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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川藏线逆行插队”涉事双方均被处罚,背后涉哪些法规

来源:红星新闻 作者: 时间:2024/7/7 12:42:31

据媒体报道,近日,318川藏线一车辆疑似逆行插队,一红衣男子劝阻时,车上孕妇下车争论,进而升级为双方肢体冲突。其间,该女子声称“我(怀孕)7个月,XX不怕你”,引发网络热议。

涉事一方晒出多份法律文书。其中,《谅解书》显示,赵某(与孕妇发生肢体冲突的男子)赔偿1万元整;波密县交警大队7月3日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男子赵某饮酒后驾车,被罚款19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此外,波密县公安局回复华商报大风新闻,网传女方未被处罚不实,涉事女子已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其丈夫因驾车逆行,被交警部门依规给予交通违法处罚。

三人均获处罚背后,涉及哪些法律法规?7月6日,红星新闻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柄尧和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磊。

重点①:涉及多个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

胡磊认为,这起纠纷中涉及了多个法律关系。首先,针对孕妇和赵某的冲突事件,公安机关应当对相关纠纷作出认定,对包括孕妇、赵某在内的各方进行处罚、调解。“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如果治安案件中的各方已经达成了调解协议,那么公安机关可以不再进行处罚。”

其次,对于该女子丈夫驾车逆行插队的行为,胡磊认为,其行为肯定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而且可能涉嫌寻衅滋事。

“他们在违反了交通规则的前提下滋事,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不过胡磊表示,治安管理处罚法还规定,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此外,当地公安机关对赵某酒后驾车的行为作出的处罚,是独立于赵某、孕妇冲突的另一个案件。胡磊认为,“酒后驾驶应当依法受到处罚,赵某酒后驾驶机动车,是和其与孕妇冲突相独立的另一个法律事实,不受到相应的影响,不应该混为一谈。”

重点②:交通违法行为之外的治安纠纷处罚及双方的调解行为

张柄尧表示,结合媒体披露的案情,本案中,各行为人可能承担的责任如下:对于逆行穿插行为,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明确,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一次记3分。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人可能还将面临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于赵某的酒驾行为,若查证属实,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张柄尧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交通违法行为之外的治安纠纷处罚及双方的调解行为。目前,警方的处罚依据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同时,警方接受采访时表示,对涉事女子也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了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张柄尧认为,根据处罚结果,警方可能认定双方的行为系互殴。若互殴成立,双方确实均应接受处罚。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也明确,对于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因此,即便本案中警方作出了行政拘留的处罚,也不予执行。”

对于赵某1万元赔偿款问题,张柄尧表示,公安机关将本案作为治安案件处理,这意味着冲突双方的人身损害均没有达到轻伤以上。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较轻的,法律确实也鼓励双方进行调解处理。“通常而言,这种赔偿金额一般局限于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不会太高。另外,当事人达成调解后,往往不会予以处罚。”

编辑:诸葛丰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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