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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60万分20万,刑侦副队长令副所长不积极办案,案犯以证据不足被取保

2022/10/24 0:00:00

公诉机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1973年3月22日出生于天津市南开区,汉族,大学本科,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法制支队三大队教导员、一级警长,居住地同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2020年6月8日涉嫌职务犯罪被天津市南开区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8月17日涉嫌受贿罪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同年8月27日决定逮捕,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南检三部刑诉〔2020〕6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受贿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被告人刘某利用担任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鼓楼派出所副所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王某委托,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为孙某1、祁某、李某从轻处理提供帮助,两次收受王某给予的钱款人民币共计20万元。被告人刘某在调查机关未掌握其受贿犯罪线索的情况下,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全额退缴涉案赃款。

就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对被告人刘某进行了讯问,并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第一款的规定,应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认罪认罚,且系自首,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为孙某1、祁某、李某从轻处理提供帮助不客观,在案证据显示被告人刘某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为当事人提供任何帮助仅是消极处理,并未实际干预或者影响案件侦办;2.被告人刘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且其家属代其退缴全部赃款;3.被告人刘某案发前工作勤恳并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4.被告人刘某系家中独子,父母身体状况不佳需其赡养。综上,望法庭对被告人刘某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于2013年5月至2017年7月期间担任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鼓楼派出所副所长,主管辖区的治安管理等工作。

2016年1月19日,鼓楼派出所辖区内龙亭家园小区发生刑事案件。次日,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孙某1、祁某、李某刑事拘留,刘某系该起案件主管领导,负责配合公安刑侦部门开展取证、调查工作。后时任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民警王某(另案处理)接受倪某(另案处理)的委托,找到被告人刘某要求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为孙某1、祁某、李某从轻处理提供帮助。刘某在明知请托事项后并未拒绝,并先后两次收取现金共计20万元。

2020年6月1日,在天津市××委对被告人刘某涉嫌接受宴请违纪问题立案审查时,刘某供述了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的事实。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的家属主动代其退缴全额赃款共计2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天津市南开区监察委员会出具的案件来源与到案经过:2020年6月1日,公安南开分局纪委对刘某涉嫌接受宴请的违纪问题立案调查,期间刘欣供述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2020年6月8日,市监委指定南开区监察委员会对刘某涉嫌职务犯罪问题进行调查,同日,南开区监察委员会将刘某带至天津市纪委监委综合服务中心大港中心接受调查,并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已掌握的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20万元的事实。

2.被告人刘某的干部履历表、公务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执法勤务警员套改表、科级领导职务情况说明。

3.李某、祁某、孙某1的呈请拘留报告书、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证明:三名犯罪嫌疑人因证据不足被取保候审。

4.被告人刘某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存款凭条证明:被告人刘欣在收取现金20万元后分四笔存入其个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

5.证人王某的证言:其系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刑侦一队副大队长。2016年倪某牵扯到一起坠楼案件,让王某在公安方面找关系寻求照顾并给付王某60万元,王某便通过李某与刘欣结识,通过李某分两次给付刘某20万元现金,因刘某当时是鼓楼派出所分管治安的副所长,该起案件由其具体负责,王某希望刘某能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对相关涉案人员从轻处理或取保候审。

6.证人李某的证言:2016年初,王某找到李某,让其帮助联系鼓楼判处所治安副所长刘某,希望刘某在鼓楼龙亭家园坠楼案件中帮忙,并通过李某分两次给付刘某20万元现金,后在刘某的帮助下嫌疑人被顺利取保候审。

7.证人倪某的证言:2016年1月,因吕国权在君临盛世跳楼自杀,其通过赵某联系到了王某,并给王某60万元解决此事,后相关嫌疑人孙某1、李某、祁某在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

8.证人赵某的证言:其与倪某、王某均系朋友关系,2016年1月份左右,倪某给赵某打电话说朋友出事想要找公安人员,赵某便将王某的联系方式给了倪某。

9.证人孙某2的证言:其与倪某共同经营鼎信和公司,2016年1月份,亚海公司债务人跳楼自杀后,倪某联系赵某帮忙解决此事。一个月后李某、祁某被取保候审,倪某称疏通关系共花费120万元。

10.证人孙某1、祁某的证言:2016年1月19日,债务人吕某在龙亭家园跳楼自杀,孙某1、祁某、李某被刑事拘留,后又被取保候审。后听说是倪某花钱疏通关系解决此事。

11.证人林某的证言:2016年其系鼓楼派出所民警,主管领导刘某,在处理龙亭家园债务人坠亡案件中,刘某作为主管领导没有让其将案件移交刑侦九大队处置,而是由派出所侦办案件。后犯罪嫌疑人李某、祁某、孙某1因证据不足被取保候审。(略)

14.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2016年1月鼓楼派出所辖区龙亭家园发生一起高层坠楼案件,案发后,该所拘留李某、孙某1、祁某三名犯罪嫌疑人。后王某通过李某找到刘某,让刘某在该案上帮忙照顾尽快了结此案,并分两次给付20万元现金,刘某在办理该案中不积极不主动导致三名犯罪嫌疑人因证据不足被取保候审。另,刘某将所得20万元赃款分四次存入其个人名下建设银行储蓄卡账户内,用于个人消费。

15.被告人刘某的身份户籍信息及涉案人员的身份户籍信息。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钱款共计2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依法构成受贿罪,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并对所提量刑情节和量刑建议酌情予以采纳。

对辩护人所提缓刑及被告人刘某主观恶性较小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某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的廉洁性,破坏了司法机关在群众中的公正形象及公信力,且其身份为人民公安领导干部,收受贿赂数额巨大,社会危害性较深,故对上述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其他辩护意见,酌情采纳。

被告人刘某主动交待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退缴全部所得赃款,确有一定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被告人刘某的认罪悔罪态度及各项量刑情节,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被告人刘欣减轻处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8日起至2021年12月7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退缴在案赃款人民币二十万元,依法予以没收。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编辑:王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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