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套路层出不穷,很多人因防范意识薄弱,维权意识不强,常常成为诈骗犯罪的重要目标。
为提高广大群众反诈防骗意识,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梳理了最近十起典型案例,包括利用虚假网贷平台实施诈骗、针对女性的“杀猪盘”、利用外籍身份实施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利用网络发布虚假广告骗取钱财等经典诈骗案例,提醒广大群众切勿上当受骗。
案例一
邱某等9人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利用虚假网贷平台实施诈骗的犯罪集团
【基本案情】
共同出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及相关作案工具,搭建虚假的贷款平台。分工配合,冒充客服打电话诱使被害人借款,冒充贷办员诱骗被害人支付手续费、保证金。诈骗多人共计37万余元,并通过洗钱的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致1名被害人自杀。
【裁判结果】
法院对首犯邱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对其他8名被告人分别以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三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相应罚金。对犯罪所得予以追缴,退赔被害人及被害人亲属。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典型的利用虚假网络贷款平台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集团犯罪。网贷有风险,借款须谨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醒】
办理贷款一定要到正规的金融机构办理,正规贷款在放款之前不收取任何费用!
案例二
朱某斌诈骗案
——诱骗他人网络“投资”并控制输赢的犯罪团伙
【基本案情】
朱某斌伙同他人搭建并利用“区链财富”网站以投资理财名义吸引被害人投资充值,后通过后台控制输赢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与他人多次共同实施网络诈骗,骗取12名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64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朱某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退赔被害人。
【典型意义】
在进行网络投资理财时,一定要选择正规渠道,不要轻信网络上的小广告,对宣传所谓“低风险、高回报”的网站及手机APP保持应有的谨慎,更不要相信网上那些冠冕堂皇的“投资理财大师”。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远离诈骗,是正确理财的先决条件。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醒】
“有漏洞”“高回报”“有内幕”的炒虚拟币、炒股、打新股、炒黄金、炒期货、博彩网站等,都是诈骗!
案例三
刘某丕等4人诈骗案
——冒充女性以“谈恋爱”为幌子的诈骗团伙
【基本案情】
刘某丕等4人冒充单身女性,使用微信以交友恋爱的名义索要交通费、疾病救治费、红包等财物,通过网络诱使不特定被害人向其转账,骗取他人财物共计307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刘某丕等4人十三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对犯罪所得予以追缴,退赔被害人。
【典型意义】
网恋有风险,不要轻信虚拟世界里的所谓“爱情”,与“抠脚大汉”的网恋收获的往往不是甜蜜,而是财产的损失,特别是当对方提出转账要求时,务必要提高警惕,远离陷阱。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醒】
始于网恋、终于诈骗!网友教你投资理财的都是诈骗!
案例四
王某等5人诈骗案
——冒充成功男士诱骗女性“投资”的诈骗犯罪集团
【基本案情】
王某等5人犯罪集团成员分工明确,相互配合,进行话术培训,在网络上冒充“成功男士”,与多名女性被害人联络感情,进而诱骗被害人向虚假投资平台投资,先后诈骗多人财物共计31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以诈骗罪对被告人王某等5人分别判处四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对犯罪所得予以追缴,退赔被害人。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该案属于较为典型的诱导“投资”类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手段并不高明,但在现实中仍然屡屡得手,反映出加强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的紧迫性。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醒】
提高防骗意识,对自己负责,筑起打击和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钢铁长城!
