的证言:
2013年1月至2019年4月我任沂南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大队长。
2017年6月份沂南县公安局查办顺发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刘某局长让我具体负责侦查办理。
办案期间,高某2之子高某1去我家以送茶为名送了20万元现金,当天我给单位的内勤王丽萍打电话,让把高某1送的东西先拿着,第二天我让王丽萍抓紧把20万元现金退还给了高某1。
(6)王丽萍(女,47岁,住沂南县金盾花园小区)书写情况说明一份证实蔡振兴退还高某120万元的过程。
(7)李尚亮(男,46岁,现在鲁南监狱服刑)在鲁南监狱书写的情况说明:
杨聪聪对我说过她爸爸杨立东和刘某关系很好,当时王某为高某2一案找我时,我就说知道杨聪聪爸爸和刘某关系好。
2017年6月23日中午,王某打电话说约好了杨聪聪在山海情饭店吃饭,高某1也就去了,当时我和王某说我们不便参与,高某1和杨聪聪互留了电话。
6月24日中午,我和高某1、杨聪聪在饭店吃饭时,杨聪聪让我看她的手机,说刘某给她发信息说事办好了,给高某2办取保候审。
当晚就给高某2办理取保候审,25日凌晨一时高某2就被取保候审出来,第二天杨聪聪告诉我的。
6月28日杨聪聪说她给刘某送了50万元,中午刘某给她打电话,说出事了,高某1被拘留了,让她赶紧把50万拿走,我这才知道杨聪聪给刘某送了50万元的事。
(8)王某(男,44岁,住沂南县芙蓉花园新区××号楼××单元东)的证言:
我母亲高则荣和高某1的父亲高某2是亲姐弟关系。
2017年6月20日,高某2因为生产注水猪肉的案子被沂南县公安局传唤,我表弟高某1让我找人帮忙做做工作,争取早点能把他父亲放出来。
我就让李尚亮帮忙想想办法。
6月23日中午,我和高某1约李尚亮一起吃饭,吃饭时还有一个女的,李尚亮介绍说是杨聪聪,在沂南县公安局指挥中心上班。
高某1让杨聪聪和李尚亮在他父亲高某2案子上多操心帮忙,需要花钱的时候尽管说,高某1和李尚亮、杨聪聪互相留了电话号码。
当天下午,高某1说杨聪聪向他要了50万元。
6月24日中午,李尚亮又约我、高某1、杨聪聪等人一起吃饭,回来的路上高某1说,杨聪聪告诉他,高某2应该很快就能取保候审出来了。
后来听我二舅说杨聪聪把这50万元钱退给他了。
(9)高兴先提供情况说明2份及个人会议记录复印件1份:
2017年6月28日上午刘某把我和张明柱叫到他办公室,说高某1因为我们公安局查办顺发食品有限公司的案子向我们公安局的人送礼了。
当天晚上,高某1交代于2017年6月26日晚把20万元现金装在茶叶盒子内送给了蔡振兴,蔡振兴安排其驾驶员于次日上午上班后退回;
经其表哥王某联系,给李尚亮送了5万元;
另提供了一箱茅台酒和四条中华烟给王某,由王某打点办案人员。
2017年6月30日上午,刘某打电话说杨聪聪收了高某150万元现金。
安排我和王瑞兆一起找杨聪聪谈话。
我和王瑞兆把杨聪聪叫到接待室谈话,让杨聪聪把收高某150万元现金的事写份说明材料,把收到条也复印份交上。
在说明材料中,杨聪聪承认高某1于2017年6月23日给了她50万元现金,但她于6月27日就退给高某2了,高某2还给她写了收到条。
给高某2办理取保候审大概是2017年6月24日左右一天晚上10点左右,我接到法治大队王海生电话,他说高某2患有肺癌,刘某局长征求我的意见给办理取保候审,问我什么意见,我说无意见。
后来我听说当天凌晨就给高某2办理了取保,之后在案审会上走的程序。
(10)申海(男,55岁,住沂南县××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的证言:
我从2010年以来担任沂南县公安局纪委副书记至今。
2017年6月28日,我在沂南县孙祖派出所与张明柱、侯金童、孙佃余和高某1谈过三次话,高先鹏因为他父亲高某2厂子生产销售伪劣食品被刑拘了,高某1给蔡振兴送了20万元,给李尚亮送了5万元钱。
当日,在公安局小接待室,杨聪聪哭着说她同学高某1委托她办事并给了她50万元钱,让她给走动走动,后来被领导(她没说哪个领导)发现并制止了,领导让她把这个钱赶快退回去,刚开始她想退钱时,对方不要,后来她去找了高某1的父亲高某2把这个钱才退回去,退钱时还让高某2写了一个收到条。
领导安排让杨聪聪写了份说明材料,并复印了收到条给了高政委。
后来局领导安排我把杨聪聪的情况说明、收到条复印件等材料放到局纪委存到档案盒里了。
(11)王瑞兆(男,48岁,住沂南县××花园××号楼××单元××室)的证言:
