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知道我国最小的失信被执行人是多大吗,居然只有区区的九岁,这个小女孩是孤女不说,法院居然还神奇的判决其成为老赖,而且还被限制高消费。
这个案子是2020年12月公布的,河南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公开了一批失信被执行人,这些案子当中有一名九岁的女孩陈某(化名)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陈某因为无力偿还,其亡父欠下的55万元房款,被法院主动限制高消费,更成为了我国最小的“老赖”,她本人已经无法购买飞机票、和购买列车软卧等交通工具,哪怕是别人救助她,给她买也不行。
案件详情,陈蔓的父亲陈东是一名报社的编辑,母亲王媛则是一名电视台的记者。他们在2012年10月,为了卖房还自己的债务,陈东一努之下,杀害了妻子和岳母,作案后第二天还找了买主,并与买主签订了正式的房屋转让合同,而买主在支付了55万元购房款后,还没来得及办理完过户手续,陈东就被公安机关抓捕并被判处死刑,至此陈蔓彻底成为孤儿,由其外公王维治和养母陈若兰抚养,共同扶养。
在2017年,买主主动将陈蔓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购房合同合法有效,但是被法院驳回,在2018年,买主再次主动将陈蔓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解除《房屋转让合同》,并归还购房款55万元及利息损失的主张,获的法院支持,陈某成为被告后,陈某的外公和养母先后两次上诉,然而在2020年10月,法院终审判决当年双方签约的《房屋转让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而陈蔓及其爷爷、奶奶在继承陈东遗产的范围内,需要主动承担并返还55万元购房款责任,而在此之前,陈蔓的爷爷奶奶已将陈东名下的所有房产全部赠与孙女陈蔓,并表示有关债务纠纷不予承担。
本案件的主要争议点主要有以下这些。
我国的未成年人到底是否应当被法院限制其高消费?
而债务人这55万元的债务到底应当由谁来归还吗。
本案中,陈蔓作为一个九岁的小女孩,她本人很难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违法行为,但也很难有实际履行的能力,因此法院对她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不符合我国的立法精神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所以此判决绝对是错误的。
但是买房人毕竟的无辜的,这个钱肯定要有人承担的,不能说买主花了55万,买了个空气吧,
法院为什么不找这个,资金流向来解决这个案子,其买主支付的购房款55万元整,并不是全部被陈东所使用,签了合同以后,没多久陈东就被抓了,购房款中有20万元在陈东的哥哥处,这部分完全可以追回,而剩下的35万元被公安机关依法追缴,因此法院应该配合买主找陈东的哥哥追讨这20万元,而国家是不是应该考虑这钱是有主的,是否可以选择依法归还,来解决这个案子。
而这个买主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候,其已经知道了陈东杀害了妻子和岳母的事情,他还继续进行购房行为,这属于恶意购买吧,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这种人严重违反了,我国刑法中的隐瞒杀人罪,个人建议此购房行为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直接判决购房人存在重大过失,其损失财产应不与追回。
而陈蔓的爷爷奶奶在判决前,主动将陈东名下的全部房产和财产,全部赠与其孙女陈蔓,并公开表示其儿子遗留的有关债务纠纷全部不予承担,这一行为属于恶意逃避债务,法院应当给于撤销,把房子拿来拍卖,用于归还其他合法债务人的欠款。也只有这样才能符合法律的初衷,保障所有人的公平正义和社会的基本道德良知。
在该案件中法院还存在明显的失职行为
一,未成年人并不适用,成为当前的社会经济案件的被告。
二,陈某作为一个未成年,法院不适合限制其个人合法权益。
三,购房人在签合同时候,已经知道了陈某故意杀人,还与其签合同,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和过失,可判决中对此事只字未提。
四,此款项陈某并未开销,其哥哥拿走了20万,公安机关没收了35万,也就是说这个钱,完全有条件可以还给购房人的,可法院却选择最不应该的,去判决执行一个小女孩。
河南金水区,你别光贴瓷砖啊,那么小的小女孩,你判决为难她干啥,你们这么多的成年人,就找不到一个,解决这个事的办法吗,最后推到一个小孩身上,合适吗。
编辑:庄清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