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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讨价还价气到咳血!能要求对方赔偿吗?江西法院发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

2022/12/9 0:00:00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工作要求,正确贯彻实施民法典,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进一步推进江西法院“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江西高院从全省法院甄选出10件典型案例,展示江西各地法院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群众办实事的司法成果。

案例一

商品房业主改造房屋妨碍

邻居出行的应当排除妨害

——李某、胡某诉郭某、叶某排除妨害纠纷案

1.核心价值:

邻里和谐、公序良俗

2.基本案情:

李某、胡某购买某小区X栋X单元1号房屋,收房时发现其同层入户过道一侧相邻2号房屋的郭某、叶某将入户门由内开改为外开状态。李某、胡某认为存在安全隐患且会影响其今后日常生活,遂联系郭某、叶某要求将入户门恢复内开状态,并向小区物业公司反映。物业公司在郭某、叶某房屋外墙张贴《入户门整改通知书》,要求郭某、叶某将入户门恢复原有的内开。因郭某、叶某一直未更改,李某、胡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郭某、叶某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将入户门恢复为内开状态。

3.裁判结果: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1室和2室两户门口过道系用于通行的公共区域,李某、胡某房屋的人员出入时必须要经过2室门口的过道。而郭某、叶某擅自改变原建筑规划设计,将入户门由内开改成外开,在开门时,势必占用过道,给李某、胡某的通行造成不便,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对于李某、胡某要求郭某、叶某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将2室入户门在现有位置上恢复为内开原状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4典型意义:

邻里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和谐友善的邻里关系,需要相邻各方合理限制或延伸自己的权利,尽量减少因行使相邻权给其他权利人带来生活的不便。本案通过公正裁判,对滥用权利损害邻居权益的行为予以纠正,彰显了法律对业主正当维权的支持,倡导人们在与邻相处时互相尊重,互不侵犯,互谅互让,对构建新时代社会主义和谐邻里关系起到积极引导作用。

案例二

疫情期间医护人员因伤在家

休养的相关损失可予以支持

——陈某诉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1.核心价值:

敬业友善、无私奉献

2.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2日,护士陈某被简某驾驶的摩托车撞伤致椎体骨折并骨挫伤,医嘱:建议休息、避免过度活动。经鉴定,误工期120天、护理期45天、营养期60天。受伤后,护士陈某因哺乳期哺乳需要,于2021年12月6日请假56天回家休养,未实际住院。后陈某因岗位需要,提前到岗,实际病休假至2022年1月14日。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简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某保险公司认为陈某未实际住院,护理费于法无据,“三期”应参照医嘱。陈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合计3.1万元。

3.裁判结果: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今年以来,瑞昌市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全市包括陈某所在瑞昌市中医医院内的医疗机构全情投入,救治病人、核酸检测、洗消杀毒。绝大多数医护人员超负荷工作。“为众人抱薪者不可使其冻毙于风雪”。因此,法院认为对于其“三期”的认定,应当放在疫情特殊时期下,结合医护人员的实际工作情况综合认定。本案中,结合伤情,护士陈某因哺乳期哺乳需要,回家休养符合常情。法院对于营养期、护理期的认定参照鉴定意见,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1.4万元。

4.典型意义:

近几年,因疫情爆发和反复,我们国家的医护人员全力奋战在战“疫”一线,医护人员“逆行”守护大家的生命健康安全,往往超负荷运转。本案将司法裁判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肯定了医护人员的敬业友善、无私奉献精神,体现了司法的温度,对于在全社会号召关心爱护医护人员,引导大家要对“为众人抱薪者”存感恩之心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三

讨价还价行为不应承担

民事侵权责任

——张某诉单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1.核心价值:

自由交易、平等议价

2.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张某在建材大市场某瓷砖店购买瓷砖。瓷砖店老板王某网约一辆货车帮张某某运回家中,并谈好运费35元。单某作为货车司机在平台接单来到瓷砖店后,发现瓷砖过多过重,遂要求运费加价,否则不做此单业务。后单某通过与王某、张某协商议价,三方同意运费加价15元。谈好价钱后,单某装完货并开车搭载张某妻子一起将货运至张某家,张某则因前期价格争议引发咳嗽留在瓷砖店中。三天后,张某因咳嗽咯血住院治疗。入院病史记载:患者因反复咳嗽咳痰咯血数年。张某入院治疗并支付医疗费,遂起诉请求判令单某赔偿各类损失9680元。

