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玉林,女子遭遇抢劫,男子嫌钱太少威胁要割掉他的耳朵,为了安全女子提出可以包养他,随即两人发生关系,案发后男子被捕,控告其涉嫌抢劫罪、强奸罪,男子不服,只认抢劫不认强奸,称女子是自愿发生关系。
丈夫离世,五十岁的吴女士独自经营着一家超市,因为家离得较远,平时便在超市的楼上居住,让她没想到的是自己被男子陈某给盯上了,晚上9点钟陈某便开始在超市外观察情况等待时机动手。
当天超市不断的有人来买东西,关门的也比较晚,半夜0点钟因为时间太晚,也没有顾客再来,吴女士便打算关门休息,超市有一个玻璃门和卷闸门,平时吴女士都是把卷闸门拉下来并不锁。
吴女士不锁卷闸门的情况,陈某早已踩点了解清楚,确定店里面只有吴女士一人后,便开始动手,掀开卷闸门后进去后又拉下。
看着进店的男子,吴女士也是慌了神,他头上戴着一顶黑色棒球帽,脸上戴着黑色口罩,斜挎着一个挎包,手里面拿着一把刀,她也不是傻子,自然知道来者不善。
进店后陈某便威胁吴女士,让她把钱给交出来,此时陈某看到了吴女士脖子上戴的一块儿佛牌,直接就伸手去拽了下来,吴女士下意识的反抗,陈某挥舞着刀子划伤了她的左手。
手上传来的疼痛感让她明白了自己到底是处于怎样的危险当中,面前的这个男子不是在吓唬自己,而是真的会动手,为了保命也不敢再反抗,乖乖配合打开了收银台。
但是现在结账都是扫码,店里现金并不多,只有725元,而陈某也是只要现金,毕竟他可不想被抓,用转账的方式收钱的话很容易就能够查到自己,于是便让吴女士继续拿钱。
随后在二楼陈某看到了一个保险柜,他认为财物肯定都在这里面,便让吴女士打开,但是因为害怕,吴女士忘记了钥匙放在哪儿,找了许久也没有找到。
陈某认为吴女士是在拖延时间耍自己,是不想打开保险柜的门,便威胁吴女士如果再不赶紧找到钥匙就把他的耳朵先割下来一只,这让她更是害怕,更想不起来钥匙在哪儿了。
她又担心陈某真的就割了她的耳朵,情急之下想着先稳住陈某的情绪,称自己明天一定拿现金给陈某,还称他不就是想要钱吗,自己可以包养他,今晚的事儿她也既往不咎。
见吴女士还风韵犹存,陈某动了心,称要试试她是不是真心的,让她趴在那儿开始脱她的衣服,但是脱不掉,吴女士为了生命安全,只得顺从,陈某自己将衣服脱了下来,而后两人发生了关系。
陈某也不可能傻到真的相信吴女士说的话,之后在屋里面又翻了翻,将床头的一条珍珠项链拿上逃离了现场,吴女士在陈某离开后立即报了警,距离案发之日隔了一天后将陈某抓捕归案。
因为珍珠项链不好卖,陈某还留在身上,抢来的725元已经花光了,佛牌本以为是金的,没想到不是,跑的时候顺手丢掉了,在超市二楼的房间里,陈某还落下了一个挎包,里面装着一块砖头。
到案后,陈某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检方指控其涉嫌抢劫罪、强奸罪为由提起公诉,开庭后陈某认罪认罚,对抢劫罪并无异议,不过其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强奸,称是吴女士主动提出,并自愿的。
辩护人则提出:对指控陈某抢劫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陈某坦白认罪,请求从轻处罚;对指控强奸强奸的事实和罪名均提出异议,指控陈某强奸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体而言,任何违背妇女的意志所发生的关系只要追究责任,都构成强奸,虽说本案中吴女士主动提出,但是是建立在陈某手持刀具,自己的安全受到威胁,不得已之下的保全之策,并不属于自愿,所以陈某构成强奸。
而为何吴女士的对事实的陈述,和陈某对犯罪事实的供述一致的情况下,辩护人还提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呢?
这就不得不提到刑事诉讼的原则,刑事诉讼的原则是轻口供,重证据的原则,有证据无论是否有口供都能够定罪,但是有口供没证据就只能认定其无罪。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不过本案当中除了陈某的供述和吴女士的陈述外,还有着吴女士儿子儿媳的证言,以及在吴女士衣服上检测到的陈某的DNA等证据。
最终,院方认为陈某犯抢劫罪、强奸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不予认可,陈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且情节上属于入户抢劫,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有着抢劫的前科。
判决陈某犯抢劫罪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一万元,强奸罪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一万元。
编辑:王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