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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倒卖汽油,“发财梦”变“铁窗泪”

来源:湖北日报客户端 作者: 时间:2025/6/30 11:45:00

今年6月是第24个全国“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大局。

谷城县检察院通过一起现实案例提醒公众:切勿触碰法律红线,安全生产警钟长鸣。

案情回顾

2024年7月,谷城县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在一处废弃厂房内查获一个非法汽油销售窝点。现场查获改装面包车、简易加油设备以及大量散装汽油,储油环境简陋,安全隐患突出。

经查,犯罪嫌疑人肖某某与黄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改装车辆、购置设备,从非法渠道收购汽油并低价销售,二人通过非法销售汽油获利1万元。

案件办理

谷城县检察院审查认为:肖某某、黄某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危险物品经营、储存审批许可;涉案场所紧邻居民区,无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储存方式简陋,极易引发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性,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汽油是国家严格管控的危险化学品,非法经营行为不仅扰乱市场秩序,更危及公共安全。因此,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危险作业罪的犯罪特征。

最终,检察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二人提起公诉。谷城县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肖某某、黄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分别被判处拘役5个月和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的刑罚。

“我因法律意识淡薄和侥幸心理酿成大错,现在追悔莫及。当初只想着赚钱,完全忽视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把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置于危险之中。希望大家以我们为戒,一定要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庭审中,肖某某当庭认罪认罚。

检察官提醒

汽油属于危险化学品,国家实行严格的许可管理制度。非法储存、运输、销售汽油不仅违法,更是对公共安全的严重威胁。同时也呼吁广大车主务必到正规加油站加油,发现非法售油行为请立即举报。石油生产销售企业应严格把关汽油销售渠道,加大管理力度,杜绝安全隐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编辑:筱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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