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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载同事上班出事故致其成“植物人”,法院:无偿搭乘可减轻责任,判赔40万

来源:极目新闻 作者: 时间:2023/11/15 15:00:29

借朋友未年检的车,好意载同事上班,结果路上发生事故,同事受伤成了“植物人”,车主和司机该担何责?江西法院11月14日晚发布的该案例令人警醒。

当事人彭某从胡某处借来车辆,但不知车辆未年检和未购买保险。彭某驾驶该车带同事黄某上班时,发生事故造成黄某受伤,呈现植物人状态。

经交警认定,彭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黄某无责。赔偿事宜无法达成,黄某遂诉至法院。

浮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将其保管的未年检和未购买保险的车辆交由彭某上路驾驶,存在过错,应承担其相应的赔偿责任。彭某驾驶未年检车辆上路行驶,并违反右侧通行规定,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但鉴于其出于好意无偿搭乘黄某去上班,依法可减轻彭某的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胡某赔偿黄某30余万元,判决彭某赔偿黄某40余万元。

另据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10月23日消息:王某搭乘郝某的车辆同去某地参加活动,在返程过程中,郝某驾驶的车辆与李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搭乘人王某受伤。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某存在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让行的违法行为,该行为与本起交通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郝某存在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的违法行为,该行为与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确定李某与郝某承担同等责任,王某无责任。后王某被送往医院就医,各方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郝某搭载王某非以谋利为目的,因此王某与郝某属于“好意同乘”,但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即使在无偿搭载的过程中,也不能减轻驾驶者对他人生命安全的注意义务。因郝某在本次事故中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且王某作为好意同乘行为的受益人,根据公平及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应当减轻郝某的赔偿责任比例。另查,李某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限额为10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郝某仅投保了交强险。此外,根据交通管理部门的认定,本次事故中李某与郝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王某无责任。

法官提醒,好意同乘本为免费搭乘、共享出行的社会良好风尚,但社会公众对于机动车驾驶的危险性往往存在一定程度的忽视,防范不当则会导致“好心办了坏事”。无偿搭乘人也应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基于机动车驾驶人的善意行为,搭乘人享受了无偿搭乘的便捷,其作为自身财产及人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如上车后系好安全带,不将身体探出车外等。同时应当保证不对机动车驾驶人的正常驾驶产生干扰。例如,好意同乘一般为熟人之间,但车上聊天说笑容易分散机动车驾驶人的注意力,导致在危险出现时机动车驾驶人无法及时应对。

极目新闻综合江西法院、浮梁县人民法院、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编辑:王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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