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中国人而言,祖坟是慎终追远的重要寄托,损毁祖坟是一种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近期,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在施工过程中不慎挖坏村民家祖坟的案件,依法判决施工方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件
施工不慎挖坏村民祖坟
刘家三兄弟的父亲生前系重庆市潼南区田家镇某村村民,去世后在该村入葬。2020年5月,甲公司(下称施工单位)从赖荣处租赁了挖掘机进行施工。2020年10月11日,赖荣聘请的驾驶员刘强按照施工单位现场施工负责人的指示,在该村进行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因荒草较多,刘强驾驶挖掘机不慎将刘家三兄弟父亲的坟墓损坏。获悉后,刘家三兄弟赶到现场不许刘强离开,并扣押了挖掘机。刘家三兄弟与施工单位、刘强、赖荣协商未果,遂起诉至潼南区法院,请求该院判令施工单位、刘强、赖荣赔礼道歉,赔偿坟墓修缮费用5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潼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施工单位作为涉案施工工程的承包人和案涉挖掘机的承租人,在挖掘机作业前,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也未提醒刘强在作业过程中注意相关问题,导致本次事件发生,应负主要责任。刘强作为挖掘机驾驶员,在作业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作业、文明施工的审慎注意义务,导致坟墓被损坏,应负次要责任。施工单位和刘强虽无主观故意,但其行为皆存在过错,均应承担侵权责任。赖荣是刘强的雇主,故对刘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后果,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鉴于施工单位及刘强在发现损坏坟墓当日就进行了必要的修缮,且刘家三兄弟未举示相关证据证明坟墓的修缮费用,结合本案发生的客观事实、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潼南区法院最终依法判决施工单位、刘强、赖荣向刘家三兄弟赔礼道歉,并由施工单位和赖荣向刘家三兄弟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法官说法
损毁坟墓侵犯死者人格利益
潼南区法院法官周红梅认为,自然人死后,其人格权也随之消灭,但人格利益仍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国传统伦理观念以及风俗习惯,坟墓是后人追悼先人的特定场所,寄托了生者对逝者的哀思,更是对生者的一种精神安慰。
在农村,因施工不慎损毁田地、房屋乃至坟墓的事件屡见不鲜,既侵害了死者的人格利益,也给死者近亲属造成了精神伤害。法院判决侵权行为人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既保护了死者的人格利益,也满足了生者的精神需求,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专家释法
死者近亲属可作为当事人起诉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王雪羽认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死者不能作为诉讼当事人,但为保护其人身性质的权利,近亲属可作为当事人起诉。上述案件中,因施工造成刘家三兄弟父亲的坟墓损坏,对刘家三兄弟祭奠权构成侵害。我国法律虽未明确规定祭奠权,但对逝世亲人进行祭奠,以表达对逝世亲人的哀思及怀念,符合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祭奠权虽非法律明确规定的人格权类型,但应当属于其他人格利益范畴,应当纳入民事侵权赔偿的范围,受侵害者可以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潼南区法院作出上述裁判于法有据,并捍卫了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