我于2012年12月任沂南县公安局党委委员、指挥中心主任,2019年3月至今任沂南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2017年6月,沂南县公安局查办了临沂顺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该公司总经理高某2被拘留,高某1因行贿被移交沂南县检察院。
高某1被送到检察院之后的一两天,刘某把我和高兴先叫到他办公室,说他听说杨聪聪因为临沂顺发食品有限公司案子收了50万元钱,安排我们找杨聪聪谈话。
杨聪聪说她和高某1是同学,高某1给了她50万元钱让她帮忙活动活动,后来这50万元钱她没送出去,就退给高某1的父亲高某2了,她还让高某2写了收到条。
我们让杨聪聪自己写了一份说明材料,并让她把收到条也复印了。
(12)朱洪才(男,47岁,住沂南县××小区××号楼××单元××室)的证言:
我于2017年9月至今在沂南县公安局警务督察大队工作。
2017年,根据沂南县公安局纪委书记薛克伟的安排,我和赵金元、王军晶一起与杨聪聪谈了一次话,让杨聪聪把她收受50万元的整个过程自己先写了一份材料,之后王军晶就把这份材料拿给薛克伟书记看了,接着我们就做杨聪聪的工作,让她主动提出来辞职。
按照要求,我把整个过程及当时领导和杨聪聪做工作后杨聪聪主动提出辞职的事都详细地记了一份谈话笔录。
(13)刘善元(男,57岁,住沂南县××路××号)的证言:
我于2012年3月至2019年4月任沂南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2017年,我分管巡警,顺发食品有限公司案是我牵头负责的。
2017年6月22日高某2被刑事拘留。
后来刘某就不让我参与这个案子了。
同年6月25日凌晨,高某2被取保候审,高某2取保候审报告材料是6月26日上午开案审会之前,办案人员陈宝政拿着这份材料找我补签的,上边的程序他们都是6月24日签的。
当时陈宝政和我说高某2人已经放了,因为这是违反程序的,我就有点生气,说人都放了还找我签什么字,陈宝政说高某2取保候审是领导安排好的,应该是刘某直接安排的蔡振兴,蔡振兴根据刘某的指示违规为高某2办理了取保候审。
(14)朱逢亮(男,33岁,住沂南县××镇××村)的证言:
我于2011年1月至2020年5月在沂南县公安局开车,主要服务刘善元副局长。
2017年6月25日下午,李尚亮把一箱泸州酒和四条中华烟放我车后备箱里说给刘善元局长。
我打电话给刘善元,刘善元说赶紧给退回去。
6月26日上午,我在巡警大队门口退给了李尚亮。
(15)王健(男,47岁,住沂南县××路××号)的证言:
我于2010年10月至今任沂南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110机动队队长。
高某2的取保候审汇报材料是办案民警陈宝政找我签的,高某2办理取保候审可能是领导安排先放人后补的手续,这种情况违反规定程序。
(16)尹纪科(男,42岁,住沂南县××花园××号楼中单元202室)的证言:
我于2013年10月至2018年9月在沂南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工作。
高某2取保候审汇报材料上我的签字是案件承办人拿来找我签的。
高某2是2017年6月25日凌晨办理取保候审释放的。
在没有经案审会通过的情况下提前释放了高某2按说不符合程序,但也有特殊情况,必须得主要领导同志同意后才可以先把人放了,再补上案审会程序的。
(17)刘涛(男,48岁,住)的证言:
我于2015年2月任沂南县公安局食药环侦大队大队长,2019年3月至今任沂南县公安局警务督察大队大队长。
2017年6月,我参与查办临沂顺发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该案刚开始以特巡警大队为主,同时从刑侦、食药环、法制、禁毒等大队抽调了部分人员,组成了专案组。
案件侦查期间因为发生了高某1行贿案件,由特巡警大队转到我们食药环大队。
高某2在特巡警大队承办期间先被取保候审了。
(18)陈宝政(男,46岁,住)的证言:
我于2014年11月至2019年11月任沂南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民警。
2017年6月份我参与查办顺发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高某22017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6月25日凌晨被取保候审。
