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阿婆托小女儿代管38万元存款,要求其返还时,小女儿却拿出一份赠与协议,不愿意返还。7月17日,南都记者从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经审理认为许阿婆文化水平为“文盲或半文盲”,难以认定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判令小女儿扣除合理赡养支出后,向许阿婆返还剩余部分36万元。
原告许阿婆今年80岁,育有两女,因重病后无法独自居住,被小女儿杨某送进养老院。入住养老院前,许阿婆把仅有的38万元积蓄以银行卡和定期存单的形式全部交给杨某保管,并告知杨某银行卡密码。
2022年开始,杨某在其母许阿婆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取走或消费许阿婆的积蓄,共取走定期存款350,000元,现金取款80,100元,消费2807.89元,扣除用于养老院的费用,侵占的钱款合计383,715.63元。许阿婆为支付养老院费用向杨某索要这笔积蓄却被拒绝,无奈将杨某告上法庭。
被告杨某辩称,原告主张的35万元定期存款是原告对被告的赠与,并出示该协议的打印件,上面按有原告手印,其中载明,“赠送人许某某自愿立约如下:兹因从2000年到现在受赠人杨某一人在生活上无微不至地照顾和关心我……经慎重考虑,我将名下的某银行定期存款35万无偿赠送与杨某,希望其今后更加尽心尽力照顾我的晚年生活,双方郑重订立赠送协议,特此存证”。
然而,原告许阿婆却表示自己不识字,根本不知道这份协议的内容,也从来没有签过这份协议,上面的手印可能是杨某在带其办理其他银行业务时欺骗自己印上去的。
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告本人、案外人陈述及户口本所载,原告许阿婆文化水平为“文盲或半文盲”,仅能认识自己姓名和数字、会打麻将。尽管被告杨某及其律师称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签订的协议尽到审查义务并全面诚信地履行,但难以认定原告的文化水平能够使其完全理解赠与协议的内容并知晓其所反映的权利义务。被告主张协议签署前其曾向原告逐字宣读协议内容,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认为该赠与协议即使有原告手印,亦无法证明协议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故难以认定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结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及已签订的财产交接单,本案中双方民事法律关系应被认定为保管关系。
据此,闵行区人民法院判令小女儿扣除合理赡养支出后向许阿婆返还剩余部分36万元。案件判决生效后,小女儿未提出上诉并已将钱款归还许阿婆。
编辑:尹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