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事活动中,公司起诉应诉是非常普遍的。那么,公司提交的起诉状缺少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应当如何处理?
基本案情
A公司因修建滑雪场需要,与B公司签订造雪和雪场经营服务合同。到雪场验收时,A公司才发现,B公司没有按照约定造雪,导致雪场不能如期开业经营。于是,A公司向本院提起承揽合同的诉讼,其提交的起诉状加盖了公司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肖某签字。审理中,经本院审查,A公司在本案起诉前已经召开了股东会,通过了法定代表人由肖某变更为李某的决议,并办理了工商登记。本案起诉时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为李某。也就是说,A公司提交的诉状应当由李某签字。
经联系A公司代为立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其表示起诉前不知晓该事实,现因法定代表人李某与前法定代表人肖某存在矛盾,起诉手续无法补正。
本案起诉状加盖的公司公章应为真实,但缺少新法定代表人签字,起诉能否视为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根据前述规定,法定代表人是公司法人的代表,对外代表公司签署合同、参与诉讼等。法定代表人的选任与变更具有法定性,且属于公司必要登记事项,除法律明确规定外,公司法人的意思表示应当通过法定代表人作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几个问题的复函(法(经)函[1990]91号)》指出,“企业法人因经济、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递交的起诉状,应当加盖企业法人的公章,并有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盖章。未加盖企业法人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未签字或盖章的,受诉法院应令其补正。立案时限,从补正后交法院的次日起计算。”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立案材料要求的规范意见》分则第一节第九条指出,“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起诉状由原告本人签名或盖章。原告为自然人的,起诉状应当由其本人签名或捺印。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起诉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或盖章。”第十二条指出,“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
现因公司新旧法定代表人之间产生矛盾,对是否起诉存在争议,无法办理补正手续。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起诉状加盖的公司公章是真实的,但肖某并非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院不能确定起诉是A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本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法官讲堂
在人民法院的诉讼程序中,核对当事人身份是重要的一环。公司向本院起诉,起诉状应当加盖公司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如果委托代理人代为参与诉讼,授权委托书也应当同时具备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盖章,以此确定诉讼行为是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法定代表人的确定,应当以工商登记信息为准。特殊情况下,如果公司已经召开股东会作出了任免决议,但尚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工商登记与股东会任命不一致时,涉及内部争议,应当以有效力的股东会任免决议为准。此时要注意审查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另外,股东会作出法定代表人的任免决议,任免的职务应当与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的规定一致。
为了防范虚假诉讼,人民法院会对起诉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如果仅有公司盖章、缺少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起诉手续存在瑕疵,需要限期补正;若无法补正,人民法院无法确认起诉是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的,则会裁定驳回起诉。这样不仅会降低案件周转效率,也会增加诉讼成本。因此,为推进案件尽快进入实体审理,公司在起诉时要特别注意手续齐全。
编辑:李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