6月24日下午,蔡振兴说因为高某2身体不好,刘某局长同意高某2取保候审,让我抓紧起草《关于呈请对高某2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汇报》材料走程序,办案单位法制员王健、办案单位负责人蔡振兴、法制大队审核人尹纪科、法制大队负责人王海生都是2017年6月24日签的字,分管副局长刘善元是6月26日案审会开之前补签的。
所有领导签完字之后上案审会。
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呈请释放报告书这两份材料也是我起草的。
(19)李振英(男,44岁,住)的证言:
我于2011年1月至2019年3月任刑警大队打流中队副中队长。
2017年6月我参与了特巡警大队的顺发食品公司这个案子。
6月24日晚,我和蔡振兴、张庆峰和高某2谈过材料。
谈完材料接着就办理了取保候审,6月25日凌晨就释放了。
(20)尹纪合(男,48岁,沂南县公安局民警,现在国保大队工作)提供说明:
2017年6月我在沂南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工作,6月20日早晨我根据蔡振兴大队长的通知参与查处高某2案。
高某2到案后我参与对高某2进行讯问。
王某说高某2是他亲戚,让我照顾,给我一张2000元东方超市购物卡。
高某2被办理取保候审时用我的数字证书传材料,我不知道谁操作的。
(21)杜来祥(男,38岁,沂南县公安局民警,2016年10月至今在特巡警大队工作)提供说明证实释放高某2的过程。
(22)王海生提供关于高某2取保候审情况说明证实高某2变更取保候审措施是2017年6月24日特巡警大队陈宝政呈报审批,值班人员向分管局领导请示汇报同意后予以审批。
我们法治大队签批时间是6月25日0时24分,呈请释放报告书时间是0时40分。
高某2于6月25日凌晨被释放后,6月26日才提交案审会集体审核,不符合规定程序。
(23)侯金童(男,44岁,住沂南县××小区××号楼××单元××室)的证言:
我于2011年1月任沂南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行动中队副指导员,2016年10月至2018年9月被抽调打击盗采黄沙专业队工作。
2017年6月28日,刑警大队四中队副中队长张明柱安排我和其他人去特巡警大队把高某1带到孙祖派出所谈话,谈话时张明柱和申海参加。
高某1交代给特巡警大队的一个干警送过5万元现金,还买了一箱“茅台”白酒和四条“中华”烟给王某。
还交代给蔡振兴送过20万元现金,蔡振兴又退回了。
2017年6月29日早,把高某1送到沂南检察院处理了。
(24)孙佃余(男,40岁,住沂南县××号楼××单元××室)的证言:
我于2012年12月任沂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四中队副指导员至今。
2017年6月28日,张明柱安排我们到孙祖派出所和高某1谈话调查高某1行贿的事,高某1交代说他送给蔡振兴20万元现金,还通过王某送给李尚亮5万元现金,另外王某还让高某1买了一箱“茅台”白酒和四条“中华”烟。
后高某1被交给沂南县检察院处理了。
(25)张明柱(男,42岁,住沂南县××路××号)的证言:
我于2019年3月任沂南县公安局大庄派出所所长至今。
2017年6月28日,刘某安排我和侯金童、孙佃余去孙祖派出所找高某1谈话,高某1很痛快地就承认他给蔡振兴送了20万元现金。
第二天上午,根据刘某安排把高某1送到沂南县检察院了。
(26)魏某(男,54岁,住)的证言:
2017年6月28日,刘某局长说沂南县公安局办理顺发食品公司生产、销售注水猪肉案过程中,高某1向蔡振兴行贿20万元。
随后我们对高某1立案侦查,我让左振海负责开展侦查工作,当天上午左振海和我汇报高某1向蔡振兴行贿20万元,向李尚亮行贿5万元,此外还向杨聪聪行贿50万元。
我得知高某1给杨聪聪行贿50万元后,我和刘某说了。
当时我们觉得刘某还不错,刀刃向内,严查向他们公安办案人员行贿的事,当时我不知道刘某和杨聪聪有那种关系。
我7月中旬从浙江大学学习回来之后,办案人员和我汇报案子有关情况时,我才知道刘某和杨聪聪之间关系不正常。
(27)宋振军(男,56岁,住)的证言:
我于2017年1月至2018年1月分管沂南县检察院反贪局。
高某1行贿案中涉及沂南县公安局的李尚亮、杨聪聪和蔡振兴。
其中李尚亮受贿5万元;
杨聪聪索贿50万元后退回给高某1家人;
蔡振兴收受20万元,后来退了;
