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松岩
“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对抗组织审查,搞迷信活动……”曾任德州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的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于松岩的违纪违法事实赫然在列。
于松岩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
加强监督执纪执法,循线深挖公安系统违纪违法案件
提起留置于松岩时的情景,山东省纪委监委第九审查调查室工作人员年波记忆犹新:“为确保顺利留置,我们提前了解掌握于松岩行踪,在其常去钓鱼的湖对岸蹲守了整整一夜。”2020年9月12日上午11点,济南近郊的雪野湖畔,于松岩刚坐上钓鱼台,办案人员突然出现,将其控制。这名酷爱钓鱼的“渔乐大叔”终于被“收了网”。
“2017年1月以来,我们陆续收到省委巡视组转来和群众举报的于松岩问题线索,包括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生活奢靡、以权谋私等。”山东省纪委监委第九审查调查室副主任王伟军告诉记者,省纪委、省委巡视组多次组织对其函询、谈话,但于松岩自认为行事隐蔽,对组织的关心挽救置若罔闻,仍然肆无忌惮,甚至被留置前一个月仍在收受礼金。
如何让于松岩彻底放下包袱,主动交代问题,考验着每一位办案人员。“我们从讲清组织‘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政策初衷出发,让其既明白制度与纪律的刚性,又感受到执纪执法的温度,最终仅用时一周就完成了谈话调查,两个月完成案件查办。”
“于松岩之所以肆意妄为,关键是缺少监督制约。”王伟军介绍,于松岩在德州市任公安局局长期间,经常假借省公安厅有重要工作,脱离德州市委市政府的管理。同时,将一把手权力渗透到德州公安系统各个领域,大搞权钱交易,收受下属钱物。
于松岩违纪违法问题涉及工程招标、物资采购、干部调整等众多领域。“2005年,于松岩任省公安厅装备财务处处长后‘大权独揽’,完全是自己说了算。”王伟军举例称,2006年全省公安干警服装生产任务下达后,于松岩将计划外价值500万元的订单任务分配给商人许某,收受许某送的60万元“答谢费”。
山东省纪委监委研究室工作人员郑奇认为,于松岩案反映出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突出。“例如,于松岩受贿的5200余万元中,党的十九大后就有1700余万元。”公安系统的相关案件往往与公安干警滥用执法权紧密相关,执法违法特征明显,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公安系统的腐败问题损害安全稳定、司法公正和群众切身利益,政治危害大。”
为肃清于松岩等公安系统腐败影响,山东省纪检监察机关着力推进以案促改、以案促建、以案促治,今年1至10月,向公安系统发案单位提出纪检监察建议180份;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在同一时期查处公安系统案件中,运用“四种形态”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2476人次。
2021年2月,经山东省委批准,山东省纪委监委对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于松岩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于松岩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对抗组织审查,搞迷信活动;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滥用权力,干预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和执法活动;贪图享乐,生活腐化;把公权力当成谋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揽、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于松岩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山东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山东省委批准,决定给予于松岩开除党籍处分;由山东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编辑:邱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