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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避债务注销公司,是否还能执行回款?

2024/1/18 14:19:24

【案情简介】             
  2016年,冀州市民安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安公司”)为了骗取钱财,在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西王镇附近各村宣传以年利率8%高息借款。附近众多村民纷纷出借给民安公司,民安公司出具简易借据,载明借款数额与利息,未注明借款期限。
民安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用借到的钱款投资到农村楼房建设中,后来村民知道由于新盖的楼房是违法建筑,被责令拆除,郑某自认为赔钱,不想偿还附近村民的借款。碍于本村父老乡亲的面子,只归还本村村民的借款,外村的借款基本未偿还,扬言只还20%本金。
民安公司分别向张甲、张乙借款20万元、30万元,到期后两人多次向民安公司催款无果。张甲、张乙多方打听得知民安公司为了逃避债务,悄悄地把公司注销了,眼巴巴的看着自己的辛苦钱被骗走、心有不甘,就把债权转让给了石家庄的亲戚张丙。
  2020年3月,张丙委托律师在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起诉民安公司的股东郑某、闫某,郑某、闫某提出管辖异议,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判决股东郑某、闫某对冀州市民安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0万元、30万元。
  2020年3月,张丙委托律师在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行,法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询系统未查到有价值的财产线索。
  2020年6月,张丙委托律师,考虑到郑某把钱款投资到农村楼房建设中,由于是违法建筑,被拆除,郑某难以实际上进行赔偿;于是在股东闫某所在的冀州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代位析产诉讼,起诉了闫某及妻子、母亲、岳父,并查封了四人的银行账号和这几个家庭的耕地地力补贴。
  2020年9月, 闫某考虑到影响家庭生活和孩子上学,闫某到处找人说情调解,后来向法院承认愿意还款,认为自己冤枉,没有实际拿到钱,只愿意出一半,律师坚持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法院努力调解,最后达到一致意见:闫某还款,张丙放弃诉讼费等,并答应主动到法院为郑某、闫某解除高消费和失信人记录。
【判决结果】              
  判决股东郑某、闫某对冀州市民安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50万元。
【律师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款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一旦公司进行注销登记,那么公司就宣布终止,在法律意义上的主体资格也就宣告消灭。换句话说,一旦公司进行注销登记,公司就不再存在,任何人都不能够向其主张权利。
  既然找公司要钱已经变得不可能了,那本案应当谁来承担债务?
  其实,对于债权人来说,并不是作为债务人的公司一经注销,自己的债权就不能够得到保障。事实上,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债权人也可以依法向那些已经注销公司的股东请求赔偿,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如果在公司注销的过程中,股东没有依法履行必要的清算义务,那么股东就必须承担清算不实的责任,也就是说股东需要承担没有履行清算义务的赔偿责任。
  公司及股东对这笔债务是知道的,然而多数公司一般将公司解散清算只作表面处理,却没有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全体已知的债权人,让债权人的合法利益造成了损害,应当对此负责。
因此,法院判决该公司的股东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编辑:庄清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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