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有关婚姻财产分割的案件。
据悉,黄某(男)与高某(女)于2001年登记结婚,婚后黄某即将户口迁到高某户籍所在地,次年生育一子。2005年因感情不合黄某离家出走,孩子由其母亲高某照顾。
黄某离家已17年之久,在这期间孩子已经上中专,高某一个人带儿子生活,既要照顾年老生病的父母,又要独立照顾养活儿子,生活艰辛四处举债。这17年期间黄某没回来过,也未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生活费等相关费用。孩子成长期间所有费用均由高某支付。
2019年高某所在村居面临拆迁,多年未露面的黄某终于回来,与高某共同与有关部门签署了安置补偿协议书,一家三口可领取安置补偿款项及安置房一套。虽然一家三口获得了安置补偿,但是高某和黄某的婚姻却再难以维系下去。黄某和高某在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后,黄某另提起诉讼,以拆迁利益是一家三口按份共有、各占三分之一为由,要求分割安置房和安置补偿款的三分之一份额。
法院审理认为:
1.在本案中,原、被告之所以会发生共有关系,是因为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了拆迁利益,共有的基础原因是共有人原本具有的夫妻关系。现在二人虽已解除婚姻关系,但需要分割的是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有财产,本质上就是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应当适用民法典家庭编关于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进行处理。
2.虽然原、被告已经与有关部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选定安置房,但安置房尚未交房及办理权属证书,原、被告是否能够取得安置房存在不确定性,原、被告尚未取得物权,因此不宜在本案中对安置房进行分割。
3.分割拆迁款时,先剔除儿子所享有的三分之一份额以及已经用于家庭支出的费用,将黄某和高某离婚时剩余的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拆迁款,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因黄某长期离家未尽抚养义务,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原则,给女方即被告一定的倾斜和照顾,按男方35%、女方65%的比例进行分割。
法院判决,对于拆迁利益高某分得65%、黄某分得35%。黄某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宣判后,黄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本案审理过程中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只能依法进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此为一般原则。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是补充原则,即结合子女生活、学习需要,给予直接抚养子女一方适当多分财产;考虑夫妻双方对家庭的整体投入、付出而给予女性一方一定的倾斜和照顾;如夫妻一方对离婚有过错的,分割财产时给予无过错方适当照顾。
在分割拆迁利益时,是否给予女性一方一定倾斜是本案需要考虑的问题。考虑到原告长期离家出走,未尽到抚养孩子的义务,婚生子由被告独自抚养成人,被告对家庭投入更多,而婚生子自小跟随被告共同生活,虽然已经成年但仍处在学习阶段,被告仍需要继续资助婚生子学习、生活,所以在分割拆迁款时,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原则,给女方即被告一定的倾斜和照顾,按男方35%、女方65%的比例进行分割,符合公平原则。
编辑:王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