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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纪检组长驻足观看他人持刀伤人而未有任何制止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2022/11/17 0:00:00

导读: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不履行职责义务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故此罪名认定的核心在于是否有不履行职责。


今天小编分享的一起玩忽职守案,其案情非常简单,即公安纪检组长在工作日的午休时间,路过看见有人被殴打,目睹了持刀伤人的过程而置身事外,最终发生了有人被殴打致死的结果。那么行为人作为人民警察,在工作日的非工作时间目睹他人被侵害而未予以制止,是否属于不履行职责呢?


关于人民警察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之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故针对今天分享的判决,小编提出几点疑问供大家思考:1.行为人作为纪检组组长是否应当履行制止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责?2.行为人是否必须直面持刀暴徒制止犯罪才算履行职责?3.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任何制止犯罪活动的行为,包括进行劝阻,即使未能亲身搏斗也不构成犯罪?


陈某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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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情况

审理法院:南岔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9)黑0703刑初1号

案由:玩忽职守罪

裁判日期:2019年04月11日

合议庭:审判长李萍、审判员李颖、审判员王安华、书记员周东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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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辩双方基本情况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于伊春市铁力市,汉族,大学文化,黑龙江省朗乡林业地区公安局纪律检查组组长,户籍所在地伊春市铁力市,住伊春市铁力市。因本案于2018年11月16日被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月3日对被告人陈某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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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程序情况

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检察院以伊南检诉刑诉(2018)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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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辩双方意见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月3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同柏某、李某(已判刑)、张某1、梁某等人酒后到朗乡林业局XX宾馆休息,当日13时25分许,陈某与盛某等人欲离开XX宾馆,此时李某与柏某在7207房间内因琐事发生口角,柏某从房间内跑出,李某持刀在后面追赶至宾馆一楼大厅时,柏某从陈某身后跑过摔倒在朗悦宾馆北门第二层门前,李某追上后二人相互厮打,李某持刀捅刺柏某右腿部,陈某目睹了整个过程,没有进行制止。后柏某从西侧门跑出朗悦宾馆后倒地,陈某从东侧门离开现场。柏某被他人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柏某系被他人用单面刃锐器刺断右侧腘动脉及右侧腘静脉致失血死亡。

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不作辩解。

辩护人为被告人陈某作有罪从轻辩护,理由:1.案发突然,被告人不能阻止案件发生;2.被告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3.被告人为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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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明事实及采信证据情况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于1996年6月调入黑龙江省朗乡林业地区公安局工作,2007年9月任党组成员、纪律检查组组长。

2018年1月3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同柏相合、李某(已判刑)、盛春雷(另案处理)、蔡伟明等人午餐后到黑龙江省朗乡林业局XX宾馆二楼7207房间休息,当日13时25分许,陈某说去单位上班,盛某欲一起离开,蔡某1、张某2相随送行,四人从7207房间出来走向楼梯口,陈某走在前面,当盛某、蔡某1、张某2三人走到二楼楼梯口处时,李某与柏某在7207房间内因琐事发生口角,柏某从7207房间跑出,向楼梯口跑去,李某持刀在后面追赶,并喊道:“小柏你不是要整死我吗”?当陈某走到一楼大厅时,柏某从陈某身后跑过,摔倒在XX宾馆北门第二层门前,李某随后追上并殴打柏某,陈某走到朗悦宾馆北门第二层门前西侧附近,李某和柏某互相厮打至朗悦宾馆北门第一层门与第二层门之间,李某持刀向柏某右腿部捅刺,陈某目睹了整个过程,没有进行制止,后李某被他人拉开,柏某从朗悦宾馆北门第一层门的西侧门跑出后倒地,陈某从朗悦宾馆北门第一层门的东侧门离开现场,后柏某被他人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伊春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柏某系被他人用单面刃锐器刺断右侧腘动脉和右侧腘静脉致失血死亡。

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以下证据证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予以确认。

1.被告人陈某的户籍证明、任职文件及相关档案,证实被告人陈某的基本情况,及被告人陈某于2007年9月22日任黑龙江省朗乡林业地区公安局党组成员、纪律检查组组长。

2.线索来源、到案经过,证实本案系伊春市监察委员会指定伊春市南岔区监察委员会管辖,2018年11月1日南岔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

