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花30元买门票进入景区,还要再交45元才能在观景台自行拍照
公共风景怎能任由部分商家圈地赚钱
阅读提示
因景区出租、外包影响游客消费体验的事件屡次出现。有人认为,出让景区部分经营权是为了借助市场力量挖掘文旅资源,也有人称其是圈地赚钱的把戏。
“到观景台时,周围并没被拦起来,现场也有游客拍照,可天刚黑,便有人将观景台围了起来,并亮出收款码,称这里被临时管控,必须额外再交45元才能拍照。”今年7月,从湖南到重庆旅游的陈星,遇到了令其气愤的情况。
陈星告诉记者,当天下午,他花30元购买门票进入景区,并前往观景台,提前找到合适机位,等待拍摄夜景。没想到,他与几位摄影爱好者等待了几个小时,就在最佳拍摄时间即将到来时,却被告知在这里拍照需要额外收费。不甘心错过美景,找对方理论也没效果,陈星他们只得付了钱。
近年来,因景区出租、外包影响游客消费体验的事件屡次出现。业内人士认为,出让景区部分经营权,是借助市场力量挖掘文旅资源的方式,但要通过强化顶层设计和管理,避免把老百姓的风景,圈成少数人的“馅饼”。
在观景台拍照被强制收钱
“在景区拍照要单独给钱的情况,我遇到过好几次。”旅行爱好者李先生的足迹几乎遍布全国,他直言,旅行中常遇到“票中票”现象。
“通过交涉,有的良心景区会少收一些,但有的严格根据现场标注价格收费,二三十元、七八十元的都有。”李先生说,这类圈地赚钱的行为,不仅影响游客体验,从长远看,也会给景区抹黑,不利于当地文旅产业发展。
近日,一名游客在贵州黄果树瀑布观景台拍照遭阻止的事件引发关注。游客在该景区拍照,被几名手持相机者伸手阻拦,阻拦者表示“即便要拍照,也只能用手机”,理由是景区的摄影被承包了。
景区对此回应称,阻止拍照者是在景区内从事摄影的商户,景区已对涉事者予以批评教育,并作出暂停经营一段时间的处理。
记者梳理发现,近年来,景区“园中园”“票中票”现象屡见不鲜,例如,交了160元景区门票后,想看瀑布还要再交35元;最佳观景点被圈起来,想去赏景要交费10元;145元景区门票,登观景平台再花20元……
是借力用力还是圈地赚钱
“票中票”现象是否合理?有人认为,出让景区部分经营权,是利用社会资本让旅游资源保值、增值的一种手段。但也有人表示,旅游景区属于公共资源,应为所有人共享,外包的本质是圈地赚钱,二次收费损害了游客的权益。
重庆某景区负责人告诉记者,将部分营销、服务外包,有利于维持景区核心竞争力,当内部人力不足时,能降低营运成本、改善经营状况。
从事旅行社经营工作的周定波认为,景区出让部分经营权可以汇集更多资金,为游客提供更加舒适的游览体验。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景区以粗暴方式出租、外包,以简单快速的方式赚钱,景区管理单位也未在出让经营权前做好规划、摸清家底,使景区待客方式“跑偏”了。
记者了解到,今年4月,陈星所说的景区为提高收益,将观景台一块约3平方米的区域外包出去,运营时间是每天19点至景区关门,收费定价由承包商自行设定。
由于不断有游客反馈观景台额外收费问题,景区与承包商沟通协商,最后决定给予游客自行选择的空间,有专业拍照需求的可交费,如果游客自行拍照可以直接进入,无需再额外交费。
游客可要求“特许经营权方”出具批准文件
法律人士彭鑫阳分析称,《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条例中没有‘特许经营权方’的允许条款。”
“不过,一些省市根据国家《风景名胜区条例》,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了本省市的条例,其中有包含针对‘特许经营权方’的规定。”彭鑫阳补充道,例如,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以及在景物周围圈占拍摄位置或者向自行拍摄的游客收取费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因此,如果游客在景区遇到类似情况,可以让‘特许经营权方’出具批准文件,如无法出具,可以向相关管理机构投诉。”彭鑫阳说。
《旅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
世界旅游城市联合会特聘专家王笑宇认为,将景点挡起来或在景区内再设“小景点”,这种圈地思维不是待客之道,景区应努力开发多元的文旅融合产品,丰富体验业态,做长做宽旅游产业链。
专业人士建议,随着大众文旅需求日益多元,旅游服务供给方和监管部门需具备“泛空间”理念,以全域旅游视野不断拓宽游客体验边界,而不是成为拦路虎、围挡墙,要让游客有得游、游得起、玩得好。
编辑:张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