还有沂南县公安局其他人员收烟、酒的,后来也退了。
(28)左振海(男,53岁,住沂南县城检察院家属院)的证言及出具的情况说明:
我于2012年12月至2018年1月任沂南县检察院反贪局局长。
2017年6月,高某1为给高某2办理取保候审,向沂南县公安局部分工作人员行贿,高某1交代了向蔡振兴行贿20万元、向李尚亮行贿5万元和送刘善元茅台酒、中华烟的事实,还交代了沂南县公安局临时工杨聪聪向他索要50万元现金的事。
当天中午我就把这个情况告诉了检察长魏某。
沂南县检察院工作人员在询问杨聪聪过程中,她承认向高某1索要50万元现金的事,说这笔钱早已经退还给高某1父亲高某2了,高某2给杨聪聪写了收到条。
对于退钱的真实时间,杨聪聪坚决说时间就是收到条上的时间,经询问高某2,高某2也记不清具体退钱的时间,收到条上的时间是按杨聪聪说的时间书写的。
杨聪聪要的这50万元,杨聪聪说她曾向高某1承诺她可以找沂南县公安局“大领导”给帮忙办这个事。
当时我们办案人员在高某1个人使用的手机里发现了他和杨聪聪的通话录音,后就把他们之间通话内容打印出来,并让高某1确认并签字。
我们办案人员对杨聪聪的个人情况也不了解,我也就没往杨聪聪和刘某之间存在特定关系人这个方面考虑。
我们县纪委把杨聪聪的有关问题移交给沂南县公安局后,沂南县公安局对她也没进行处理,只是换了个岗位,我们开始怀疑杨聪聪和刘某之间可能真的存在特定关系这个事的。
(29)贺某(男,51岁,住沂南县西芙蓉村东南前排东三户)的证言、出具的情况说明:
2017年6月29日,沂南县检察院对沂南县公安局移交的高某1行贿案立案侦查,在讯问中,高某1交代他因为其父办理取保候审给蔡振兴、李尚亮行贿的犯罪事实,经进一步讯问,高某1又交代了送给杨聪聪50万元的经过。
2017年7月3日上午,我们在沂南县检察院对杨聪聪进行询问,通过多次做工作,杨聪聪才说她找高某1索要50万元的事,详细过程和高某1交代的基本一致。
当时杨聪聪还说这50万元是她打算送给刘某的,但没送成,她就于6月27日把这50万元退给高某2了,高某2还给写了张收到条,还提供了这张收到条。
我们认为收到条的时间与真实退钱时间不相符,真正时间应该往后,但杨聪聪坚称就是收到条上的6月27日。
后来通过询问高某2得知真正退钱时间不是6月27日。
杨聪聪还交代她收到高某1送来50万元后第二天,她和高某1、李尚亮等人又一起吃饭,期间她告诉高某1高某2快出来了。
杨聪聪说过当天给刘某打电话,刘某说他正在研究高某2的案件。
我不知道刘某和杨聪聪是什么关系。
通过查阅杨聪聪手机,发现她手机中有个号码备注为“老大”,发现她在与“老大”微信聊天时,晚上十点多还在和“老大”聊天,我感觉他们关系不一般。
通过询问杨聪聪,知道这个“老大”是时任公安局局长刘某。
(30)鲁英星(男,31岁,现任沂南县纪检委第四纪检监察室科员)出具的情况说明内容与贺某的说明一致。
(31)张洪峰(男,46岁,住沂南县检察院家属院1号楼西单元501室)的证言证实高某1行贿案补充侦查情况。
2、书证
(1)临沂顺发食品公司企业信息,高某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证据材料一宗:
①举报信、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起诉意见书、高某2讯问笔录等。
证实高某2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的发案、立案、讯问、移送起诉等情况。
②在押人员健康档案:
证实高某2于2017年6月22日入看守所体检时,诊断“左肺切除术后”,另患有胆囊息肉。
③拘留证、特巡警大队呈请对高某2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汇报材料、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公安网审批流程表、办公会研究事项、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
证实高某2于2017年6月22日22时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因“患有严重疾病”被取保候审,25日0时被释放。
其中,呈请取保候审汇报材料、取保候审报告书由沂南公安局陈宝政、尹纪合等人于6月24日制作,当日蔡振兴、王海生、刘善元审批;
办公会研究事项记录显示刘某及局党委全体会议于6月26日讨论通过对高某2取保候审。
④刑事笔录、刑事判决书:
