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一直是天经地义的事,无论在什么情况下,跟什么人借钱,只要到了约定还款的日子或者手头宽裕的情况下,大多数人的选择都是赶紧把钱还上。作为一位经营者,生意场上遇到资金周转困难的时候,找朋友拉一把,临时借款周转也是在所难免,对于出借方来说因借款方迟迟未还款而让其身陷囹圄,这难免也有些得不偿失。
01
案例回顾
齐某经营着一家建筑公司,2014年12月14日,他和合作伙伴许某、蒋某,共同承建了某小区工程。
工程刚刚开工,齐某等三人发现,工程资金紧张,便决定由许某出面做借款人,齐某和蒋某做担保人,于2014年12月向付某借款80万元,约定借期为一个月,利息为六分。这笔钱到期后,齐某三人不仅没有还款,于2015年1月7 日,齐某等三人再次提出向付某借款7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在付某支付这笔款的时候,预扣了 30 天的利息 28500元。
先后两笔借款到期后,齐某三人均没有还款。令齐某万万没想到的是,因为两次没有按期还款,他不仅吃了官司,还险些触犯刑律,那么这到底是怎么回事?让我们看看律师怎么说。
02
律师支招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刑委会首席律师王发旭表示,由于三人长时间未还款,付某将三人起诉至法院,经过审理后,法院判决许某还款,齐某和蒋某不承担担保责任。王律师认为,这次民事诉讼在起诉过程中存在瑕疵。当时,担保期已经过了,自然免除担保责任,如果当时付某的律师将三位被告都作为借款人提起诉讼,案件在判决时可能结果便大不相同。
在这次民事案件判决后不久,许某由于依然没有还款,就在法院开始对许某强制执行时,三人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随后,检察机关将三人公诉至法院,指控他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合同诈骗。面对这场刑事指控,齐某认为自己无罪,便坚决的要委托王发旭律师作为自己的辩护律师。
王发旭律师表示,合同诈骗罪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所谓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因为本案涉及的金额超过50万,在合同诈骗当中,属于金额较大的,三位当事人可能会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除此之外,最难的点是,第一被告和第三被告已经认罪认罚。在此基础上,王发旭律师认为,齐某三人的借款并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大部分借款都用于工程建设。王发旭律师从实物证据入手,通过详细的调查取证为齐某找到了无罪辩护的突破口。
通过王发旭律师的辩护,齐某在看守所被羁押了一年零三个月后,终于等来了法院的无罪判决书。在无罪判决生效后,王发旭律师又成功为当事人齐某申请了国家赔偿,案件的最终结果,可谓皆大欢喜。王发旭律师表示,作为一名律师尤其是刑事律师,确实是一个良心活,不管做人还是做事,都应该本本分分、诚诚恳恳、实事求是,在调查案件时一定不能有畏难情绪,可能自己在每一个细节上的决定,都将扭转案件最终的结局。
编辑:孙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