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原副局长孙鸿志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对被告人孙鸿志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对孙鸿志受贿所得、不能说明来源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贪污所得依法返还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虎皮、豹皮各一张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4年,被告人孙鸿志利用担任吉林省煤炭工业局副局长、党组书记、局长、中共松原市委副书记、松原市人民政府市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司长、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申请、核销借款、承揽工程及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单独或伙同其妻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20.824971万元。
2009年春节前至2014年11月,被告人孙鸿志利用担任松原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人民币164.188202万元。
截至案发前,被告人孙鸿志家庭财产及支出共计折合人民币3525.522112万元,其中能够说明来源的财产共计折合人民币2 571.532535万元。孙鸿志对折合人民币953.989577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鸿志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鉴于孙鸿志到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大部分受贿、贪污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犯罪事实,主动坦白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贪污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涉案款物已全部追缴,其中部分赃款系其主动退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2015年,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国家工商总局原副局长、党组成员孙鸿志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孙鸿志严重违反组织纪律,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严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长期占用公车,收受礼金,公款吃喝、住宿、旅游、报销个人费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巨额贿赂;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与他人通奸;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中,受贿问题涉嫌犯罪。
孙鸿志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严重违反党的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严重违纪违法,且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孙鸿志开除党籍处分;由监察部报请国务院批准给予其行政开除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曾入选“年度最受关注地方领导”
在省部级官员中,孙鸿志是“年轻高知”的典型代表,生于1965年9月,拥有工学硕士和管理学博士学位。公开履历显示,其仕途一帆风顺。
阜新矿业学院(今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毕业后,孙鸿志在吉林煤炭系统工作了16年,官至吉林省煤炭工业局局长;2006年41岁时开始主政地方,出任松原市市长;自此直至2010年,调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监督司司长;48岁时,从广告监督司司长岗位升任现职,步入省部级高官序列。
孙鸿志的上述“特点”使其一直较受关注,2009年人民网举办的“年度(2008)最受关注地方领导”评选中,就出现了孙鸿志的名字。
2014年2月,孙鸿志在接受媒体专访时还曾表示:反垄断要打“大老虎”,工商部门要敢于“亮剑”,敢于碰硬,围绕保护和改善民生,严厉查处一批搞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大老虎”。
曾参加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被带走
2014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召开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当日上午,孙鸿志出席了会议,在主席台就座。当日下午,会议继续举行,孙鸿志参加了商事制度改革工作座谈会,这是一个正司局级以上人员参加的会议。据知情人士透露,就是在这个会上,孙鸿志被当场带走。
编辑:王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