3.裁判结果: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纵观事情经过,应认定张某、单某之间就拉货、议价的沟通交涉属于正常合理范围。如果因为讨价还价而被认定为有过错,将会限制人与人之间正常的沟通交涉行为,这明显不符合大众的普遍认知,也不利于社会秩序的合理构建。张某某要求单某对于其咳嗽咯血而住院治疗承担过错侵权责任,需要从法律层面进行严格界定。本案中,单某对张某没有实施过错侵害行为,且张某自身有咳嗽咯血的陈年病史,单某对张某的损害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4.典型意义:

自由交易、平等议价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定运行的“压舱石”,能够保证市场运行的高效和活力,帮助资源配置达到最优化。在保障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同时,也要兼顾市场主体平等交易的自由,其中包括议价的自由。本案中,人民法院在责任认定上,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出发,并结合社会价值理念进行考量,最终认定单某的讨价还价系一种自由议价行为,属于正常的沟通交涉方式。该行为不具有过错,且与张某咳嗽咯血住院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单某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免除了讨价还价行为人的后顾之忧,对于弘扬自由、平等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彰显人民法院公正、法治的司法理念,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四

物业公司应配合业主开具

同意安装充电桩证明

——张某诉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1.核心价值:

节能减排、绿色环保

2.基本案情:

张某系某小区业主,于2021年11月购买了某品牌新能源汽车,为方便充电需要在其自购的地下车位上安装充电桩。根据供电部门要求,需业主提供物业(或村委会、业委会等)部门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因该小区未成立业委会,张某要求某物业公司出具证明。某物业公司认为物业服务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且在公共区域安装充电桩存在消防隐患,故拒绝开具证明。张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

3.裁判结果: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本案中,张某在自购车位上安装充电桩,根据供电公司要求,需某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某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管理服务单位应予以配合,出具证明。虽然物业服务合同未明确约定,但张某购买并使用新能源汽车,系积极响应国家新能源汽车发展和节能减排战略,而安装充电桩又是新能源汽车实现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设备,也系对车位的合理利用,故判决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

4.典型意义:

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和使用,对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而要实现新能源汽车的普及推广,配套设施建设尤为重要。本案肯定了张某作为小区业主在自购停车位上安装充电桩的行为,符合国家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符合绿色原则,应当予以支持。该判决要求物业公司践行和支持国家所倡导的绿色发展理念,全面诚信履行物业服务合同,配合业主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以司法裁判彰显了国家发展新能源汽车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信心和决心。

案例五

学生遭校园暴力,施暴者

及监护人、学校需担责

——温某韬诉李某、李某翼、某中学身体权纠纷案

1.核心价值:

和谐共处、团结友爱

2.基本案情:

温某韬及李某于本案事发时均系某中学在校学生,温某韬系八年级一班学生,李某系九年级二班学生,为未成年人。2021年12月5日,李某怀疑手机被没收一事系温某韬举报,于同日13时许和14时许分别在学校池塘边及厕所门口对温某韬进行殴打,致使温某韬受伤。温某韬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住院17天。出院后,其要求李某及其监护人李某翼、某中学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损失35317元。

3.裁判结果: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殴打温某韬致其受伤,其行为严重侵害了温某韬的身体权,应承担主要的侵权责任,因李某系限制行为能力人,故相应的责任由其监护人即李某翼承担。某中学作为公立教育机构,在平时的教育中尽到了一定的教育、管理职责,但在教师值班、校园巡查等安全保障方面还存在不足,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此次事故发生经过及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确定由李某的监护人李某翼承担85%的赔偿责任,某中学承担15%的赔偿责任。

4.典型意义:

近年来,校园霸凌、校园暴力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本案的发生,对受害人身心造成了极大伤害,在此情形下,判决支持受害人的主张,既鼓励支持受害人向校园霸凌等不法行为勇于说“不”,也严肃追究施暴者及其监护人的责任,让监护人认识到校园霸凌的危害性,注重培养孩子的法治意识,促使校方完善教育、管理机制,尽早发现和制止霸凌行为。本案判决对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团结友爱、和谐共处,自觉践行法治、平等、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六

