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南昌,初中文化男子朱某某翻墙进入江西**学院寻找猥亵目标,后发现被害人戴某某进入教学楼五楼卫生间,遂跟随进入,并在厕所内对戴某某实施猥亵行为:采用捂住被害人嘴巴、口头威胁、用手殴打的方式强行推摸被害人大腿和臀部,并要求被害人为其口交。
机智的被害人戴某某为躲避其继续猥亵,提出拿人民币1000元给其嫖娼,被告人同意后和被害人下楼取钱......
此前,朱某某曾因偷拍他人隐私、侵犯他人隐私、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被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次。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谷检刑诉〔2021〕4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71993********,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区**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梅县**镇**村**组)。因偷拍他人隐私,于2013年6月1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侵犯他人隐私,于2014年6月1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于2018年11月19日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1年4月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强制猥亵案,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4月2日9时许,被告人朱某某翻墙进入江西**学院寻找猥亵目标,后发现被害人戴某某进入教学楼五楼卫生间,遂跟随进入,采用捂住被害人嘴巴、口头威胁、用手殴打的方式强行推摸被害人大腿和臀部,并要求被害人为其口交。被害人为躲避其继续猥亵,提出拿人民币1000元给其嫖娼,被告人同意后和被害人下楼,在行至三楼过道时,被害人试图逃走并大喊,被告人见状将被害人强行推至墙角按其头部,后逃离现场。
2021年4月3日,被告人朱某某在江西**学院被保卫处人员抓获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被告人到案后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刑事照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朱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许峰
2021年6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南昌市第*看守所*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