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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趁娃上课与他人私会,丈夫跟踪索要25000元,构成敲诈勒索罪吗?

来源:警视在线 作者:身边的刑法 时间:2023/6/9 9:46:31

 【简要案情】
   2021年3月28日10时50分许,在某酒店9楼,路某以刘某(男)与其妻子张某开房为由,用手机拍下两人裸体视频,并以言语威胁、暴力殴打的方式,向被害人刘某索要人民币共计25200元。
   据路某说,自己今年30岁,与妻子张某已经结婚几年了,唯一的女儿已经5岁。今年3月28日那天,正好星期天,他和妻子都休息,女儿上午要去附近的一个培训机构参加珠心算培训,由张某送过去。在张某送孩子出去前,他发现了异常:张某花了很长的时间打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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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路某骑着电动车跟着张某出去了,发现张某在送完孩子去了写字楼某层的培训机构后,又乘电梯去了下面9楼的酒店。他尾随到妻子走进的房间外,却听到房间里有男人说话的声音,还有一些“难听”的声音,他随后多次敲门,但房间里没有了声响,他之后找到酒店保洁阿姨,谎称没有带房卡,打开了房门,发现张某和另一名男子赤身裸体躺在床上,妻子还穿着情趣内衣。路某当时因为很气愤,就上前打了男子一拳,男子抱头,之后他还踢了张某一脚,并质问她“孩子在楼上上辅导班,你在这里干这种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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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某穿上衣服后离开了房间,房间内只剩下他和对方男子。对方随后主动提出“事情已经发生了,你就别难为张某了,我补偿你。”路某提出要60000元,但对方说拿不出这么多,只能找朋友借,打了几个电话后,分3次给路某某转了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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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内出轨、通奸等是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破坏因素,这样一些不良行为的存在,使得我国当前婚离率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人们对这些行为深恶痛绝,甚至将出轨、通奸等立法予以规制的呼声很高。本案之所以能进入更多人的视野,引发人们的讨论,更重要的原因是基于人们对这些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行为的憎恨。人们的感情是性感的,法却是理性的,当人们情感的要求与法的要求不一致时,便会产生不平的心理,影响着法在人们心目中的尊严,不利于法的遵守和实施。以下结合案例,谈谈对本案的看法。

   从构成要件上(客观方面)来看
   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或恐吓),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本罪规定在《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因此,本案侵犯的法益是他人对财物的占有权。本罪构成要件内容为:

   ● 行为人使用胁迫或轻微暴力手段,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取得财产
   行为人在实施敲诈勒索行为过程中,可能采取暴力手段,但这里的暴力应不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轻微暴力,区别于抢劫罪的暴力。从行为手段上来说,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具有天然的近亲关系,刑法理论认为,两罪为法要竞合关系。
   这里的胁迫,是指以恶害相通告,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恶害的类种多种多样,如对他人的生命、身体、自由或名誉等进行胁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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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敲诈勒索罪既遂的基本结构为:行为人对他人实施胁迫或恐吓—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而处分财物—行为人或相关第三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从敲诈勒索罪的行为结构上来看,本罪与诈骗罪的行为结构基本相同,均是基于意思瑕疵而处分财产的犯罪,因此,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是想象竞合关系。
   本案中,路某以刘某(男)与其妻子张某开房为由,用手机拍下两人裸体视频,并以言语威胁、暴力殴打的方式,向被害人刘某索要人民币共计25200元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两高《办理敲诈勒索案司法解释》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致5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本案中,路某敲诈勒索刘某25200元,达到敲诈勒索罪的追诉标准。
   从责任要素(主观方面)来看
敲诈勒索罪只能由故意构成,且需要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犯罪故意是对构成要件诸要素及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的全面认识,即行为人应认识到自已的行为、导致的结果、行为对象、定罪身份等构成要件要素,以及自已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职务行为及行使正当权利行为等违法阻却事由。如果行为人行为时没有认识到这些要素或没有完全认识到,否认故意犯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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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本案,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来看,婚内出轨或通奸等不是夫妻离婚的法定理由,但在离婚时却是无过错一方请求过错方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尽管如此,这种损害赔偿仅限于夫妻之间,法并无赋予无过错方向第三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实践中,在被当场捉奸的场合,除了一方坚持离婚外,大多数情况由第三方出钱赔偿而息事宁人,这是客观现实,这种情况下,能让无过错方心理平衡,避免一个婚姻的破裂从情理上来说,也未尝不可。当然法律不可能倡导采取这种方式解决问题,至少在因出轨等导致离婚率居高不下的今天,为了尽可能不使婚姻死亡,维护社会稳定,基于此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在人们的观中似乎理所当然。通俗地说,你玩了他人老婆,理应赔偿丈夫的精神损失。因此,丈夫或妻子现场捉奸时,向第三者索要一定数额金钱,很可能被误认为是在行使正当权利,社会一般观念可以接受这一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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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已述,婚姻上的损害损偿仅限于夫妻之间,无权向第三方请求损害赔偿,基于社会一般观点,路某现场捉奸,误认为自已向刘某索要25200块钱的行为系行使正当权利的行为,实际上这种权利根本没有法的依据,因此,这里,路某存在正当化理由的认识错误,即应当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行使正当权利),却误认为自已是在行使正当权利。
   根据前述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路某虽然认识到了构成要件诸要素的内容,却没有认识到自已的行为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因此,路某向刘某索要25200块钱的行为,没有敲诈勒索的主观故意,本案中,路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对路某殴打或限制刘某自由的行为,可依《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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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语:根据以上分析,本文认为,路某的行为虽然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具有法益侵犯性或客观不法性,但因其存在正当化事由的认识错误,即吴认为自已是在行使正当权利,由于路某虽然认识到了构成要件诸要素的内容,但没有认识到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的事实,因此,路某不具有犯罪敲诈勒索的主观故意,因此,本案中,路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编辑:李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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