公民有权通过自媒体对

企业生产经营环保情况

进行合理监督

——某乳制品公司、叶某诉钟某名誉权纠纷案

1.核心价值:

公平合理、舆论监督

2.基本案情:

自2021年8月起,钟某在其“抖音”账号上发布了5段有关某牧场景区的视频及图片,并配有对该牧场所涉乳制品公司施工的相关项目安全性和砍伐树木有无获得相关部门批准的质疑评论文字。2021年12月11日,林业局调查处理报告显示该部门已对某乳制品公司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砍伐树木的情况依法律规定程序处理。该乳制品公司认为钟某发布或散播侮辱性、贬损性、虚假的言论,损害其名誉,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钟某立即停止侵害,删除侵权视频、文字;在抖音、微信平台等影响较大的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30万元。

3.裁判结果: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主营与群众饮食健康息息相关的乳制品生产加工,对于群众对其从业相关的活动和涉及公共健康、公共利益的舆论监督应有较一般民事主体更高的容忍义务。只要有关舆论监督并非出于恶意的无端谩骂,表达内容没有明显偏离客观事实,且没有客观上引起比较严重的后果,则不应认为这些可能令人不快的词语或字句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犯。同时,鉴于钟某的部分表述确实言辞过激,并存在鼓动传播行为,二审法院酌定由钟某负担部分二审案件受理费。

4.典型意义: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作为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应当履行环保责任,接受群众监督。由于本案当事人系与食品安全息息相关的乳制品生产加工企业,且钟某发布的视频文字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本案认定企业对于群众的监督具有更高的容忍义务。同时考虑到钟某部分言辞过激,亦判决钟某承担部分诉讼费用,鼓励公民通过合法合规方式揭露社会问题,维护公共利益,有力弘扬了法治、诚信、文明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七

在自媒体发布不实吐槽信息

应承担侵权责任

——某口味馆与肖某名誉权纠纷案

1.核心价值:

批评有度、友善包容

2.基本案情:

2021年9月5日,肖某在某口味馆就餐,认为菜品分量不足,遂发表抖音视频称该店为黑店,视频获近千条评论、数百次转发、数千次点赞。10月8日,该口味馆以侵害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肖某删除视频、赔礼道歉不少于30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损失56000元。10月17日,肖某删除视频。

3.裁判结果: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该口味馆不服,提起上诉。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借助基层组织力量化解矛盾,并邀请餐饮协会参与。最终,餐饮店与肖某在多方见证下达成调解。肖某向该口味馆赔礼道歉,赔偿该口味馆名誉损失等1500元,并发布抖音视频至少5日为口味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肖某于签订调解协议之时,当场赔礼道歉并支付赔偿款。

4.典型意义:

消费者对餐饮消费不满意在自媒体吐槽,需批评有度。消费者享有对产品和服务进行评价的权利,但若在自媒体发布不实评论侵害商家名誉权,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本案借助基层组织力量促成调解,并邀请餐饮协会见证,教育消费者使用正当合法方式维权,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促进双方良性沟通、友善包容、互让互谅,有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案例八

学生在校方组织的正当体育

活动中因自身原因受伤

应认定学校无责

——刘某诉某校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1.核心价值:

公正法治、素质教育

2.基本案情:

刘某事发时为某校学生。2019年12月4日上午10时许,在学校组织的课间跑操过程中,刘某突然晕倒,后校方对其进行了现场急救并及时将其送往医院进行抢救,同时通知学生家属。此后,刘某先后在各地就诊,花费医疗费100余万元,并鉴定构成四级伤残。为减轻刘某损失,校方组织师生捐款28000元,因看望刘某支付10000元,另预付给刘某某一部分医疗费。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刘某以伤情系踩踏引起,校方组织跑操过程中及事故发生后处理存在过错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校方赔偿2318485.41元。

