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判例”微信公众号编者: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合同(执行阶段),后通过双方共同努力使委托人最终拿到了51.5万元案款。 没想到,委托人拒绝支付律师费。更没想到的是,律师事务所起诉后,一审法院以“律师事务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质履行了委托代理义务”为由,驳回了律师事务所的诉讼请求。律师事务所上诉后,二审法院以“双方发挥的作用并无明显差异”为由,改判支持50%。
这是2026年9月23日作出的最新判决,为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提供了生动参考。
律师事务所的上诉理由,以及二审法院的裁判理由,在类案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值得关注、认真体会。
案件事实:
2019年4月4日,法院出具(2019)陕0402民初1514号民事调解书,伍家堡村应当归还段某甲借款本金及利息款共计480000元。2025年7月31日,段某甲与陕西某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联系执行法官、沟通、催办、调解、执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等),案件代理费按双方争议诉讼标的实际到账的百分之20%计算收费,执行款到款后7日内付清。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执行审理终结之日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撤销诉讼、驳回起诉等)。
2025年10月8日,段某甲与伍家堡村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伍家堡村同意该协议签订当日一次性支付甲方本息515000元。后,相关单位向段某甲转款515000元,交易附言为“伍家堡调解款”。律师事务所称其知道谈判过程,但在段某甲和村委会达成和解协议的过程中代理律师没有参与。
另外,伍家堡村第一书记王某证明,其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时间为2025年11月6日,因段某甲常年上访,故款项已于2025年10月30日向段某甲直接支付完毕。律师事务所起诉:判令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03000元。
本案争议焦点:律师事务所在委托代理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全面履行了代理义务。一审法院:律师事务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质履行了委托代理义务,故对律师费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已得到其委托案件的执行款项,故被告应当向其支付律师费,但是,结合原告所举2026年1月5日谈话笔录内容,被告通过诉讼外手段维权系案涉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支付款项的重要原因;原告亦自认在被告段某甲与伍家堡村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的过程中其指派的律师张华并未参与,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质履行了委托代理义务,故对原告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陕西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费请求。
律师事务所上诉:
撤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26)陕0402民初1583号民事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律师代理费103000元。
律师事务所认为:
在2025年7月31日签订合同接受委托后,律师事务所第一时间与法院执行法官沟通、协调、催办,推动案件进入执行恢复程序。同日,秦都区法院作出(2024)陕0402执恢25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并且送达该执行通知书,并冻结了某村民委员会的492756元,此系律师事务所代理工作的直接成果,为之后被上诉人能够达成和解提供了重前提和基础工作,被上诉人最终于2025年10月30日领取执行款515000元债权全额实现。本案执行案件法院执行冻结在先,达成和解在后,没有法院冻结款项492756元的事实,就不可能有后面被上诉人达成和解、领取款项的可能。
案外和解也是代理案件的结案方式之一,执行代理的核心是推动债权实现,而非必须到场签字。代理人是否参与和解并不影响被上诉人债权的实现,上诉人前期大量程序性、沟通性工作,是案件款最终到位的重要原因。
被上诉人在债权全额实现后,以“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未参与调解”为由拒付代理费,本质是利用程序细节逃避合同义务。被上诉人明知风险代理规则,在获益后反悔,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基本原则,不应得到司法支持。
原审以“证据不足以证明实质履行”驳回诉请,但上诉人已提交委托合同、执行和解协议、法院协助执行文书、款项到账记录等完整证据链,原审倒置举证责任,明显违法。
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完成委托事项、委托人实现合同目的,即应认定履行完毕。本案被上诉人全额拿到执行款,合同目的已完全实现,付费条件已经全部成就。原审以“未参与现场和解”否定整体履约,违背《民法典》第509条“全面履行”及委托合同的立法本意。
风险代理以结果付费为核心,只要当事人实现债权,律师即有权按约定收费。上诉人已促成案件执行推进与款项到位,被上诉人无偿享有代理成果却拒付报酬,构成典型违约。原审判决变相鼓励被上诉人背信弃义、恶意逃费,损害律师行业合法权益与司法公信力。
原审判决违背司法公正与律师行业维护正义的价值导向。损害司法公正。合法有效的合同应得到恪守。原审无视书面合同与履约事实,过度偏护违约方,导致守约方受损、违约方获利,破坏契约严守与公平正义。
律师通过专业服务推动执行、化解纠纷、实现当事人合法债权,是维护司法正义的重要力量。若律师勤勉履职、当事人成功回款后,仍可随意拒付代理费,将严重打击律师参与执行代理的积极性,损害法律服务市场秩序,最终损害当事人利益与司法权威。
诚实守信是基本准则。被上诉人享受代理成果后恶意违约,原审予以支持,纵容不诚信行为,与法治精神、公序良俗相悖。
最高人民法院类案裁判规则支持上诉人诉求:1.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486号裁定明确: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已按约履行义务、委托人实现合同目的的,即应支付报酬,不得以未参与现场和解等细节拒付。2. 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再申字第216号再审判决明确:风险代理中,委托人自行和解不免除付费义务,律师已完成主要代理工作且债权实际实现的,委托人应按约支付代理费。
二审法院:委托人(即本案被告)之所以能够拿回案款,既有律师事务所所作的工作,也有委托人通过自身信访维权的原因,双方所发挥的作用大小并无明显差异,故律师费应按合同约定标准的50%支付。
本案中,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已收到其委托案件的执行款项,被告上诉人应当向其支付律师费,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被上诉人与伍家堡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最终经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由伍家堡村一次性支付被上诉人本息515000元,既有上诉人作为委托代理合同代理人一方所作的工作,如联系执行法官、沟通、催办等事项,亦有被上诉人一方通过自身信访维权的原因。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按照合同约定“经双方协商案件代理费按照双方争议诉讼标的实际到账的20%计算收费……执行款到款后7日内付清”,该执行案件实际到账金额515000元的20%为103000元,因本案双方当事人为了执行案件的顺利进展分别进行的工作对于该案件得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所发挥的作用大小并无明显差异,本院认为,对上诉人主张的律师费以支持其中的50%为宜,即51500元(103000元×50%),因上诉人认可被上诉人在起诉前已支付10000元,故被上诉人应再支付41500元。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26)陕0402民初1583号民事判决;由段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陕西某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代理费41500元。
案件名称:陕西玖标律师事务所、段某甲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案 号:(2026)陕04民终1865号
发布日期:2026年9月23日
编辑:庄清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