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请求
女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判令男方向女方赔礼道歉;
2.男方支付女方因女儿分娩所产生的费用18586元(住院费8886元、蓝光费3500元、护理费1200元、营养费5000元);
3.男方赔偿女方因生育女儿无法工作而产生的误工费50000元;
4.男方支付女方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5.本案诉讼费由男方承担。
一审查明
女方与男方于2021年9月27日认识,当晚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
第二天男方告知女方其有妻子。因女方初到杭州,随后男方帮女方找房子租住,并帮女方支付房租。
自同年9月30日,双方以男女朋友关系开始交往、同居,期间双方多次自愿发生性关系。后女方发现怀孕,双方多次协商终止妊娠及补偿事宜。女方怀孕1个多月的时候,男方要求女方终止妊娠,补偿金额从50万元谈到20万元,最后男方提出补偿女方8万元,女方未同意。
后女方采取到男方的古玩店闹事、给男方家寄花圈等方式威胁男方。怀孕到4个月的时候,双方就终止妊娠及补偿达成一致意见,由男方补偿女方10万元,先付2万元,待终止妊娠手术成功后再支付剩余的8万元。
男方支付女方2万元,并且办理了住院手续,但女方以回老家医院做手术为由,未进行手术,为此向男方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回老家手术,待手术成功后,再由男方支付剩余的8万元。
但之后女方并未进行终止妊娠手术。怀孕到6个月的时候,双方就女方终止妊娠、男方补偿10万元再次达成一致,并且办理了终止妊娠手术手续,但因女方反悔、擅自离开医院而导致手术未进行。
2022年6月8日,女方在医院剖宫产产下一女,取名xx,随女方共同生活。后经鉴定,男方为xx的生物学父亲。
女方生育后,双方就小孩抚养等问题进行了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2022年7月,女方就非婚生女儿的抚养权及抚养费起诉男方,该案一审法院于2022年8月18日判决女方、男方非婚生女儿由女方抚养,随女方共同生活,男方自2022年6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判决生效后,男方因未及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而被一审法院强制执行。
另查明,女方在医院剖宫产支出医疗费8885.01元。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女方与男方系自愿发生性关系,并且女方在明知男方已结婚的情况下,仍与男方保持男女朋友关系,双方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公序良俗,而且有违社会道德。
在女方怀孕的情况下,女方、男方作为成年人,理应理智、妥善处理双方及胎儿关系,基于双方共同意见处理好终止妊娠等事宜。
女方依照自己的意志擅自对婚外情关系存续期间的相关事务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后果也应由作出决定的女方进行承担。
女方诉请男方侵权,继而主张相关损失及赔偿,首先其主张不具有法律基础及法律依据,其次其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男方实施了侵权行为,存在侵权的故意或过失。
综上,对女方的诉请,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驳回女方的诉讼请求。
女方不服,提起上诉.....
上诉意见
女方上诉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对基本事实认定错误,在男方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完全采信男方的说法,罔顾实际情况,歪曲事实。
男方辩称,双方都是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女方主张男方隐瞒已婚事实,导致其怀孕并生下女儿,认为男方具有严重过错,要求男方承担其生产时住院费8886元、蓝光费3027元、护理费600元、营养费6000元。
从女方提供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出,男方在双方相识不久就告知女方其已婚,但是女方和男方仍保持婚外两性关系,双方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
女方怀孕后,女方和男方就胎儿问题反复争吵,女儿出生后,双方也因女儿抚养问题有纠纷。如果女方认为男方应承担女儿照蓝光等费用,该费用属于抚养费,女方应通过抚养费纠纷处理。
女方系成年人,其以与男方婚外两性关系并生下孩子为由,主张男方行为系侵权,要求男方赔偿损失,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女方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来源:(2023)浙02民终2966号
编辑:庄清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