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案发时我是18岁小伙,我今年已经53岁,我的整个青春都耗在监狱里了……”12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开庭再审周永刚强奸、故意杀人案,撤销原裁定,宣判其无罪。这桩发生在35年前的案子得到纠正。
1988年8月,周永刚因涉嫌强奸、故意杀人被收容审查。2009年12月,他走出赤峰监狱时,已经服刑21年4个月零4天。
12月20日,拿到无罪判决书后,周永刚(右)和辩护律师孙阔(中)合影
周永刚,一位内蒙古自治区的普通农民,在1988年经历了人生中最为黑暗的一段时期。那一年,他与妻子刚刚步入婚姻的殿堂,本该是他人生中最幸福的时刻,却被卷入了一场人生灾难。
姐妹俩草场被杀害
“我是小学文化,当年就是种地的农民。1988年,我和同村的妻子结婚。”,周永刚往事不堪回首。
相关判决书显示,1988年7月1日21点左右,周永刚从镇上返回,行至大白线公路6公里处时,发现附近的草场内肖婷和肖洁,即将对方截住,用下流语言调戏。遭到斥责,即恼羞成怒,用拳脚将姐妹俩打倒在地,尔后又抽出肖婷自行车上携带的铁锹将姐妹俩打昏,扒下肖婷裤子将其强奸。为灭口又用铁锹猛砍两人头部数下,确认死亡后摘下肖婷手表,骑肖婷的自行车逃离现场。
1988年12月,周永刚被批捕。1992年12月,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周永刚提出上诉,1993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从一审到二审,周永刚一直不服判决。
“她俩十七八岁,是我媳妇的堂妹子”
周永刚回忆:“遇害的两名死者都是十七八岁的样子,她俩是堂姐妹,也都是我媳妇的堂妹子。我们这里有知母(一种中草药),她俩当天是骑自行车带着铁锨去草场挖草药,很晚就没回家,大约晚上12点左右,我和死者的父亲,也就是我的叔丈,还有我三叔出门寻找。”
首先发现尸体被怀疑
“我三叔打着手电,尸体是我先发现的,当时月亮比较亮,老远能看到挺亮的一个东西,往近处才看见是自行车的钢圈。在月光下明晃晃的,它是镀锌的,我们就奔着亮光去的,在距案发现场十来米的地方就能看见她俩的尸体,两人并不在一起,而是相隔有十多米,周围的草有一尺多高。”
周永刚还记得案发现场的惨状,“肖婷的裤子被扒到膝盖处,下身是赤裸的,头部模糊,旁边有自行车和铁锨,都是她的。”
“我们当时距离尸体至少有10米,当时我叔丈要往前去,我一把拽住他,我劝阻提醒他俩:‘咱别破坏现场,要保护现场。’当时我叔丈就报了案,当天晚上去找姐妹俩,并不是我们几个人,而是动员了20多人。”
周永刚分析,“警方后来怀疑我是因为这么多人都没发现,我首先找到的她俩,就给我岳父说:‘这个案子破不了,就是你女婿的嫌疑排除不了。’警方的理由,就是我先发现的尸体。”
一个多月后,周永刚被警方控制。“1988年8月2号我被控制,后来批捕、判刑,2009年12月,我获释出狱,实际服刑21年4个月零4天。”
狱中血书,托狱友带出
对于在案件侦查阶段,自己先是否认,后又认罪的表现,周永刚说有罪供述是屈打成招。周永刚回忆:“我是相当健康的人,当时把我整得,只要一开看守所的铁门,我的心就加速跳,后来就患了心脏病,这种折腾持续了4个多月……”
周永刚证实,他在监狱服刑时写过血书。“是在看守所写的,当时获得释放的狱友帮我把血书带出去,交给我的家人送到赤峰市检察院等办案机关,但遗憾的是没有留存下证据。”
周永刚解释称:“我是把看守所的扫帚枝折下来,在水泥地面蹭出一个尖,扎破手指,再捏手指就会流血,用扫帚枝蘸着写的,当时两个手的手指头都扎过,写在一张白纸上托狱友带出去交给检察院,后来法院说遗失了。”
所谓关键的办案证据竟然丢失
周永刚表示:“我的律师指出案卷不完整,证据丢失等问题,但警方在法庭上讲,提取的死者分泌物证据丢失。”
“当时我父亲找过警方申请做DNA鉴定,他说公安局答复说鉴定需要费用,我父亲说费用我们自己承担,后来警方又改口说不是你想做就做的,后来开庭他们又说证据丢失。”
厚厚的案卷,偏偏丢失关键页,血型鉴定这样的证据怎么会丢失?
