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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知假买假,能否获得惩罚性赔偿?

来源:宁强县人民法院 作者: 时间:2025/6/29 10:48:31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1日,陆某通过微信联系辛某,在辛某处购买减肥产品一盒,向辛某支付1380元,11月4日收货。2024年11月8日,陆某辛某称还需要一盒,11月9日又向辛某支付1350元,11月11日收货。2024年1月8日,陆某提出减肥产品系“三无产品”,要求返还价款2730元,并根据法律规定十倍赔偿27300元,合计30030元。双方对此协商未果,陆某诉至法院。

法庭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购买者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购买后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没有证据证明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购买者请求以其实际支付价款为基数计算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购买者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可以综合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等因素认定购买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食品数量。本案中,陆某从辛某处购买口服减肥药,属保健食品,辛某作为销售者,应当对销售食品的安全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现其向陆某销售减肥产品确无生产日期、生产厂家信息等,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情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对消费者予以赔偿。陆某首单购买减肥药,未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对其就该部分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予以支持。但陆某在收到首单减肥产品后,即已经知晓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还未完全食用的情况下,四天后又追加购买,随后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综合考量陆某的认知能力、普通消费者通常的生活消费习惯等因素,陆某的加购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的生活消费所需,对其就加购部分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不应支持。故判决支持辛某返还价款2730元,并赔偿陆某13800元。

法官释法

食品安全问题关乎千家万户,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销售者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我国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规则,其立法目的在于保证食品安全和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实践中有的购买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并维权,社会各界对是否支持这种“知假买假”的行为存在不同认识。生活中,有人利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远超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食品,提高惩罚性赔偿金计算的基数,达到大额索赔的目的,让部分生产经营者“小过担大责”,这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精神是不相符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明确了在个人和家庭等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主张惩罚性赔偿,人民法院是支持的,超出生活消费需要之外主张惩罚性赔偿,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样既打击和遏制违法经营行为,保护“舌尖上的安全”,同时也防范借维权名义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购买者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购买后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没有证据证明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购买者请求以其实际支付价款为基数计算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第十二条第一款 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购买者诉讼请求。

第二款 人民法院可以综合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等因素认定购买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食品数量。

审核:杜三耀

供稿:惠丽君

编辑:庄清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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