案例五
依扎组库诈骗案
——利用外籍身份实施跨境电信网络诈骗
【基本案情】
犯罪分子系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国籍,在非法滞留中国期间,明知他人实施网络诈骗行为,仍为其提供银行账户接收诈骗所得资金,共参与诈骗29名被害人,帮助接收、转移支付诈骗所得资金人民币180万余元,个人从中获利人民币5.4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以诈骗罪,对依扎组库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满后驱逐出境。犯罪所得予以追缴,退赔被害人。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该案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团伙犯罪中的一个环节。
明知他人实施跨境电信网络诈骗,仍为诈骗团伙搜集、借用他人银行卡帮助进行资金支付结算、转移,应以诈骗罪的共犯论处。该案的依法判决,体现了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维护我国公民财产安全的鲜明态度与决心。
案例六
谢某阳等3人诈骗案
——利用网络发布虚假广告骗取钱财的诈骗团伙
【基本案情】
谢某阳等3人在网络平台发布低价出售MP3、走私苹果手机的虚假广告,诱骗被害人支付首付款或定金,然后编造所购机型缺货可补差价换购高配机型、走私的货物在物流中转站被查扣、退货退款需要收取保证金、手续费等借口,诱骗被害人继续转账。共骗取148名被害人共计32万余元,其中21名被害人系未成年人,6名被害人系在校学生。
【裁判结果】
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谢某阳等3人五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犯罪所得予以追缴,退赔被害人。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该案系利用网络发布虚假广告实施诈骗的团伙犯罪。
犯罪团伙先通过诱人的价格发布售卖电子产品的虚假广告,待被害人上钩后,再设置定金、补差价、手续费等连环“套路”,诱骗被害人不断向其转账。在网络购物时应尽量选择正规渠道,对以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发布的广告信息,要保持理智和清醒,远离骗局。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醒】
网购一定要选择正规的购物平台!对异常低价的商品提高警惕!
案例七
徐某伟等3人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用于拨打诈骗电话
【基本案情】
徐某伟等3人购买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用于广泛拨打电话,按照事先编辑好的话术,谎称能够提供工作岗位,诱骗求职者,按“引流”人头数量向诈骗分子收取赃款,帮助诈骗分子实施电信诈骗。
通过网络收购、发布招聘信息等方式获取了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并非法出售给他人。
【裁判结果】
法院以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罪名,对徐某伟等3人分别判处五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退赔被害人。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近年来,国家持续加大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进一步切断电信网络诈骗及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链条。在接到来历不明的电话、网络信息时,务必要提高防骗意识,不要轻信对方提供的各种各样的诱人条件,特别是对方以各种理由要求先行转账付款的时候,更要保持清醒头脑,避免遭受财产损失。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醒】
保护好个人信息不“走光”,才不会成为互联网时代的“透明人”!
案例八
刘某远诈骗案
——以“刷粉”“刷人气”为名实施网络诈骗
【基本案情】
刘某远虚构“快手官方服务商”等身份,以可以帮助办理快手直播粉丝流量推广、增加快手直播间人气等为由,通过网络诈骗多名被害人共计9.5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刘某远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相应罚金。
【典型意义】
通过花钱找非正规途径提高粉丝数量、提高人气的做法,实不可取,且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犯罪分子正是利用了被害人迫切想成为“网红”的心理,诱导被害人进入其预先设置的骗局,在做着“网红”梦的同时,不幸成为诈骗分子的猎物。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醒】
提升自我,防范诈骗,人生才能走得踏实、长远!
案例九
刘某等8人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开设赌场案
——依法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关联犯罪
【基本案情】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非法收购的银行卡、手机卡售卖给犯罪分子。单独或合资购买GOIP设备六套,提供手机信号源,供上游诈骗分子拨打诈骗电话实施诈骗活动,赚取租金9万余元。
担任网络赌博平台代理,通过网络发展他人参与网络赌博,并赚取提成。
【裁判结果】
法院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不同罪名,对刘某、宋某涛等8人分别判处三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该案属于电信网络诈骗的关联犯罪。
非法出售的电话卡、银行卡,往往会成为犯罪组织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赌博、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依法打击非法出售电话卡、银行卡的违法犯罪行为,彻底斩断电信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链条,是国家开展“断卡”专项行动的应有之义。
案例十
司某侣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出售自己的银行卡给犯罪分子,构成犯罪
【基本案情】
司某侣伙同他人将自己办理的多张银行卡、U盾及关联手机卡出售给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分子。
【裁判结果】
因司某侣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罚情节,法院对司某侣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相应罚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典型意义】
部分人法律意识淡薄,为牟取少量经济利益,将自己办理或者找他人办理的电话卡、银行卡出售给网络犯罪组织,为犯罪组织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赌博、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害人害己,得不偿失。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醒】
提高安全意识,切忌不要出借或出售银行卡、手机卡等物品,不要为了蝇头小利,而陷入违法犯罪的漩涡!
编辑:杨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