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案组档案
2019年2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委原副书记、原市长陶淑菊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00万元。作为内蒙古自治区在任上落马的唯一地市级女性市长,陶淑菊的违纪违法问题通报中最鲜明的一条,是允许、纵容其丈夫王文奇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活动并谋取私利。
2011年8月,陶淑菊任职乌兰察布市市长仅5个月,北京中奥盛达公司董事长杨某某就找到王文奇,希望能承揽乌兰察布市中心医院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王文奇答应后转告陶淑菊,陶淑菊非但没有制止,反而纵容、默许,直接向医院领导打招呼。成功拿到该项目后,杨某某、王文奇约定,以后再有这种项目,两人以6:4的比例分配利润。于是2012年10月、2013年7月,在陶淑菊、王文奇的帮助下,杨某某相继承揽市卫生局县级医院信息化建设项目、市教育局多媒体教室设备采购项目等。王文奇则跑到千里之外的北京收受杨某某共计453万余元。
2012年,鑫志亿兴公司老板韩氏兄弟二人找到王文奇,希望能帮助承揽医疗器械项目,并约定利润五五分。王文奇将上述情况告诉陶淑菊后,陶淑菊以直接打招呼的方式先后为鑫志亿兴公司成功拿到乌兰察布市中心医院采购CT、核磁、彩超、胃镜、腹腔镜等共计近9000万元的大单,并先后“笑纳”鑫志亿兴公司287万余美元和351万余元人民币的好处费。
就这样,短短5年时间里,这对夫妻“前门当官,后门开店”,将黑手伸向当地医疗等系统,敛财超过2000万元。最终身陷囹圄,陶淑菊才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了认识:“在乌兰察布这样一个贫困落后地区担任要职,我没有下功夫深入基层调研,没有对地方发展做更多的思考,心中只有自己的利益,给自己酿了一杯人生的苦酒。”
陶淑菊履历:
1979.08—1983.07,中央民族学院数理系物理专业学习;
1983.07—1985.10,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市委办公室干部;
1985.10—1989.05,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市委办公室秘书科副科长(1985.10—1987.07,在包头市纺织总厂锻炼);
1989.05—1994.09,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团委副书记;
1994.09—1998.11,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区委副书记(1996.09—1996.12,在内蒙古党校旗县委书记培训班学习;1996.12—1998.11,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经济系市场经济专业硕士研究生课程班学习);
1998.11—1999.02,待分配;
1999.02—2001.09,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妇联主席、党组书记(2001.03--2001.07,在内蒙古党校中青班学习);
2001.09—2005.0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2003.09 —2004.01,在内蒙古党校第41期进修班学习);
2005.03—2007.11,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2004.01—2006.01,在中央党校经济管理专业在职研究生);
2007.11—2010.04,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副书记(2008.03 —2009.01,在中央党校第8期中青年干部培训二班学习);
2010.04—2011.03,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盟委委员、二连浩特市委书记;
2011.03—2012.01,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2012.01—2016.10,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委副书记、市长。
编辑:徐金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