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河南省睢县法院审理的
一起肖像权纠纷案引发关注
原告诉称
我作为知名艺人
某公司未经我许可
甚至未告知我的情况下
以营利为目的
在其经营的网络店铺
用我的肖像进行宣传推广
恶意攀附我通过多年努力
建立的社会知名度
误导消费者认为
我是其出售商品的代言人
严重侵害了我的肖像权
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停止侵权行为
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
并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辩称
我是原告的“追星族”
经营网店用其“靓照”
纯粹出于对明星的追捧
何况期间网店商品零销售
没有任何盈利
对原告并没有造成任何
形象损害和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
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
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不得以丑化、污损
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
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
不得制作、使用
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本案中该公司以营利为目的
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
在其网店使用原告的肖像
为其商品进行宣传
不仅是对肖像人格利益的不尊重
亦破坏了肖像权的个人专属性
应对原告的损失进行适当赔偿
至于公开赔礼道歉诉求
考虑被告网店已关闭
且没有证据证明
原告声誉和商业代言
受到实质性影响
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
综合考虑其过错程度
获利情况等因素
判决网店赔偿各项损失8000元
法官提醒
知名人物虽“公众”
但照片却不能“公用”
否则会构成侵权引发纠纷
编辑:黄伟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