父亲进京为儿申诉从车票来看有百余次
周永刚认为疑点重重。“案发当晚,我还和妻子同房,那时候我们刚刚结婚才3个多月,她和我是同村的。一个人杀两个人,现场有打斗的痕迹,我这两个小姨子不同于城市姑娘,她俩是干农活出身,身体相当不错,一个男的要对付她俩,对方身上肯定会留下伤口吧。”
周永刚说:“我现在和妻子生活在一起,我妻子当年怀孕,我当时还不知道,她比我大两岁,我女儿已经大学毕业,不仅工作也已经成家,我女儿是瞒不住的,她大了以后都知道我判刑。”
“我三叔、我叔丈当时也是听信了公安的,他们是平头百姓,但我妻子始终相信我的清白。”周永刚唯一感到安慰的是,妻子独立抚养女儿,对他不离不弃。“她特别相信我,我有没有杀人,她最清楚了,这也是她一直等我的原因,她等了我21年,她这个人挺有毅力的。”
周永刚表示:“这给我个人和家庭生活造成的影响,不是轻描淡写就能说清楚的,比如对我女儿毕业找工作甚至成家,对女儿内心的影响太大了,对我个人和家人的伤害,也不是用金钱就能弥补的,我的整个青春都耗在监狱里了,我和家人深受伤害。”
周永刚介绍,“我父亲1999年去世时是60岁,我结束服刑出狱后,76岁的老母亲在2017年也走了。”
父母和妻子一直坚持为他申诉,“去赤峰相对跑得多,还有我媳妇,去呼和浩特,去赤峰主要是找公检法机关。我父亲为了我的案子可以说是倾家荡产。为了给我申诉,他去北京,从车票来看有100多次,在内蒙古也跑了很多次,我们是农村家庭,并不是说多么富裕,当时我父亲把百十来只羊和十来只牛犊子卖了,甚至还卖了家里的粮食,累计花了几十万。”
周永刚表示:“我从被抓到服刑,再到出狱,这35年来一直坚持申诉,从来没有停过,监狱方面当时也支持我申诉。这35年来我的家庭生活彻底给毁了,我要一个清白,得给我一个清白,这是最关键的。”
“我有空就去找检察院和法院,他们一直让我再等等,说正在办理中,说要向很多部门汇报。这个事关系到我一辈子的清白,我不会轻易放弃,我不能稀里糊涂地就认了,那样活着挺没有意义的,那样就太窝囊了。”
周永刚表示,他保留追究相关办案人员责任的权利。
自治区高院:没直接证据能够证实实施强奸杀人犯罪
12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周永刚在侦查阶段所做的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客观真实性存疑,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除周永刚的有罪供述外,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实周永刚实施强奸、杀人犯罪行为,现有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条,不能得出周永刚犯强奸罪、故意杀人罪确定、唯一的结论,原审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认定周永刚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对周永刚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无罪辩解、辩护意见,检察机关提出依法改判的出庭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依法判决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高院(1993)内刑终字第83号刑事裁定和赤峰市中院(1991)法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周永刚无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辩护律师孙阔表示,原裁判认定周永刚故意杀人、强奸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应当撤销原审判决。
35年的等待,法律最终还了周永刚的清白。周永刚感叹,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需要一个清白,至于提出国家赔偿这是后话。周永刚父母、岳父母、妻子和兄弟姐妹等家人曾投书上千份,四处奔波,花费了大量的钱财。
后话:在监狱中度过了21年4个月零4天的周永刚,最终在2009年获释。他的家庭在这段漫长的岁月中始终支持着他。他的妻子坚信他的清白,独自抚养女儿长大,对丈夫的信任从未动摇。而他的父亲也为儿子四处奔走申诉,据统计,他购买的车票就有百余次。可惜出狱时父亲已离世10年。
在中国司法实践中,纠正冤假错案一直是司法改革的重点之一。周永刚案的再审结果,是对其21年不公待遇的纠正,也是对法律公正的维护。同时,这也提醒我们,司法公正不仅需要公正的审判,更需要持续的监督和纠正。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保障每一个人的权利。
编辑:刘文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