3.指定管辖通知书,证实2018年11月16日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案指定我院审判。

4.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李某因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77,987.27元。

5.黑龙江省朗乡林业地区公安局情况说明,证实蔡某2、蔡某1、王某系同一人,为在逃人员。

6.认罪认罚具结书,证实被告人陈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且在知情和自愿的情况下签署该认罪认罚具结书。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朗乡林业局XX宾馆,现场血迹分布于XX宾馆北侧门把手、东侧门门内侧下方门板、东侧入室门口内侧地面地毯、北玻璃墙滴溅血迹2处。

8.证人张某2证言,证实我是李某的司机,2018年1月3日,我和李某、朗乡林业局的一个高个(陈某以下称高个)、一个矮个(盛某以下称矮个)、柏某、蔡某1一家三口等数人在朗乡老菜坊吃饭,饭后我们在一起吃饭的人都去了朗乡朗悦宾馆,我是13时20分许到朗乡林业局XX宾馆二楼7207房间,没多久高个和矮个提出要走,李某让我开车送他俩,我和高个、矮个、蔡某1相继走出了房间,高个走在前面,我和蔡某1、矮个走到二楼右侧楼梯口时,我听到李某喊:“小柏你不是要整死我吗?”,接着柏某从二楼左侧楼梯往下跑,李某左手拿着一个东西在后面追赶柏某,看到这种情形,我知道李某和柏某打仗了。梁某和张某1从后面过来,梁某说李某和柏某打仗了,蔡某1说快拉仗,我走到一楼的时候,朗乡林业局的高个已经走到一楼大厅第二层门附近了,我看见李某和柏某在一楼大门的第一道门和第二道门中间打仗,李某用左手拿的东西往柏某的腿部捅,高个在宾馆第二层门西侧站着,没有制止,之后刚子和蔡某1、梁某、张某1陆续进入二层门里将二人拉开,我和梁某、张某1把柏某送往医院,高个也没有参与救治,当天晚上柏某抢救无效死亡。

9.证人张某1证言,证实2018年1月3日中午,我和柏某、李某、梁某、张某2、蔡某1一家三口,还有蔡某1领来的“刚子”、盛某、陈某一起在朗乡林业局老菜坊饭店吃饭,吃完饭我们来到了XX宾馆7207房间,没多久陈某和盛某要去上班,蔡某1和张某2跟着走出房间,过了二三十秒,我听见李某骂柏某一句,柏某跑出房间,李某紧跟着追赶柏某,我就知道他俩打起来了,我和梁某也跑出房间往楼下走,梁某喊:“打仗了”,声音挺大的,我又听到蔡某1大声说:“快去拉仗”,我走到一楼楼梯往下走的位置看见柏某和李某厮打,李某拿刀捅倒在地上的柏某,陈某在李某和柏某身边站着,没有制止打架,这时刚子和蔡某1把他俩拉开,柏某从宾馆西侧门走出四五米左右倒在地上,后来把柏某送到医院,当天柏某因救治无效死亡。

10.证人梁某证言,证实2018年1月3日13时许,我和张某1坐柏某的车来到朗乡林业局XX宾馆,我进7207房间不一会,陈某和盛某上班要走,蔡某1和张某2出房间送陈某和盛某,过了十几秒,我听见柏某骂李某,李某说什么我没听清,接着就听见乒乓的响声,柏某往7207房间外面跑,李某追赶柏某,我知道他俩打起来了,我和张某1走出7207房间,我在二楼西侧楼梯往下走了几个台阶和蔡某1说:“蔡哥,李某和柏某打起来了”,蔡某1大声说:“快去拉仗”。我走到一楼半楼梯的位置看见柏某倒在宾馆第二层门的门边上,李某追上去拿刀捅柏某,柏某用脚踢李某,他们二人往二层门中间东侧继续厮打,陈某在宾馆前厅西侧第二层门内站着,看李某用刀捅柏某,没有制止他们打仗,这时刚子和蔡某1将李某和柏某拉开,柏某从宾馆出去走了四五米左右倒在地上,我和张某1、张某2把柏某送到医院,柏某当天因救治无效死亡。