2020年7月8日,沂南县人民法院针对高某2案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单位临沂顺发食品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高某2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免于刑事处罚。
⑤说明一份:
沂南县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出具,载明:经查找顺发食品公司及高某2一案,在侦查卷宗中未找到高某2在2017年6月24日至25日的提讯手续。
⑥通话录音整理材料:
2017年6月24日,高某2被刑事拘留后,蔡振兴在提审时使用自己的手机拨通高某2亲家孙春义的电话,高与孙及高妻满继红通电话,孙在电话中对高称:给找了领导了,领导也批了,问什么就承认什么,今晚还等着高吃饭;
高称“这个案子到此为止,不再往下走了,把钱捐给国家,我有病”等。
(2)高某1行贿案证据材料一宗:
调取自沂南县法院、检察院,其中关键证据材料如下:
①案件移送函、提请立案报告、立案决定书:
证实沂南县检察院于2017年6月29日将高某1行贿案移送至沂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院于同日立案。
②拘留决定书、拘留证、释放证明书:
证实高某1于2017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取保候审。
③讯问笔录、询问笔录、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文字整理摘要:
证实沂南县检察院反贪局、公诉科针对高某1向杨聪聪、蔡振兴等人行贿一事,讯问高某1、询问杨聪聪、王某等人的情况。
④通话录音1份、短信聊天截图1宗:
证实高某1行贿一事与王某、蔡振兴、杨聪聪电话、短信联系的情况,其中高某1与杨聪聪通话内容大致如下:杨:一般东西他看不上眼,直接就现金,少了他也看不上。
高:是,我觉得可以。
得准备多少?杨:50,一次性给他顶住,顶住他不收的话说明他不给办,他只要一收下,这个事就有谱。
高:行,我先准备一下。
杨:等会你准备好了联系我,他一会就散会了。
散会以后我叫俺爸爸拿着,接着去找他。
⑤补充侦查决定书、补充侦查提纲、补充侦查说明:
证实2017年10月9日,沂南县检察院对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高某1行贿案退回补充侦查,要求查明杨聪聪真实退款时间、高某2被取保候审原因(以确定高某1是否因行贿谋取了不正当利益)等问题。
⑥讨论案件笔录、侦查终结报告、起诉意见书:
证实沂南检察院于2017年8月21日将高某1案移送至沂南县人民法院,移送起诉数额
⑦银行取款凭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证实高某1从其个人农业银行账户中取出现金50万元的事实,该装现金的银行手提袋及高某1手机等物品被扣押。
⑧收到条:
高某2出具,载明:收到高某1存放在杨聪聪处的现金50万元正。
落款:代收人高某2,时间2017.6.27。
⑨刑事判决书:
2018年9月14日,沂南县法院就高某1案作出如下判决:高某1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其中,沂南县检察院起诉认定高某1为“使其父亲得到从轻处理、能办理取保候审”向杨聪聪、蔡振兴、李尚亮等人行贿共计75万元,向杨聪聪个人行贿50万元。
沂南县法院认定高某1向杨聪聪行贿50万元不构成犯罪,属行贿行为。
3、被告人杨聪聪的供述:
2017年4月,我与刘某发展为情人关系。
2017年6月23日,李尚亮约我在山海情饭店吃饭,除李尚亮外,还有两个人,李尚亮介绍说王某是他的初中同学,在沂南县执法局上班,另一个是高某1,王某是高某1的姑家表哥。
李尚亮说高某1的父亲高某2因为销售灌水猪被沂南县公安局拘留了,高某2患有肺癌,身体状况不好,家里人都很着急,问我能不能帮忙给办理取保候审,说只要能办花多少钱都可以。
我和高某1说这个事不是小事,我自己办不了,我可以找局领导去说说话,需要找局里的“大领导”给帮忙才能办理取保候审。
吃饭期间我和高某1互留了电话。
我没有明确和高某1说“大领导”是谁,但我话里暗示“大领导”就是时任沂南县公安局局长刘某。
我心里也明白,李尚亮之所以找我帮忙,应该大体知道我和刘某之间的地下情人关系。