3.裁判结果: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课间跑操是一项正常、适当的体育教学活动,有益学生,是学校教学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此类体育活动本身具有一定风险性,该风险为体育规则所允许,且系发展体育运动事业所必须承受的,不应由学校承担。学校在事故发生后积极进行急救、拨打120并通知学生家属,履行了学校应尽的注意义务、救助义务及善良管理义务。根据刘某伤情检测结果和诊断意见分析,刘某某伤情并非外伤或因外力所致。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最终认定学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对于校方已预支付给刘某的医疗费,法院多次与校方沟通,最终校方基于人道主义自愿同意将该款补偿给刘某。另法院考虑到其家庭困难,免除了刘某诉讼费2万余元,给予其力所能及的救助,使该案取得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4.典型意义:

学校开展体育教学是保障公益健康,开展体育强国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普及体育教学,增强学生身体素质。体育活动伴随的一般风险属于为发展体育运动事业所必须承受的风险。本案的裁判未依循“有损必赔”的思维模式,避免脱离事实情况和法律原意的“过度”平衡,对类似体育纠纷案件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有利于推动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活动普及,有利于贯彻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九

一方在另一方重病情况下闪离

并要求返还彩礼的

可不予支持

——江某诉张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1.核心价值:

夫妻扶持、善良风俗

2.基本案情:

2021年7月,江某与张某(女)通过相亲认识,10月2日双方订婚,江某向张某给付了相应彩礼。订婚后,双方开始共同生活。2021年12月5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婚检显示“未发现医学上不宜结婚的情形”。婚后不久,张某检查出疑似患有恶性肿瘤,并确诊为肝恶性肿瘤。2022年2月11日,江某起诉离婚,因其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按撤诉处理。2022年6月17日,双方在民政局办理离婚,张某未要求分割婚后共同财产,也未要求江某分担医疗费用等。离婚后,江某要求张某返还彩礼未果,遂诉至法院。

3.裁判结果: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法,江某与张某无论婚前还是婚后都有共同生活,江某的诉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于情,双方自愿结为夫妻,理应互相扶助,共赴患难,但在张某患病治疗期间,江某既未支付任何医疗费,也未尽心陪护,没有履行作为丈夫的职责和义务;于理,张某在双方协议离婚时,既未要求分割婚后共同财产,也没有要求江某分担医疗费等,更没有以不离婚来拖累江某,反而是江某在张某第一次术后出院不久便起诉离婚,第二次术后不久便要求返还彩礼。江某的行为既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返还彩礼也没有法律依据,故法院判决驳回江某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4.典型意义:

“夫妻本是同林鸟,患难与共为正道”。夫妻之间和衷共济、患难与共历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相濡与沫、休戚与共更是为世人所传唱的佳话。夫妻之间相互扶持不仅是道德上的义务,也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本案在司法裁判中融入了法理、事理、情理,全面否定了丈夫对患病妻子物质上不予以帮助,精神上不予以慰藉的违反法律规定与善良风俗的不当行为,弘扬了和谐、友善、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倡导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家庭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案例十

成年子女无权要求经济困难的

父亲支付高等教育费

——李丙诉李甲抚养费纠纷案

1.核心价值:

独立自强、自力更生

2.基本案情:

2012年李甲、李乙协议离婚,女儿李丙随李乙生活,儿子李丁随李甲生活。李甲按照离婚协议负担了李丙大部分抚养费用至其高中毕业。2021年李甲再婚生育幼子,现经营一家锁店,租房居住。李丙已成年,正在上大一,办理了国家无息助学贷款,李甲以经济困难为由拒付其高等教育费。后李丙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甲支付其上大学的相关费用。

3.裁判结果: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无法律义务为成年子女支付大学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本案中,李甲抚养李丙至成年且完成高中。现李甲收入不高,有两儿子需要抚养,幼子不足一周岁,其已无负担能力。李丙已办理无息国家助学贷款,能够支付学费,其可通过勤工俭学获取生活费。在父母无负担能力的情况下,当代青年应当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独立自强,自力更生。故判决驳回李丙的诉讼请求。

4.典型意义: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独立自强、自力更生。就我国人情伦理及社会风俗而言,大多数具有经济能力的父母愿意供养成年子女接受高等教育,但这仅是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在父母经济困难时,不得再用道德义务“绑架”父母。本案将司法裁判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教育当代青年应当独立自主、自力更生,拒绝“躺平”、“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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