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赵红旗
学生在学校参加“掰手腕”游戏,意外造成骨折。在当事双方均无过错情况下,该谁来赔偿?近日,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依据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条款承担保险责任。
陈华(化名)与李明(化名)系河南省郑州市某学校在校学生,2019年12月29日下午,两人在教室内参加元旦节目演练过程中,受节目主持人的安排,参加“掰手腕”的游戏活动。在活动中,陈华的左上肢受伤,被学校教师护送至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肱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陈华住院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48614.42元,其中17000元由学校垫付。
各方均无过错过失行为
因赔偿责任问题,当事各方协商无果,陈华向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起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司法鉴定,陈华损伤未达伤残评定标准,护理期限为90日,营养期限为90日。
法院审理查明,学校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平安校方责任保险”,被保险人提供的在校学生名册包括原告陈华、被告李明等,保险期限为2019年9月1日零时至2020年8月31日24时止。
该保单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条款每人赔偿限额30万元。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中规定:在本保险期间和本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区域范围内,因自然灾害、学生自身原因、学生体质差异或校外的突发性侵害而导致被保险人在校学生发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已履行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但是依法仍需对伤亡学生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021年12月9日,中原区法院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原告陈华受伤是在校园内参加由同学组织的“掰手腕”的游戏中形成的,“掰手腕”的游戏是日常活动中非常常见的一项活动,具有一定的趣味性和对抗性,但该对抗性较为轻微,在参与人预知和防范范围之内。
本案中,该游戏参与人为原告陈华与被告李明,二人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均系自愿参加该游戏,知道或应当知道对该游戏的特性和内容,各自在游戏过程中实施的动作没有任何恶意和超出游戏的限度,因此对于原告陈华参加游戏而受伤均没有过错。
学校教师组织安排学生自主排演节目并无不当,且在原告受伤后及时护送其到医院治疗,不存在过错。
综上,法院认为,原告陈华受伤系因自身体质差异未能适应“掰手腕”游戏中“对抗性”行为形成的,该受伤系意外受伤,原告陈华、被告李明和学校对此均无过错过失行为。
学校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校方责任险时附加投保了无过失责任险,原告陈华系被保险人,其受伤情形符合有关“保险责任”规定的情形,故被告某保险公司应依据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条款承担保险责任。
学生游戏对抗性较为轻微
主审法官黄健认为,此案在学生、学校层面均具有警示教育意义。
在学生层面,跳皮筋、扔沙包、斗鸡、掰手腕……热闹的课间总是充斥着这些互动竞技的小游戏,也承载着很多人的求学回忆。这些游戏存在的意义,就是让学生的校园生活更加多样化,让学生不至于每天都困在课堂里面,有利于增进同学间的友谊,增强体魄,活跃校园生活,促进德智体等全面发展。
学生在游戏过程中,游戏的对抗性往往较为轻微,学生在预知和防范范围之内都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游戏的特性和内容,且学生在游戏过程中实施的动作没有任何恶意和超出游戏的限度。因此,对于在此情况下导致一方学生受伤的后果,学生各方都是无过错的。
根据民法典的“自甘风险”规定,体育运动领域,无论是专业性的体育竞技比赛还是群体性的互动竞技活动,都具有一定的对抗性。参加者会为了运动比赛的胜利而发挥自身最大的潜力,其争夺性、竞争性必然存在,因此体育运动都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参加者对此应当具有预见性。自愿参与体育运动的成员,除对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之外,对在体育运动中发生的损害结果应当自担风险。
在学校层面,下课时间是学校安全事故的高发时段,乱跑撞伤的、蹦跳扭伤脚的、跌倒磕伤牙齿的、危险玩具伤害的、楼上抛物砸伤的、玩水淋湿感冒发烧的、楼梯追逐跌落摔伤的、嬉戏打闹抓伤的、打架伤害的……总之,一旦发生学生受伤的事件,学校就很难避免被家长或监护人追责,除了承担经济上的损失,也会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分担和化解学校风险
那么,如何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黄健认为,要充分发挥社会保险的作用,分担和化解学校和学生风险。
“让学生在课间休息期间静止不动显然是不现实的,教育部也明确规定,学校不得对学生课间游戏作不必要约束。”黄健认为,学校一方面要鼓励学生多开展有益性的运动和游戏,让学生始终保持朝气蓬勃、争先创优的状态,另一方面要制定相关制度,抓好落实,发现问题及时制止。一旦出现学生受伤事件,教师及学校相关人员要及时妥善处理、及时救治。
黄健建议,学校和家长应将校园责任保险等列入开学季的采购清单,积极全面为孩子购买保险,通过社会保险的作用,化解可能承担的赔偿风险,让孩子们快快乐乐游戏和运动,安安心心上学,健康顺利成长。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