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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债公司人员冒充法院书记员催债?法院:移送公安机关

来源:警视在线 作者: 时间:2024/7/20 12:04:08

“你好,我是某某县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的书记员,我们这里接到一份关于你的民事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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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8日上午,在外务工的杨先生突然接到这样一通电话。对方自称是三穗县法院书记员欧某某,该书记员非常严肃地告知他涉及借贷纠纷,已被起诉,需要立即准备应诉材料及偿还欠款。杨先生听罢心头一惊。虽然他并未完全相信,且将电话全程录音,但对方再三保证并表示若不相信可以随时去查,这又让他心生疑惑。

为了查清真相,杨先生决定委托妻子前往法院核实。然而,事实的真相却比他们想象的更加扑朔迷离。

在法院一楼大厅,杨先生的妻子询问是否有一位名为欧某某的书记员,在得到确认后,这更加提高了电话内容的真实性。在大厅工作人员主动向她询问案件详情且未查询到相关立案信息后,立即联系欧某某书记员来核实。

这时,一个和杨先生通话中的声音完全不一样的法院书记员欧某某出现了,他在与杨先生的妻子进行了详细的交流与核实后,确定了这通电话为骗局。此刻,杨先生妻子心中悬着的大石终于落地。法院工作人员对杨先生小心谨慎的风险防范意识予以了表扬。

意识到自己的名字被不法分子冒用,欧某某果断采取了行动。他立即拨打了那个冒充他的诈骗电话,告知该行为的法律后果,要求该诈骗人员24小时内来到法院。

诈骗人员在当天下午赶到法院,自称为催债公司工作人员,在裁判文书网上看到该书记员的名字,遂冒用其姓名身份进行催债。在接受批评教育后,对方已认识到自身错误并写下致歉书。该线索现已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法官说法

这起“真假书记员”案不仅让杨先生一家经历了一场惊心动魄的骗局,也向社会发出了警示:冒充公检法类诈骗案件多发,面对陌生电话务必保持警惕,要多方求证,以免落入不法分子的圈套。(来源:三穗县法院、贵州高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打击催收黑灰产,对部门已经联动

在2024年全国两会期间,多位代表委员就“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了建议。其中,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九三学社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委员许进在提案中建议,我国应通过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质量评价体系、多部门联动合力打击“代理维权”黑灰产。

事实上,2022年8月底,原银保监会就曾发文要求严厉打击非法代理黑产、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严肃查处以“征信修复、洗白、铲单、征信异议投诉咨询、代理”为名行骗,严重扰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大局的不法分子。

2024年1月,中国银行业协会还面向成员单位发出了两份征求意见稿,分别为《中国银行业应对“代理维权”灰产识别标准(征求意见稿)》和《中国银行业应对“代理维权”灰产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均在打击金融领域非法职业代理灰产等行为。

5月15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正式颁布了《互联网金融贷后催收业务指引》。该《指引》为催收行为及行业设立了多项实操标准,催收行业向标准化、规范化监管迈进的重要一步,被视为未来“催收国标”的雏形。

按照上述规定,催收人员必须明确告知债务人及联系人自己的真实身份,严禁隐瞒或虚构身份信息。任何违规行为一经举报,都将受到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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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重庆南岸警方就公布一起打击“反催收”相关案件。据悉,南岸警方成功打掉4个“反催收”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83人,查扣手机、电脑、平板等电子设备500余台。

上述的4个犯罪团伙利用网络进行业务推广,个别团伙甚至开发了手机APP,以停催、免息、延期、解决征信等字眼招揽客户并按贷款金额交纳服务费。

上述4个犯罪团伙还以虚构事实、制作假章、投诉施压等方式实施犯罪牟利,涉嫌诈骗、寻衅滋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伪造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印章等犯罪。

编辑:吴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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