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维系每个人生命健康的基石,是民生领域的重中之重。可总有人,在利益的驱使下,将这一底线抛之脑后。近日,临翔法院审理了一起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被告人董某某因销售死牛,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这起案件也为所有食品从业者、广大养殖户敲响了警钟。
(图片由AI生成)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29日早,被告人董某某发现饲养的三头牛在牛厩中死亡,遂请其侄子张某某到家中查看死牛情况。当日,张某某联系李某(已判刑),董某某将3头死牛销售给李某,李某支付给董某某200元现金、支付给张某某200元红包。经临沧市农业农村局认定,董某某向李某出售的三头牛为死因不明,其制品食用后可能会存在引发严重食源性疾病的风险,应作无害化处理。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销售死因不明的畜类,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董某某系农民,非专门从事食品行业的人,此次犯罪非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不对其宣告禁止从事相关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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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人董某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违法所得200元依法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切实的民生问题。牲畜发生疾病时,应寻求专业兽医的诊治,一旦发现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牲畜,应立即向动物检疫部门报告,必要时应向警方报案。任何情况下,不得私自出售、转让、抛弃或处理这些动物,必须在符合动物防疫规定的条件下进行销毁、焚烧后掩埋。对于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法律的底线不容触碰,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样,无论是生产者还是消费者,都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杜绝侥幸心理,共同维护食品安全,保障公众的生命健康。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临翔法院
初审:陈 斌
责编:张江艳
终审:张 洁
编辑: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