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案组档案2
四川省成都病犯监狱原副书记、政治委员李跃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煤炭供应、工程项目招标比选及拨付工程款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现金601万元及价值75万元的“切诺基”汽车一辆。10月16日,北京青年报记者发现,中国裁判文书网日前公布了《李跃辉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李跃辉有期徒刑10年。
利用职务便利受贿670多万
李跃辉是河南汝州人,大学文化。曾任广元监狱副监狱长、川北监狱监狱长、川南监狱监狱长、邑州监狱监狱长、成都病犯监狱副书记等职。
2018年12月,四川省纪委网站发布消息称,四川省成都病犯监狱党委副书记、政治委员李跃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经四川省纪委监委指定管辖,绵阳市纪委监委正对李跃辉进行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6年期间,李跃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煤炭供应、工程项目招标比选及拨付工程款等方面谋取利益,并收受张某、蔡某、饶某、饶某元陆某、宋某等11人的现金共计人民币601万元及价值人民币75.99万元的“切诺基”汽车一辆。
受贿后不敢存银行借给他人收利息
判决书显示,李跃辉收受现金金额最多的来自刘某。2006年7月,刘某的成都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中标了川南监狱大邑民警住宅小区建设项目。2007年李跃辉调川南监狱任监狱长时,该项目尚在建设中,后刘某因工程款的拨付及小区门面归属权问题与川南监狱进行多次协商,在刘某承诺给李跃辉好处的条件下,门面归属权最终归该房产公司所有。自2009年春节至2013年期间,李跃辉先后7次收受刘某所送现金共计217万元。
李跃辉供述称,2012年下半年,他收受刘某现金100万元后,觉得金额太大,不敢去存银行,放在家里又不放心,于是就将这笔钱借给了别人,这样比较放心又可以收取利息。
在李跃辉的收钱对象中,还有涉黑分子。据四川在线报道,2019年6月,饶某元、饶某等30人涉黑案开审,其中,饶某共涉13个罪名。该案中的饶某便曾向李跃辉行贿。
2008年春节期间,李跃辉通过同事介绍认识了饶某。在与饶某的交往中,自2009年春节至2010年春节期间,李跃辉先后3次收受饶某所送现金共计14万元。2010年夏天,饶某提出若李跃辉有闲钱可以放在他那里,无论盈亏均按本金的40%支付利息,2010年底李跃辉将平时收受的现金和积蓄凑够100万元后交给饶某。2012年春节前饶某以利息名义给李跃辉送现金40万元,2013年春节前饶某以利息名义给李跃辉送现金40万元,2014年春节前饶某以利息名义给李跃辉送现金20万元。后因李跃辉调离珙县,他从饶某处收回本金100万元。2016年春节前,饶某以付2015年半年利息名义给李跃辉送现金10万元。李跃辉共计收受饶某1所送现金124万元。
2013年中秋节期间,李跃辉之子李某结婚,饶某兄弟两人共同送给李某价值人民币75.99万元的“切诺基”汽车一辆,登记在饶某元名下,一直由李某使用。李跃辉供述称,这台车价值人民币70余万元,之所以登记在饶某元的名下,是因为这辆车价值太高了,觉得这样做比较安全,用这种方式能规避一些风险。
认罪悔罪一审获刑10年
庭审中,李跃辉对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表示认罪悔罪,仅提出其有“自首、积极退赃”等情节的辩解意见,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他的辩护人认为,李跃辉收受张某、蔡某、饶某等人现金共计人民币215万元及价值75.99万元的“切诺基”汽车一辆,因没有具体请托事项,李跃辉也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其谋取利益,属于违纪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受贿金额。辩护人认为,检方指控的所有犯罪事实均是李跃辉主动供述,也是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李跃辉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退出大部分赃款及所收受的“切诺基”汽车一辆,应当从宽处罚;李跃辉在任职期间曾多次受到表彰,为监狱系统工作曾作出过较大贡献,请求法庭酌情考虑。建议对被告人李跃辉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李跃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长期担任监狱长及所属国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鉴于其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案发后能主动退出大部分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还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一审以李跃辉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编辑:古月