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6月5日,新郎贾某、新娘伊某二人结婚,邀请陆某做伴娘,并邀请马某、牛某、朱某、姬某跟随车队去接新娘。闹洞房过程中,陆某被马某、牛某、朱某、姬某摔伤,导致腰椎骨折。陆某于次日前往医院治疗,诊断伤情为L1椎体骨折,住院治疗31天,共支付医疗费38547.24元。2021年11月,经申请,司法鉴定所对陆某的伤残等级、误工时间、护理情况、二次手术相关费用等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陆某构成九级伤残;两次手术共计误工时间180日,护理时间90日,3人护理,出院后及二次手术期间构成部分护理依赖程度;营养期限90天。二次手术费约需17000元。2022年,陆某将新郎新娘在内六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前述鉴定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
【判决结果】
一、被告马某、牛某、朱某、姬某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235532.19元的70%即164872.53元,已赔偿35568元,还应再赔偿129304.53元。二、被告新郎贾某、新娘伊某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235532.19元的30%即70659.66元,已赔偿2228.5元,还应再赔偿68431.16元。
【律师解读】
中国传统的婚礼中,婚闹最初存在的意义是亲朋好友为新婚夫妻送上祝福时庆祝的热闹环节。然而近些年,婚闹愈发变了味,由此引发民事纠纷乃至刑事案件,导致甜蜜浪漫的婚礼最后变成了事故处理现场。婚闹演变至今的原因,一方面是来自规则的缺失,彼时大家更注重喜庆的氛围,不设下限的婚闹是烘托氛围的主要方式。
另一方面是在中国的人情规则下,以及“不扫兴”的群体氛围压力下,很难明确表明拒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被告马某、牛某、朱某、姬某在闹伴娘时理应预见该种行为会为伴娘造成一定的人身伤害,但仍然实施了侵害行为,导致其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侵权行为的发生,一般是在相互嬉戏撕闹中发生的意外伤害,双方都存在过失,不能简单认定侵害方负有全部责任。
因此,在认定侵害方与受害方责任比例时,应当考虑还原现场情况以评判双方责任,再根据举证情况综合认定。
首先,因无法确定具体侵害人,被告马某、牛某、朱某、姬某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系自伤或他伤,也不能证明未实施侵权行为,因此应当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马某、牛某、朱某、姬某系受被告新郎贾某邀请跟随车队去接新娘,但闹伴娘的行为并非受邀范围,对陆某的伤害后果应由四人自行承担。
其次,陆某受邀作为伴娘参加婚礼,与被告新郎新娘形成帮工关系,新郎新娘在明知当地有婚闹风俗的情况下,既没有给予婚闹双方必要的提示,也没有对被告马某、牛某、朱某、姬某的婚闹行为进行制止,应承担次要责任。
编辑:庄清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