11.证人胡某证言,证实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我在朗乡林业局XX宾馆前台当服务员。2018年1月3日中午,我在宾馆吧台值班室午休,突然听见有人撞门的声音,我就走到吧台看见一个男的摔倒在宾馆大厅的第二层门前,接着从二楼跑下来一个男的追打倒在地上的那个男的,几秒钟他们就打到二层门之间了,一个穿黑衣服的高个男子在旁边站着没有阻劝,接着从楼上又跑下来五六个人进入二层门之间,后来我透过宾馆大厅的玻璃看到,有四个人将“柏二赖子”(柏某)抬到了一辆黑色轿车上。

12.证人杨某证言,证实我是朗乡林业局XX宾馆前台服务员,2018年1月3日,我和同事胡某一起在XX宾馆前台值班,当日13时许,柏相合先从宾馆二楼跑了下来,李某紧接着从楼上追了下来,柏某跑到宾馆正门第二层门前摔倒了,李某追上柏某,他们就在门口的二层门里厮打在一起,当时他们厮打的时候旁边一直站着一个高个男的,这个人是跟柏某一起到宾馆大厅的,他目睹了整个过程,肯定比我看的清楚,不一会,楼上的人就跟着跑下来,到门口的二层门里,后来我和胡某从宾馆的正门向外看到柏某在宾馆前西侧躺着,李某和几个人把柏某抬到了一辆黑色轿车上。

13.证人吴某证言,证实我是朗乡林业局XX宾馆保洁员,2018年1月3日中午,我在XX宾馆二楼房间休息时,听到好多人在跑,声音非常的大,我以为是打架了就出去看看,我出去后在二楼没看见什么人,在二楼和一楼中间的缓台处碰到了“三宝子”(李某),到一楼大厅也没看见什么人,我问杨某和胡某:声音这么大是怎么了?她俩说7207、7209的客人打仗了。

14.证人李某证言,证实2018年1月3日中午,我和柏某、陈某、盛某、蔡某1等13人一起午餐,吃完饭后回到朗乡林业局XX宾馆7207房间休息,过了一会,陈某和盛某要去上班,蔡某1和张某2出门去送他俩,这时我和柏某就起了冲突,我拿刀冲柏某过去,柏某看我拿刀就开始往门外跑,我就拿着刀在后面追他,我追柏某是从二楼东侧楼梯下楼,盛某、张某2、蔡某1三人从二楼西侧楼梯往一楼走,我追柏某至一楼大厅途中,看见陈某也走到一楼大厅吧台附近,当我追到一楼门口时,柏某摔倒在宾馆第二层门门口,柏某一边踹我一边往后移,我俩就进了二层门夹层里了,我就用刀向柏某小腿捅了二三下,这时小刚过来将我俩拉开,我捅柏某的过程中,陈某没有制止我的行为。

15.被告人陈某供述,证实2018年1月3日12时许,我和蔡某2(蔡某1)一家三口、盛某、柏某、李某等人一起午餐后去了朗乡林业局XX宾馆,我们去的房间是朗悦宾馆的二楼7207房间,进房间后唠了一会磕,我就说我要去上班了,盛某也要走,随后蔡某2跟着我俩往外走,身后还有人出来,是谁我没注意,我走到一楼大厅的时候,柏某突然从我身后跑过,摔倒在第二层大门处,紧接着李某又跑过来,当时李某背对着我好像要把柏某从地上拽起来,之后他俩撕扯到二层门隔断中间,我就意识到他俩应该是打仗了,然后蔡某2他们跑到二层门隔断里,我的视线就被挡住了,我看这么多人在拉仗,我就没管这件事,直接出门上班去了。

16.伊春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柏某系被他人用单面刃锐器刺断右侧腘动脉及右侧腘静脉致失血死亡。

17.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证实通过对N08132429.mp4文件进行降噪处理以及文本转写,谈话中存在“打仗了”、“刀扎了”等内容。

18.伊春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电子数据监测工作记录,证实李某持刀捅刺柏某时,陈某在旁边驻足观看,没有劝阻行为。

19.被告人的辩护人提供陈某获奖证书二份,用以证明陈某在案发前是一名合格的人民警察,优秀的纪检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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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人民警察,目睹违法犯罪活动发生,没有履行职责进行制止,致使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玩忽职守罪罪名成立。经查,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自愿认罪、系初犯、偶犯、无前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全案,可对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犯罪情节较轻,可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编辑:李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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