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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警察不能追车”的规定是为了提醒民警注意安全,不意味着违法…

来源:警视在线 作者: 时间:2024/5/25 12:26:59

案情:嫌疑人蔡承志为逃避检查、以暴力方式驾车逃离致交警马文庆受伤,被法院判处妨害公务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嫌疑人不服,申诉理由:交警在本案中有追车行为,而根据某项传说中的规定,“警察不能追车”,因此嫌疑人认为交警的执法行为“不合法”,也就不存在“妨害公务”的逻辑关系。
最高法驳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7)最高法刑申60号
(节选)

2017年1月11日,你向本院申诉,请求对本案启动再审程序。主要理由之第三项:蔡承志的行为不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其闯卡逃逸行为不属于妨害公务罪的暴力、威胁方法,马文庆及其同事执法不属于依法执行公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你的申诉予以立案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经复查确认后认为:

根据刑法规定,只要蔡承志加大油门逃避检查可以认定为阻碍执行公务的暴力方法,就能认定为妨害公务罪。原判列举的各项证据对蔡承志明知交警执法却拒不配合,反而加速驾车强行突破这一事实并无矛盾。马文庆是被直接撞倒还是在蔡承志逃离时被带倒,并不影响行为性质的认定。

经查,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蔡承志为逃避交警检查,多次折返。面对交警马文庆的拦截,加大油门朝马文庆方向逃离致马文庆受伤,其行为具有暴力性、危险性,符合妨害公务罪的特征。蔡承志驾驶无牌摩托车,属交通违章行为,马文庆等人拦截是交警依法执行职务,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你列举的相关规定旨在提醒交警执法时注意安全防护,不足以判定本案交警执法行为违法。因此,蔡承志的行为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原审法院认定其犯妨害公务罪并无不当。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有多个类似案例,你可以查询参考。

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条件,予以驳回。望你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自觉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编辑:庄清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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