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执行公务期间因占用私家车位和车主产生冲突,受轻微伤。事发后,车主赔偿对方143万余元拿到了谅解书,交警承诺不追究车主的法律责任。此后,检方指控车主犯妨害公务罪提起公诉,车主则以交警“隐瞒伤情”“涉嫌欺诈”为由,将其起诉到了法院,要求退还143万赔偿款。
近日,山东省莒南县法院一审判决:涉案交警返还原告143万元赔偿款。
山东省莒南县法院一审判决王某某返还143.6万元赔偿款
当事人讲述:交警地下车库查套牌车时占用私家车位引发冲突
武先生是山东省临沂市某民营企业负责人,今年65岁。
武先生回忆,2018年10月18日晚,公司接待任务结束后,司机曹某某、办公室副主任康某某、副总荣某某3人送他回小区。当晚8时30分许,在小区地下车库,他看见一辆警车停在他的车位上,车旁有几个人穿着警服,也有人没穿警服。
“下车后,我说这是我的私家车位,让警车挪车。”武先生说,警车驾驶员态度很好,当即上车向前挪动。“眼看警车就要挪出来了,忽然从不远处走来一位穿着警服、未戴警帽的男子,对警车喊道:不要挪,退回去!听到该男子的命令后,已经向前开出三四米远的警车又倒回到了我的车位上。”
案发地下车库
武先生说,他当时就火了,借着酒劲,冲着来人骂了一句。“对方既未亮明身份,也未说明来意,直接对警车里的民警说‘拿辣椒水’。我一听更火了,这不是把我当犯罪嫌疑人嘛?”武先生说,气愤之下,他打开随手携带的不锈钢水杯,将水向来人泼去,之后又将水杯向对方砸去,两人随即发生冲突。
武先生后来获悉,和他发生冲突的男子系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某中队指导员王某某。
武先生说,看见发生冲突,双方的人都过来拉架。两人被分开后,公司办公室副主任康某某将他往车上推,他没上。这时,王某某也赶过来不让他走,之后两人又撕扯到一起。公司其他人拉架期间,王某某倒地,之后,他们就开着车走了。
中间人协调:车主赔偿交警143万余元后,对方出具谅解书
案发后,武先生通过中间人获悉,冲突中,王某某左膝关节前交叉韧带断裂,脸部、双手等多处软组织损伤,之后曾到北京治疗。
“获悉王某某伤情比较重后,我很后悔。如果当时王某某亮明身份,说明来意;如果我当晚没喝酒,当天的事情就不会发生。”武先生称,他做企业几十年了,如果对方表明身份、说明来意,他不可能不配合对方执法。
武先生介绍,事发后,在中间人的协调下,他们向王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各项损失143万余元。2018年12月27日,从中间人处拿到143万余元赔偿款后,王某某向他出具了谅解书,承诺不再追究他们4人的法律责任。
2018年12月,赔偿到位后,王某某向武先生出具谅解书
记者从武先生提供的“谅解书”上看到以下文字:我叫王某某,现为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民警。2018年10月18日晚9时许,我在查扣公安部推送的涉嫌套牌违法车辆时,被武某某、荣某某、曹某某和康某某4人打伤,造成左膝关节交叉韧带断裂,脸部、双手等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并于11月1日在北京大学第三人民医院取自身韧带做了韧带重建手术,现正在术后恢复中。
事发后,当事人武某某等4人通过其亲属多次与我进行和解,并通过其亲属向我承认错误,赔礼道歉。经我们双方协商:当事人武某某等4人主动自愿赔偿给受害人王某某在身体和精神上造成的损失(除医疗费报销之外),此赔偿款现已履行完毕。
鉴于当事人武某某等4人认错态度诚恳,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给予积极赔偿,本人对他们给我造成的身体伤害已表示谅解,不再追究武某某等4人的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双方确曾撕扯缠斗,案发8年前王某某左膝曾有手术史
武先生和家人一直认为,他们赔偿了王某某143万余元,加之王某某是轻微伤,因此,他们的行为构不上犯罪。没想到,公安机关立案一年多后,他们再次被传唤、刑拘、取保候审。
武先生介绍,2020年二三月间,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他和曹某某等人先后被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2020年3月,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将案件移送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几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1年3月,他和曹某某等3人被批捕,他因疾病被取保候审。
2021年8月,山东省蒙阴县检察院对康某某提起公诉。检方指控:2018年10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康某某与武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在临沂市兰山区某地下停车场,对正在执行公安部打击假牌套牌假证违法行为专项活动的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某中队民警王某某等人及兰山分局红埠寺派出所民警,采用语言辱骂、推搡、厮打的方式阻挠王某某等人执行公务。其中,被告人康某某实施了辱骂民警,将交警王某某拉倒在地,脚踹交警文职刘某某腹部的行为。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为轻微伤。2018年12月27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检方认为,被告人康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蒙阴县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0月18日19时许,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某中队指导员王某某与其他警员驾驶外观标识为“交警勤务”的办案警用车辆,到兰山区某小区地下车库调查被有关机关列为套牌嫌疑的车辆情况。
期间,有两名人员着交警执勤用反光背心,王某某着警服但未带警帽。到达现场时,办案人员直接将警车停放于靠近嫌疑车辆旁边的武某某的私家车位。停车后,部分人员离开嫌疑车辆现场,部分人员留守现场。
当晚20时30分左右,武某某在其公司办公室副主任康某某等人的陪同下,一同乘车到达,并将车辆停放在警车正前面。武某某发现私家车位被占用后,恼怒大骂,并责令立即将占用车位的警车开走。留守的警员准备将车挪走时,武某某的驾驶员将车辆后退几米。此时,交警王某某等几名警员从步行梯来到现场。发现情况,商议采取措施时,被武某某听到。
