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聚焦消费者反映集中的民生物资、社区团购等问题,不断加大执法力度,及时开展投诉调解,着力化解消费纠纷。现选取最新办理的部分投诉案例予以公布。其中包括上海戎阳超市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保供物资存在多次违法行为。
此外,上海市场监管部门持续保持价格监管力度,动态调整价格监管重点,强化对民生物资价格的监督检查。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哄抬物价、价格欺诈、价外加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坚决遏制违法势头,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选取最新一批价格违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详见↓
消费者投诉处理典型案例
上海戎阳超市管理有限公司,多次违法!
近日,市场监管部门接多起居民投诉,反映闵行区江川街道发放的保供物资中酱鸭存在两个生产日期、白砂糖为“三无”产品,宝山区顾村镇发放的保供物资中“苏星四季”大米存在异味。
据查,上述问题酱鸭、白砂糖、大米的供应商均为上海戎阳超市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当事人在接到闵行区江川街道保供物资订单后,采购了由义乌市德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酱鸭,该批酱鸭标注保质期为10天。部分酱鸭标签标注生产日期为2022年4月16日,在产品真空包装封口处钢印日期为2022年4月10日。同时,当事人向浙江明辉蔬果配送股份有限公司采购的500g预包装白砂糖上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等内容。
另查,当事人在接到宝山区顾村镇保供物资订单后,采购了由淮安谷丰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苏星四季”大米。该批“苏星四季”品牌大米,无法提供品牌方苏粮集团授权证明材料,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针对居民反映的该批大米存在异味的问题,已采样进行送检。
目前,针对当事人的多个违法行为,相关区市场监管局均已立案调查,将按照从快从严的工作要求,依法严查重处当事人的违法经营行为。
“某超市社区团购”投诉处置案例
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消费者反映某超市出售变质西红柿的投诉。
执法人员第一时间与消费者电话联系,了解具体情况,并立即到该超市进行调查。经查,消费者通过团购购买了该超市蔬菜套餐。因套餐份数较多,在运输或者搬运过程中挤压,导致其中的西红柿破损。消费者表示其所住小区属于管控区,人员不能出小区,蔬菜紧缺,希望能够补偿西红柿实物。经调解,该超市表示愿意补偿西红柿实物,但因其处于闭环管理,难以安排配送。
执法人员为解决消费者急切需求,将上述西红柿包装好并标明投诉人居住的楼号及室号,于2022年4月17日上午送到消费者小区门口。
“某电商平台蔬菜礼包”投诉处置案例
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市民投诉,反映其在某电商平台上订购的98元蔬菜礼包,收到时菜品有不新鲜、部分腐烂的情况,并认为礼包价格高于实际蔬菜价格。
收到投诉后,执法人员立即联系相关平台,在得知该蔬菜礼包是由供应商通过位于嘉定的蔬菜工厂直接发货的情况后,执法人员要求平台随机挑选部分已封装好的礼包产品,通过一镜到底的视频形式反馈市场监管部门,并对相关蔬菜农产品索证索票、农残检测报告等凭证进行了检查,整体情况良好。通过进一步了解,蔬菜礼包是从工厂基地发出后送至社区点位,再由社区团长与对应小区居委志愿者协调发放时间,存在从配送到点位与实际送到居民手中一定的时间差,且当日上海温度近30℃,蔬菜在高温条件下易出现萎蔫失水、黄叶、烂叶的情况。同时,经执法人员核对蔬菜进销价差,发现平台对于相同商品销售利润率已低于非疫情封控时期。
为妥善处置相关问题,执法人员要求平台加强货物运输环节管理,优化流程,加快配送速度,并要求平台在线上开展与消费者的调解工作。经调解,平台在查看投诉人蔬菜实际情况后,对出现问题的蔬菜予以退款解决,双方达成和解。
“某公司商品未及时配送”投诉处置案例
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消费者投诉,称其通过某公司app购买疫情物资后,没有派送,配货门店和网站客服均无法联系。
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联系消费者了解情况,得知其因封控在家,急需一些物品,现在物品拿不到也无法退款。执法人员安抚消费者情绪后,第一时间到配货门店开展调查,发现该门店因订单量激增,加上商品供应不足,很多订单无法派送。门店负责人表示消费者如需继续配送的,其可申请加急处理,但退款诉求的仍得通过app提出。而官方客服则称需要向门店反映,投诉处理到此陷入了僵局。
执法人员经多方询问,联系上了该公司区域的负责人,并告知其事件经过,要求该公司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尽快与消费者联系,抓紧解决消费者的合理诉求。当天下午,执法人员再次联系时,消费者表示该投诉已解决,公司已退还钱款。
价格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杨某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猪肉制品案
近日,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公安部门提供的线索,对杨某某在其小区组织的社区团购进行调查。查明当事人在组织猪肉制品(含五花肉、猪腿肉、猪小排各1公斤)团购时,明示每份价格159元,团购数量200份。当事人与上家供货者约定从货款中计提3200元作为返利。
上述货物运至小区后,当事人向司机支付800元运费后,又向团购者加收每份30元的运输费,共计6000元,致使每份猪肉制品单价上调为189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抓紧办理中。
案例二:刘某哄抬大米价格案
市场监管部门近日收到消费者举报,反映刘某在小区内高价销售大米,涉嫌哄抬价格。经查,当事人作为社区团购“团长”建立了微信群,向小区居民销售大米。当事人以87元/袋的价格购入10kg规格的大米,随后以160元/袋的价格销售,远高于同时期周边市场同类商品的进销差价率。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拟责令当事人改正,退款2128.50元,若在规定时限内未能退还的则予以没收;并处罚款10642.50元。
案例三:徐某采取短斤缺两手段价格欺诈案
市场监管部门近日接到市民举报线索后,立即对徐某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见当事人在外卖平台上售卖年糕、可乐、雪碧等商品。其中,年糕以28.8元/根(约1000克)进行价格公示,但执法人员现场对该批次库存年糕称重下来每根重量都在850克左右。当事人在外卖平台上标示商品的规格内容与实际不符,存在“短斤缺两”现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抓紧办理中。
案例四:唐某收取停车费不明码标价案
近日,康桥镇网络监控发现辖区内一空置大型停车场内,停放近50辆装载蔬菜、水果、肉鱼等农产品的运输车辆,有大量人员聚集,市场监管部门随即对该地址停车场进行执法检查。
经查,疫情防控封闭管理期间,当事人唐某私自将此停车场作为大型运输车辆的停放点,在现场未标明相关服务价格的情况下,收取停车费,并造成了人员聚集,对疫情防控造成了不利影响。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拟作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抓紧办理中。
案例五:郡悦超市销售蔬菜水果套餐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案
市场监管部门近日接社区团购相关举报线索,对位于闵行区七宝镇的郡悦超市进行检查。经查,疫情封控期间,当事人通过微信群发布套餐信息图片开展社区团购,图片上只有蔬菜水果摆样以及“188套餐”“128套餐A”“10斤A套餐128”“68套餐10斤A套餐”“68套餐10斤B套餐”等字样,没有标示社区团购套餐内所含蔬菜水果具体的品名、规格等信息。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拟作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
编辑: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