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3)冀行申15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林,男,1957年8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迁安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迁安市公安局,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
法定代表人贾某林。
二审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某,女,1984年9月26日生,汉族,民警,住河北省迁安市。
再审申请人王某林因诉迁安市公安局追究迁安市公安局法制大队民警相关行政人员不履行职责、知法犯法、渎职包庇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冀02行终19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某林申请再审主要称,原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严重违法,证据的审查判断和采信均存在明显错误。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视而不见,对案件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负责人,以及第三人李某强,故意隐瞒犯罪事实及申请人的巨大损失,涉嫌有案不办,压案不查,有罪不究,徇私舞弊,徇情枉法,不依法移交刑事案件罪等行为。故依法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某林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依法追究迁安市公安局法制大队民警王某等相关行政人员不履行职责、知法犯法、渎职包庇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该请求实为王某林要求迁安市公安局基于内部监督职责对该机关工作人员履行监督、查处之责。依据法律规定迁安市公安局是否应当履行该项内部监督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的审查范围。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二审法院予以维持一审裁定,并无不当。
综上,申请人王某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林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房利永
审判员 常站巍
审判员 崔 莉
二〇二四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靖宇
编辑:庄清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