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特殊的QJ案。
法制网就曾公布了一个关于卖淫女和嫖娼男的荒唐事迹。
男子与卖淫女约定以2000元的价格“包夜”发生关系,可是,当男子跟卖淫女第4次发生关系时,女方因太累拒绝服务。
男子仍然强行发生关系,导致卖淫女实在无法忍受,愤而报警,说有人强奸她。
这里不禁有人好奇,既然约定好“B夜”,不就代表可以不限次数做吗?
实际上,真相并没有那么简单。
王某今年28岁每月收入颇丰。至今不婚,只因为自己喜欢嫖娼,当然如果特别喜欢某个卖淫女,来个包夜不就行了。
王某最近通过社交软件认识了号称大三学生的卖淫女朱某(女,25岁)。
成功约她出来吃饭,发现本人比照片上更漂亮。
通过一次快餐式300元的性交易,王某觉得朱某不错,两人约定周末来一次包夜,价格2000元,约定发生性关系次数不限。
在酒店开房前,王某心想自己花了2000块,一定不能吃亏,于是去药店买了提升性 能 力的药。
谁知药效持续的时间非常长,他一直处于精力充沛的状态。在药物的作用下,王某一小时内连续和卖淫女发生了3次关系。
后来实在太累,卖淫女终于撑不住了,声称自己已经不行了,累得沉沉睡去。
可是王某却仍意犹未尽,还没满足,想着花了2000元要多弄几次回来,于是又把女孩吵醒,说要再来最后一次才可以去睡。
卖淫女被吵醒后心中很是不满意,说他这是没完没了,坚决不做了。
可王某却不依不饶:“咱们约定好B夜,你有没有职业道德?!”他要求卖淫女配合自己直到服务满意为止。
卖淫女心里异常排斥,打算穿上衣服离开。于是,王某不顾女方反抗,强行与她发生了第四次性关系。
然而,一切欲望实现之后,却也免不了灾难。
卖淫女感到自己的人格和身体受到了双重侮辱,一怒之下就拿手机偷偷报警了,说王某强QJ自己。
随后警方上门盘查,把他当场抓获。但王某不承认自己强奸她,
王某拿出了自己和朱某的聊天记录,气愤的说道:说好的包夜,我不是强奸,我只是嫖娼而已,不要欺负我不懂法律。
这句话让警察都快气笑了。
要知道这个所谓的“B夜约定”,本身就不受法律保护,卖淫女没有遵守约定的义务,并不算毁约。
在两人发生的前三次关系中,卖淫女是自愿与王某发生关系的,这仅属于卖淫和嫖娼的违法行为。
当王某第4次和卖淫女发生关系时,女方是拒绝的,接下来的行为都算是QJ。
从这一角度来说,包夜并不是无次数,要以妇女的同意为前提。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王某犯了强奸罪,可以判处3年-10年有期徒刑。
任何成人都有“性同意权”,就算是“卖淫女”,不同意也是性侵。
编辑:李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