李尚亮让我抓紧给办这个事,还说这个事要想办成,空手去找领导的话也不合适,得找高某1要点钱送给局领导,给刘某局长捞点好处。
我想虽然我和刘某是情人关系,也能在刘某面前说上话,但给高某2办取保候审也不是件小事,光凭我嘴说,刘某不一定当回事办,加上李尚亮也这样说,经再三考虑,我决定找高某1要些钱。
2017年6月23日下午3点左右,我给高某1打电话,让他准备50万元现金送给大领导,高某1说需要准备一下钱。
在电话里我和高某1说“他一般的东西看不上眼,直接就现金,而且少了他也看不上眼,你(高某1)就准备50万元现金,一次性给他(刘某)‘顶住’;
如果他不收的话,说明他不给办,如果收的话,这个事就有谱了”。
晚上7点左右,高某1说他把50万现金已经准备好了,我说还在山海情饭店。
过了半个小时,高某1打电话说到了,他把装有50万现金的一个绿色帆布袋子递给我,说里面是50万元,然后又简单说了几句“多费心,给帮帮忙”之类的话后就开车走了,这个绿色帆布袋子上印有中国农业银行标志和宣传语,上面带个拉链,都是100元面值红色纸币,每沓1万元,10沓一捆,共5捆,每捆10万元,都用银行的捆扎绳捆好,一共是50万元整。
我接过包之后直接放到我车后备箱里。
后来这50万元一直放在我车后备箱里没敢动。
2017年6月24日,我给刘某打电话谎称高某2是我同学高某1的父亲,因为生产销售注水生猪肉被刑事拘留了,高某2身患癌症,身体不好,你能不能给他办个取保候审,刘某在电话里说“行,我知道了”。
随后我给刘某发了短信或微信,内容是“高某2是我同学的父亲能不能办理取保候审”,刘某没有回信息。
到了下午三四点钟,我又给刘某发了个短信,短信内容大致为“高某2生猪案取保候审怎么样了,行不行”,刘某给我回短信内容“好的,我在临沭,我回单位看看”。
6月24日中午,李尚亮打电话约我吃饭,吃饭期间,高某1和李尚亮问我事情办得怎么样了,我就说高某2取保候审正在办,应该快出来了。
还让他看了一下我给刘某发的信息和打的电话。
6月25日早8点左右,李尚亮说高某2办了取保候审,人现在已经出来了。
2017年6月28日下午,李尚亮打电话说高某1因为给蔡振兴送钱被公安局纪委抓了,现在局里正在调查这个事,我当时就很慌张,害怕出事想把这50万元抓紧送给刘某,因为此前只是找刘某说了给高某2办理取保候审的事,没有事先告诉他我收了50万元,也一直没能找到机会和他说明。
2017年6月29日上午,刘某给我打电话,问我在高某2这个案子上我有没有收人家东西,我因为害怕就没有承认。
但仅过了一个多小时,刘某又给我打电话,语气非常严厉的问我到底有没有收高某1和高某2钱物,我告诉他收了高某150万元,刘某当时在电话里说我胆子太大了,让我马上到他办公室。
到刘某办公室后,我把要这50万元的情况又说了一遍,刘某非常生气的把我给训斥了一番,说我惹大祸了,也给他带来麻烦了,接着刘某用他桌子上台历上的一张小纸给我写了一个电话号码,说这是高某2的电话,他还说高某1已经被沂南县检察院带走了,只能联系高某2,让我抓紧把这50万元现金给高某2退回去,我临走时刘某还和我特意强调退钱时让高某2给写个收到条,收到条上退钱的时间提前两天。
从刘某办公室出来后,我边开车边给高某2打电话,说我是沂南县公安局的,有事找他,高某2说他在沂南大庄镇顺发公司,我接着开车到顺发公司高某2办公室,说高某1有些钱在我这里,一共50万元,这些钱是用来给你协调办取保候审的,我现在把钱退给你,你把钱数数然后给我写个收到条。
高某2问我怎么写收到条,因为我怕写的“不合适”,就打电话给刘某,问收到条怎么写,刘某电话里说就写“今收到高某1存放在杨聪聪处现金50万元”就行,临挂电话前,刘某又特地和我强调把落款时间往前提前两天。
挂电话后,我就按照刘某说的让高某2写了收到条。
2017年6月30日上午,高兴先把我叫到他办公室,让我把向高某1索要50万元现金的事写个情况说明,把我这段时间来的手机通话记录打印一份,然后再把高某2写给我的收到条复印一份一块给他。
从高兴先办公室出来后,我到移动公司把我135××××****通话记录打印出来,然后回办公室把我向高某1要50万元现金的事写了一份材料,之后我到局指挥中心办公室把材料给了高兴先,当时高兴先和申海都在,他们让我把这件事再详细谈谈,我又说了一遍。
我没有说实话,我主要表达了这50万元现金是高某1主动送给我的,我是迫不得已才接受的,拿到钱之后我多次找高某1退钱,高某1以各种理由不见我,我找不到高某1所以我才把钱退给了高某2,并且强调这50万元在高某1被沂南县检察院带走之前就已经退给高某2了。
刘某事先多次特地嘱咐我如果局纪委或者检察院找我了解情况,我一定不要承认在高某2办理取保候审的事上我找刘某帮忙或联系过刘某,还有就是一定不要承认我和他之间的情人关系。