武某某当即将携带不锈钢水杯的热水泼到王某某身上。随后,武某某和王某某撕扯缠斗在一起。被告人康某某上前帮助并推搡、扯拽王某某。王某某先后两次倒地,手指、膝盖等多处受伤。为阻止其他人员,被告人康某某对一同办案的便衣警员踹踢一脚。之后,武某某和康某某等人离开。
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2018年11月31日,王某某在北京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以左前膝交叉韧带再断裂需手术入院,病历同时载明,王某某在8年前有左前膝交叉韧带断裂手术史。
2021年10月27日,蒙阴县法院一审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康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与之前的漏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
一审宣判后,康某某不服上诉。2022年3月2日,临沂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被公诉后,私家车主起诉交警要求返还143万赔偿款
武先生的代理律师告诉华商报记者,2022年4月29日,蒙阴县检察院指控武某某(武先生)、荣某某、曹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向蒙阴县法院提起公诉,目前法院还未开庭。
代理律师称,案发后,武先生之所以赔偿王某某143万余元,是因为王某某通过中间人告知武先生,其伤势较重,需要进行韧带重建手术;加之王某某在谅解书中明确表示,他不再追究武先生等人的法律责任。
武先生的家人称,早在双方赔偿协议达成前的2018年12月13日,相关部门就已经做出了王某某构成轻微伤的司法鉴定,但该鉴定结论直至2020年2月8日他们才知道。“我们认为,王某某明知自己是轻微伤并且是老伤的情况下,向我们索取高额赔偿143余万是一种欺骗行为。此外,王某某于2020年继续反映我家人涉嫌犯罪的行为,已违反调解协议约定。”
武先生认为,王某某通过隐瞒伤情成因等欺诈行为通过中间人索取远高于实际损失的高额赔偿,导致当时不明真相的他为了息事宁人而向王某某指定账户汇款143.6万元。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我才将王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我与他签订的谅解书,返还143.6万元以及期间产生的利息22万余元。”
法院一审判决:涉案交警返还143万赔偿款,当事人是否上诉目前尚不清楚
庭审期间,当事交警辩称,武先生要求解除与他签署的谅解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他确实收到武先生143.6万元赔偿款,但该笔赔偿款是原告以及涉嫌妨害公务的荣某某等人在妨害公务案件发生后,由原告近亲属作为代表,向他道歉并恳请出具谅解时支付的赔偿款,要求返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山东省莒南县法院根据查明事实,依法变更本案案由为合同纠纷,原被告对此均无异议。
法院认为,被告王某某出具的谅解书系基于其单方意思表示,被告无权就该谅解书本身主张撤销或消除。案涉款项143.6万元系原被告达成赔偿协议的结果,故原告主张行使撤销权及解除权的对象实际应是原被告之间形成的赔偿协议。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赔偿协议已履行完毕,故不存在解除问题。
法院认为,民法典相关条款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存在重大误解,并请求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称,直到2021年4月,原告的辩护人在阅卷时才得知被告王某某在案发8年前便有左膝前交叉韧带断裂手术史及在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诊断治疗及预交手术费3万元的事实。同时,原告自述“以上事实说明在达成谅解时原告所认为的伤情严重及成因并不属实,实际情况是王某某仅构成轻微伤,王某某的手术、检查及护理等并非花费巨大”,“案发后,原告因认为其造成王某某腿部受伤,伤势严重,可能构成轻伤二级以上,治疗费用和后续护理费用高等,对王某某积极赔偿”。
通过该事实,可以看出原告与被告达成赔偿合意时,因原告并不知晓被告王某某伤情及花费情况,因而向被告赔偿143万余元的民事行为,符合重大误解构成要件,故原告与被告达成的赔偿143.6万元的协议应予撤销。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占用资金利息22万余元的问题,因重大误解的主体是表意人本人,是表意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相对方,即产生重大误解的原因是原告自己,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近日,山东省莒南县法院一审判决如下: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武某某款项143.6万元;驳回原告武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724元由被告王某某承担。
“一审判决是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是一个正义的判决,我对判决结果表示接受。”6月23日,武先生告诉记者,案件目前正处于上诉期,对方是否上诉,还不得而知。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王某某如何看?6月23日下午,记者多次联系王某某,电话一直无人接听。当天下午,王某某的代理律师告诉华商报记者,王某某在案件中并无欺骗成分,对于一审判决结果,他不予置评。至于是否上诉,当事人目前还没有委托他,因此并不清楚。
律师解读
像妨害公务罪这类案件,因案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秩序,不存在自然人被害人,因此,不存在和解、谅解一说。即使与个人达成和解、谅解,量刑时也不会考虑。如果和解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受欺诈胁迫违背真实意思作出等情形,一方当事人是可以申请撤销和解协议并要求对方返还赔偿款的。
编辑:韩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