2017年7月3日,王瑞兆跟我说检察院来人找我。
在沂南县××室里,工作人员就询问我向高某1索要50万元现金的事,我既没有承认我和刘某的情人关系,也没有把退钱真实时间告诉办案人员。
4、综合证据
(1)指定立案决定书、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
证实本案由临沂市监察委员会于2020年7月15日指定莒南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莒南县监察委员会于同年7月23日立案。
刘某因涉嫌职务犯罪,已于2020年7月14日由临沂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同日被留置。
(2)发破案经过:
莒南县监察委员会出具,证实本案的发案、立案经过,同时证实,莒南县监委调查人员于2020年7月23日从沂南县界湖街道金场社区杨聪聪父母的住宅将杨聪聪带至莒南县监委办案点,当天带至临沂市监委留置点留置。
杨聪聪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和刘某的情人关系,并供述其利用刘某的职务影响力向他人索贿的事实。
(3)户籍信息:
杨聪聪出生于1988年9月28日,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4)杨聪聪任职证明、工资表、沂南县公安局党委会会议纪要:
载明:杨聪聪于2014年5月至2017年9月在该局指挥中心从事辅警工作,2017年9月调至法制大队从事辅警工作,2019年3月经局党委开会研究决定被辞退。
(4)扣押通知书、扣押财物清单、中国农业银行汇款凭证:
证实高某2于2020年7月12日通过农业银行向莒南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账户上缴杨聪聪退还的高某1行贿款50万元。
(5)无犯罪记录证明:
证实杨聪聪无违法犯罪记录前科。
(6)刘某任职文件:
证实刘某于2016年9月9日被任命为沂南县公安局局长。
(7)莒南县监委出具的办案说明、情况说明:
证实杨聪聪被留置后,莒南县监委办案人员联系杨聪聪父母,对方拒绝见面和签收留置通知书,后杨聪聪主动要求将通知书送达其前夫吕晓博的父亲吕某。
(8)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涉案财物照片、返还财物清单:
2020年8月4日,莒南县监察委员会从杨聪聪居住的沂南县康宁北居8号楼东单元2楼东户家中保险柜内调取到黄色金属手镯1只、玉样冰种飘花手镯1个,以上物品已于同年8月31日返还杨聪聪。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聪聪作为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杨聪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综合被告人杨聪聪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法定量刑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被告人杨聪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居住地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被告人杨聪聪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聪聪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于莒南县监察委员会的涉案赃款五十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予以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程传华
审判员孙玲
审判员陈立文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宋庆庆
书记员厉媛
编辑:李广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